1、1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业务备案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业务备案(二)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00 年 12 月 14 日经第 35 次部常务会议通过,自 2001 年 3月 1 日起施行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号)第二十条: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时,取得城市总体规划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其他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第二十二条:两个以上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共同向任务所在地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号),由自治区、地级市、县(县级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四、行政审批条件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填写省外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入滇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备案申请表,经相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将备案申请表作为签定设计任务合同(或委托书)的必要附件。五、实施对象和范围2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对象为、驻桂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业务的单位,实施范围为广西区域内。六、申请材
3、料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申请材料为:(一)规划编制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跨省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介绍信(原件);(二)填写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自治区承担规划编制业务备案表;(三)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二份,加盖单位公章);(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二份,加盖单位公章);(五)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专业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注册证书(复印件各二份,加盖单位公章、注册人员执业章)。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当场办结。(二)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7614021投诉电话:7613566 3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2.申请书示范文本4附件 1:1、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业务备案审批流程图5附件 2: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自治区承担规划编制业务备案表单位名称资质级别 证书编号项目名称 合同收费数额(万元)项目组成员基本情况表姓名 职称 职务 学历曾参与编制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项目(可以注明曾获得过奖励)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人承办人意见 承办人: 年 月 日领导意见 年 月 日备案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