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考人员守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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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监考人员守则1、 监考员必须在开考前 15 分钟进入考场,将考试课程名称、考试时间、监考员姓名、单位、“考试中禁止以任何理由随身携带手机等电子设备”字样书写至考场的黑板上。2、 必须组织考生按一定规则随机就座;考试中间考生不得离开考场,除非终止考试。3、 必须遵守并在考前宣读或指定学生诵读南方医科大学考场规则。4、 必须按考场规则指导学生清理考场,监督每一个考生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关机(含考试无关资料)并放置到指定的位置,不能携带笔袋、书包等任何封闭性袋子。5、 必须考前清点试卷份数和考生人数,确保试卷不得丢失。检查、核对考生证件,按时发卷。6、 监考员要模范遵守考场纪律:在考场内不准吸烟;不得

2、阅读书报或谈笑;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擅离职守;不得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违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批评或处分。7、 监考员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考生对试题文字印刷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应予当众答复。8、 监考员发现考生有作弊苗头时,应及时提出警告,或调动该生座位。9、 如有违纪作弊情况,监考员立即填写考场违纪作弊情况登记表,并当场电话或短信通过学院教学办上报教务处,考试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该表和违纪作弊材料复印后通过学院上交教务处考试中心。并当场通告考生考后 24 小时内撰写好检讨书(教务处主页下载)上交其所在学院,否则从重处理。10、 违纪作弊考生态度恶劣、拒不签字的,2 名(

3、含)以上监考老师在考试违纪作弊签名单内签字,并告之取消其申诉权利,直接认定作弊。11、 考试时间结束前 10 分钟,监考员应提醒考生注意时间。考试时间结束时,监考员要严格考场纪律,并要求学生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考卷反扣在桌面上,待监考员收完考卷并清点无误后,学生才能离开座位,避免学生交卷时产生混乱现象。12、 考试结束后,监考员要如实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并经主考教师审阅、签名后,连同试卷一起收回。2南方医科大学考场规则1、 考生应于考前 10 分钟进入考场,按指定位置就坐,迟到 30 分钟不得入场,考试进行 30 分钟后方能交卷离场,无关人员不得入场。2、 参加校内考试必须携带学生证、一卡通、身

4、份证中两个证件或说明,不带证件者不准参加考试,就座后将证件置于桌面备查。3、 书、笔记本、手机等物品应集中放在讲台至黑板之间。凡在考生身上或周围发现夹带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电子词典、考试有关书刊、笔记本、卡片、纸张等,无论偷看与否,均以考试作弊论处。4、 如果监考教师没有指定排位方法,在场的教办主任、学生骨干及同学都有义务提醒监考教师。如果监考教师最终没有指导学生排位,任何考生都有权向考试中心反映此问题。5、 按要求在试卷指定位置上填写好学号(或考号) 、姓名、年级、班次,否则答卷作废。6、 在开始考试 30 分钟内可举手询问试题文字印刷不清之处,但不准询问题意或其它问题;超过 30 分钟不允

5、许提任何问题。7、 考场应保持肃静,严禁随意走动。考试中间考生不得离开考场,除非终止考试。8、 擅自缺考或考核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补考。9、 考试结束前 15 分钟内,禁止自行交卷或离开考场。时间终了,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翻放在桌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取并清点试卷后方可离场。10、 交卷后考生应立即退出考场,不得在附近逗留、谈论或重返考场。考试时间结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起立将试卷翻放在桌上,等监考员收取试卷后迅速离场,违者扣分或宣布考试无效。3南方医科大学考场情况登记表考试科目 考试性质 开卷 闭卷 网考应试班级级 专业, 级 专业。级 专业, 级 专业。考场地址 考试时间 年 月

6、 日 时应考人数 实考人数 缺考人数考试人数学号 姓名 专业 班级 缺考原因缺考纪录学号 姓名 专业 班级 违规情况说明考场纪录 违规纪录(附相关说明材料)考场基本情况 备 注监考人员: (签字) 巡考: 注:1、此表和试卷一起归档;2、若出现考试违纪作弊现象,另填写考场违纪作弊情况表 ,在考后 48 小时内上报教务处考试中心。4南方医科大学考场违纪作弊情况登记表考试科目 考试性质 开卷 闭卷 网考应试班级 级 专业, 级 专业。考场地址 考试时间 年 月 日 时违纪作弊考生情况姓 名 学号 班级考生违纪、作弊情况:作弊证据(必要时附相关材料):监考人签名: 年 月 日注:监考教师务必在考后报

7、送学院,学院在考试后 48 小时内教务处考试中心,相关材料由教务处保存至学生毕业。5南方医科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确认书南方医科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实施细则 (2012 年版)第二条第 3 款规定“因考试作弊受处分者”不授予学士学位。同时第三条规定“受过记过以上处分或因考试作弊受处分后,又获得学校二等(含)以上奖学金者,或毕业总评平均学分绩点 3.5(含)以上者,经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以不受第二条第 1 款、第 3 款的限制。 ”(具体规定以文件为准!)课程名: 日期: 年 月 日 监考教师: 姓名 班 级 违纪作弊认定 考生签字确认触犯违纪第_条触犯作弊第_条。我熟知学位评定细则,承认

8、作弊违纪事实,并选择:1、申请退学;2、继续就读。签字: 触犯违纪第_条触犯作弊第_条。我熟知学位评定细则,承认作弊违纪事实,并选择:1、申请退学;2、继续就读。签字: 触犯违纪第_条触犯作弊第_条。我熟知学位评定细则,承认作弊违纪事实,并选择:1、申请退学;2、继续就读。签字: 触犯违纪第_条触犯作弊第_条。我熟知学位评定细则,承认作弊违纪事实,并选择:1、申请退学;2、继续就读。签字: (对照考试违 纪 作 弊 行 为 认 定 表 ,如实填写考生情况,并督促考生签字确认。 )说明:1、监考人员必须将违规认定情况告知考生,且要其在本表签名确认,并告之考后 24 小时内撰写好检讨书(教务处主页

9、下载)上交其所在学院,否则从重处理。2、考生对认定有异议,可在考试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通过所在学院提起申诉,但考场内不允许有影响考场秩序的言行。3、考生态度恶劣,且拒不签字的,2 名(含)以上监考老师在“考生签字”栏签字,并告知考生取消其申诉权利,直接认定作弊。4、本表由教务处保存到学生毕业。6南方医科大学学生考试违 纪 作 弊 行 为 认 定 表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违纪:1.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不服从监考教师调整座位者。2. 闭卷考试开始前仍未按规定将书包、衣物、书籍、笔记、复习资料、各种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等放在指定地点者。3. 拒绝出示学生证者。4. 在考场内大声喧

10、哗、吸烟或者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者。5.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说话,或以暗号、手势、动作或表情示意互相传递信息者。6. 将答卷及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为窥视者提供方便者。7.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8.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将试卷、答卷带出考场者。9. 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考试者。10.开卷考试向他人提供考试课程材料者。11.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须用另纸详细说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作弊:1.在桌面、身体、衣物或其他身边物品上写有与考试有关字样者。2.闭卷考试中试卷下或抽屉内藏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讲义、笔记、复习资料及字条等物品者。3.违反考

11、场规则,将文曲星、快译通、商务通、掌上电脑等有存储功能的电子器材以及手机、小灵通、BP 机等通讯工具随身携带或置于身旁者。4.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者。5.抢夺、窃取、抄袭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6.别人拿走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及时向监考老师报告者。7.考试中传接纸条或试卷的行为双方。8.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者。 9.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者。10. 学年论文、毕业论文(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11. 开卷考试借用他人的考试课程材料,上机考试擅自上网者。12. 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者。13. 利用上厕所或其他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其他考生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14. 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者。15. 私自参加考试者。16. 有其他作弊行为者。 (须用另纸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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