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人才培养工作评估院校申请评估条件核查工作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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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评估申请评估条件核查工作说明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曾志军一、核查工作的重要性1、对申请评估院校根据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和广东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提供的学校申请评估基本条件和高职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中的量化指标进行核查,为省厅组织的高职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专家组提供真实、可靠、完整的基本办学条件数据。2、检查学院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建设情况,核查状态数据采集的正确性和真实性,为学校开展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提供能反映学校办学常态的、正确的、真实的状态数据。3、通过核查,检查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建设和日常教学管理的规范性建设。根据实地核查结果和存在问题,

2、引导学校进一步加强基本办学条件建设和规范日常教学管理。注意:专家组核查不对是否达到申请评估基本条件下结论,由省教育厅最终下结论,只是各位专家匿名投票个人建 议是否通过申请评 估基本条件和是否允许该校按申请时间评估。二、核查内容1、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和广东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中的申请评估的基本条件。自有毕业生起至有 3 届毕业生前的学校须参加一次人才培养评估工作,但须符合以下条件:(1)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院校,并达到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 号)设定标准。(2)生师比须达到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所规定标准并符合“核算教师总数时,

3、兼 职教师等非专任教 师数按每学年授课 160 学时为 1 名教师计算,专兼教师之比无限制” 的要求。注意:核查时候要核查三个生师比,一个是按照教高核算的生师比,另外一个是按照教发核算的生师比,三是生师比(专任教师)。首先必须达到教发核算的2生师比限制招生标准,其次按照教高核算的生师比必须达到合格标准。三个数据结合起来,可以对学校教师队伍能否满足教学需要做一个基本判断。(3)实验、实习、实训场所(含合作共建)及附属用房生均占有面积(平方米/生)达到下表要求:学 校类 别综合、师范、民族类院校工科类院校农林类院校医学类院校财经类院校 体育类院校生均面积 5.30 8.30 8.80 9.00 1

4、.05 1.85注意:不具备申请评估条件的院校,应尽快加大投入,在有 5 届毕业生前须达到基本办学条件,参加一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凡有 3 届(含 3 届)以上毕业生尚未接受过评估的高职高专院校,必 须做好准备,安排好 计 划,在 2009 年 6 月之前接受评估。各校在评估前三个月必须按照要求报送申请评估基本条件表(见评估手册 154 页)等有关材料。2、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中的量化指标。指标体系中有 7 个主要评估指标(一级)、22 个关键评估要素(二级指标)。其中涉及到量化指标的内容主要有在校生结构、师资队伍、实践教学课程体系设计(例,实践类课时占总教学学时的 50%以上

5、)、校内外实训基地、 顶岗实习(例,顶岗实习原则上不少于半年)、招生与就业、 毕业生获取“ 双证书”(例获证率大于 80%)、教学经费安排、教学设备与图书、社会技 术培训等 10 个方面。 这些量化指标的核查主要是在学校“ 人才培养工作状 态数据采集平台” 的基础上进行。3、“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建设的总体情况。包括:状态数据采集平台的完整性、数据真实性和数据填写正确性。 4、学校规范管理情况:学校教学管理机构健全, 职责明确,管理 队伍结构优良;学校各教学环节建立了质量标准和工作规范,教学基本文件齐备,管理制度健全,且执行良好;教学档案 资料齐全、分 类科学、收集完整,

6、且装订规范;学校3建立了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措施得力,教学秩序良好。5、按照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对学校各方面条件和情况进行核查,是否达到设置标准将作为核查是否通过的重要依据。三、核查安排与方式评估基本条件核查专家组组成人员一般为 5 人,进校核查时间为 1.5 天。专家组在工作过程中主要任务是核查相关数据,不搞开幕式、不开反馈通报会。根据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和广东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要求, 专家组在审阅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和受评院校提交的申请评估材料基础上,采取实地考察、查阅原始资料和佐证材料、深入访谈等方式核查申 请评估基本条件、 评估相关量化

7、指标和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情况。专家组的核查工作应在学校正常教学运行的常态下进行,因此核查工作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不需要专门准备材料。例如, 查阅相关数据的佐证材料时,重点是检查有关 职能部门日常工作中的原始材料和档案;进行实地考察时,主要是考察正在实际 运作的教学场所、教学设施、校内外 实训基地的使用情况。对于在查阅资料、实地考察过程中需进一步了解的情况则通过深入访谈的方式与有关部门负责人、教 师、管理人 员、学生等进行访谈。四、关于“申请评估基本条件”数据填报的补充说明广东省“ 申请评估基本条件 ”共有 33 项数据,主要涉及到学校办学的基础设施和教学资源,反映了学校办学

8、, 实施教育功能所应具备的最基本的条件。它主要由三部分构成:一是师资队伍;二是教学行政、实验实训场所;三是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源。在广东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附件中,对如何进行“申 请评估基本条件 ”的数据填报做了 21 项备注说明,并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了指导作用。但是学校在数据填报操作中,由于各学校具体情况的差异性,对所需填报数据含义的理解有所不同,而且在核查过程中也发现,由于对理解的偏差所产生的核查结果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了数据的真实性。因此有必要在操作层面上对“ 申请评估基本条件 ”数据填报的 21 项备 注做部分补充说明”1、师资队伍情况4(1)校内专任教师是指具有高校教师

9、资格证且从事教学工作的全职教师,可包括正式签约聘用的非在编的全职教师。按照 规 定,已 办理教师资格证 但尚未拿到教师资格证书的新进教师可以算在内。注意:必须是核查时候,在岗的并有一年以上合约的教师才计及。出国、进修、病休达一学年和不在岗的不 计入。教学系部、实训中心行政管理岗位的“双肩挑”教师(属教师系列),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并在本学年承担列入学年教学 计划的教学任务(160 学时以上),包括:独立完成一门课程教学、指导实习、指 导毕业设计 或毕业论文。 该教师可计为本学年的专任教师。实验室、实习基地的专职实验人员,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且在本学年承担实验实习课程教学任务(不少于 160 学时)

10、,包括主 讲专业实验实习课、指导实验实习、批改实验实习报告。该人员可以计为本学年的 专业教师。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学生辅导员,具有高校教 师资格证和高校系列职称且在本学年承担纳入教学计划并 与从事工作岗位性质相关的教学任务(40学时以上),包括讲授思想政治教育、形势教育、就 业指 导、心理咨询等课程。该人员可以计为本学年的专任教 师。(2)校内兼课教师指满足高校教师条件和教学要求,承担教学任务(包括主讲一门主干课程或选修课、指 导实验实习、指导毕业设计或论文等,必 须是列入教学计划的任务,个别讲座不算在内)的在编、正式签约聘用合同的非专任教师的人员和退休返聘教师。在按教高统计生师比 时,按每学年

11、授课 160 学 时为 1 名教师计算进入教师总数。例如:行政管理岗 位人员(属行政人 员系列),具有 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承担教学计 划所安排的,与本人所学 专业相关的教学任务的则可计为校内兼课教师。学生辅导员 承担教学 计划所安排的,与其工作岗位性质不相关的教学任务(指担任非思想政治教育、形势教育、就 业指导、心理咨询等课程的教学工作),包括讲授公共课程、专业课程、 选修课,指导实验实习 ,指导毕业设计或论文等,5则可计为校内兼职教师。比如,某学生辅导员毕业于机械工程专业, 现担任“机械基础”课程教学或指 导机械 专业学生的毕业设计,则该 教师应计为校内兼课教师。(3)校

12、外兼课教师指与学校签定聘任协议,满足高校教师条件和教学要求,承担一定学时的教学任务的校外在职或退休教师。校外兼课教师数按每学年授课 160 学时为 1 名教师计算;教学任务主要指讲授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 选修课等(必须是列入教学计划的任务,个别讲 座、 报告不算在内);在校就读的本科生、研究生兼课不能计为校外兼课教师。(4)校外兼职教师指正式聘任(与学校签定聘任协议或合同)独立承担一门专业课或实践教学任务(20 学时以上)的行业、企业及社会中的一线专业管理、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必须是列入教学计划的任务,个别讲座、 报告不算在内)。实践教学任务包括:实验实训课程教学、指导实验实训、指 导

13、专业实习或顶岗实习、指 导项目或产品开发、指导毕业设计或论文等。校外兼职教师数按每学年授课 160 学时为 1 名教师计算(5)生师比统计生师比按三种情况统计:1、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 号的规定进行核算。生师比(教发)=折合在校生数/教师总数;其中:教师总数=专任教师数+ 聘请校外教师数0.5 ;校外教师数=校外兼职教师数+ 校外兼课教师数;折合在校生数普通本、专科(高职)生数+硕士生数1.5+博士生数2+留学生数3+预科生数+进 修生数+成人脱产班学生数 +夜大(业余)学生数0.3+函授生数0.1;且原则上聘请校外教师数不超过专任教师数的四分之一,此比

14、例为折合前的比例。2、 按照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方案(教高【2008】5 号)文件规定的生师6比(教高):生师比(教高)=折合在校生数/教师总数教师总数=专 任教师数+ 折算后的校内兼 课、校外兼课、校外兼职教师数。校内兼课、校外兼课、校外兼职教师按照每学年授课 160 学时为 1 名教师计算进入教师总数。3、为了解校内专任教师数量配置情况,需统计相对专任教师的生师比。生师比(校专)=折合在校生数/校内专任教师数。(6)双师素质教师指具有教师资格,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校内专任教师和校内兼课人员:具有本专业 中级(或以上)技 术职称及职业资格(含持有行 业特许的资格证书及具有专业资格或专业技能考

15、评员资格者),并在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过校内实践教学设施建设或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使用效果好,在省内同类院校中居先进水平;近五年中有两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第一线 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过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已被企业使用,效果良好。(7)专业技术职务指教师获得的人事部门认定的职称,包括教师系列职称、工程系列职称、研究员系列 职称等。2、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指单价在 800 元以上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1)对于学校引进企业建设的实验实训室、教学工厂、生产性车间、公司、研究所等仪器设备统计,如果 仪器设备产权归企业

16、所有,但企业具有承担学生实习实训的义务(校企协议),则实际用于教学部分的且单价 800 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可计为教学仪器设备。对于不能接纳学生实习实训的,只用于生产的仪器设备不能统计为教学仪器设备。(2)校外实训基地仪器设备。如由学校投资, 产权归学校所有并用于教学, 单价 800 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可计为教学仪器设备。而产权归企业所有的生产性仪器设备不能计为教学仪器设备。7(3)校内实验实训室辅助设备,如音响设施、投影 设备、 实验台、仪器柜等原则上可计为教学仪器设备。(4)用于行政办公室的办公设备不能计为教学仪器设备。(5)用于教学的教学软件可计为教学仪器设备。行政管理软件,如教学管理、学生管

17、理等软件不能计入。3、教学行政用房、实验实习实训用房及附辅用房面积(1)校内室体育馆、风雨运动场、室内游泳 馆、学生活动中心、等场所的面积可计入教学行政用房建筑面积。(2)设有体育专业的非体育院校(如师范类、综合类院校)在计算实验、实习、实训用房及附辅用房占有面积时,可计入用于体育专业学生实训教学的部分体育运动场所占有面积(建议:体育实训场所面积=体育专业学生数*1.85)。其它无体育专业的院校,其体育运 动场地不计入实验实习实训用房及附辅用房面积。实验、实习、 实训用房是指用于专业实践教学的实验实习实训用房。学校公用计算机机房、语音室原 则上不计入实验实习实训用房。而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计入:(

18、1)若有计算机专业并用于计算机专业教学的计算机机房;(2)若该校有语言类专业并用于专业实践教学的语音室;(3)其它专业用于专业技能实训的专业计算机机房,例如专业 CAD 实训室、会 计电算化 实训室等。(3)在企业内校企共建专业教学点和校外实训基地,当同时满足具有 10 年及以上租赁合同、学校投入建 设资金、学校可自主支配使用、已有与企 业生产性质相对应的专业学生进驻并实施教学运作的,其教学点的教学行政用房面积可计为学校教学行政用房建设面积。其中用于实验实习实训的用房及附辅用房可计为学校实验实习实训用房及附辅用房面积。4.双证书职业资格等级指获得的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其他部委、行业、企 业等颁

19、发的各类职业资格证书。本次核查首先要确定 2008 年可以获取职业资格证书相关专业,这指的是只要社会上存在着与专业对口的学生可以考取的职业资格证书,该专业必须纳入双证书统计范围。其次,双证书必须是毕业生获得 与专业对口的职业资格证书,比如非计算机专业获 得计算机类证书、 计算机 类或者英语专业获取教育厅8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考试和 A/B 级英语考试,都不算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因为此两种考试只是测试学生的学业水平。6.图书核查有两个指标:生均纸质图书和生均图书(含电子图书),要求是生均纸质图书必须达到普通高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的限制招生标准,生均图书(含电子图书)必须达到合格标准。附表:广东省高职高专

20、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申请评估基本条件学校类别 1独立设置高职高专院校时间 2高职高专毕业生届数教师总数 3专任教师数聘请校外教师数兼职教师数 4全日制在校生数折合在校生数5生师比6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位数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比例教学行政用房(平方米)7生均教学行政用房(平方米/生)8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 9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元/生) 10图书总数(册)纸质图书总数(册)电子图书总数(册)生均图书 11生均纸质图书12实验、 实习 、实训场所及附属用房占有面积 13生均实验、实习、 实训场所及附属用房占有面积(平方米/生) 14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职务数具有高级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

21、例占地面积(平方米) 15生均占地面积(平方米/生)16宿舍面积(平方米)生均学生宿舍面积(平方米/生)17百名学生配教学用计算机台数(台)18百名学生配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 19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所占比例 20生均年进书量(册) 21备注:1.分为综合院校、师范院校、民族院校、理工院校、农业院校、林业院校、医药院校、语文院校、财经院校、政法院校、体育院校、艺术院校,以教育部发展规划司规定为准。2.指院校独立设置具有举办高等职业教育资格的时间(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时间)。3.按照教高20085 号文规定折算,即兼职教师等非专任教师数按每学年授课9160 学时为 1 名教师计算,专兼教师之

22、比无限制。4.指正式聘任的,独立承担一门专业课或实践教学任务(20 学时以上)的行业、企业及社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5.按照教育部发展规划司规定折算,即折合在校生数普通本、专科(高职)生数+硕士生数1.5+博士生数2+留学生数3+预科生数+进修生数+成人脱产班学生数+夜大(业余)学生数0.3+函授生数0.1。6.生师比折合在校生数/教师总数。7.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不包括学生宿舍。计算建筑面积时,学校租赁的其他单位的房舍,如果有 10 年以上合同期且属自己独立使用、自主支配的可以计算在内。学校所属的中职院校为独立校区的,中职校区的办学条件不计算在内;中职和高职在同一个校区

23、,无法区分的,中职的办学条件计算在内,但同时必须将中职的学生数计算在全日制在校生数内。其他涉及到中职的办学条件,按此规定执行。8.生均教学行政用房(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行政办公用房面积)/全日制在校生数。9.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指单价在 800 元以上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计算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资产总值时,已通过招投标但尚未到位和待招标的设备不计在内,企业捐赠设备按接受捐赠时的新旧程度估值后计算在内。10.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资产总值/折合在校生数。11.生均图书图书总数/折合在校生数。12.生均纸质图书纸质图书总数/折合在校生数。13.学校与企业合作共建的校内实验、实训场所可以

24、计算在内;学校租赁的其他单位的房舍,如果有 10 年以上合同期且属自己独立使用、自主支配的可以计算在内;学校与企业合作共建的校外实训基地不计算在内。14.生均实验、实习、实训场所及附属用房占有面积实验、实习、实训场所及附属用房占有面积/全日制在校生数。15.已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尚未开始建设的不计算在内;学校租赁的其他单位的场地,如果有 10 年以上合同期且属自己独立使用、自主支配的可以计算在内。16.生均占地面积占地面积/全日制在校生数。17.生均学生宿舍面积学生宿舍面积/全日制在校生数。学校租赁的其他单位的房舍,如果有 10 年以上合同期且属自己独立使用、自主支配的可以计算在内。1018.百名学生配教学用计算机台数(教学用计算机台数/全日制在校生数)100。19.百名学生配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全日制在校生数)100。20.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所占比例当年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资产总值-当年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21.生均年进书量当年新增图书量/折合在校生数。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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