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根 据 余 杭 区 租 赁 房 屋 公 共 安 全 治 理 工 作 方 案 和 余 杭 区出 租 房 “低 小 散 差 ”产 业 专 项 整 治 工 作 方 案 要 求 , 切 实 落 实 属地 责 任 , 全 力 推 进 出 租 房 “低 小 散 差 ”产 业 专 项 整 治 工 作 , 加 快淘 汰 落 后 产 能 , 特 制 定 本 工 作 方 案 : 一 、 整 治 范 围( 一 ) 出 租 房 内 所 有 无 证 无 照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 个 人 ), 重 点 是农 村 出 租 房 ;( 二 ) 出 租 房 内 从 事 第 二 产 业 ( 生 产 加 工 类 ) 的
2、“低 小 散 差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 个 人 ) ( 无 论 是 否 有 证 照 ) 及 有 污 染 的 第 三 产 业 ,如 餐 饮 、 洗 车 、 废 旧 物 资 回 收 、 机 动 车 修 理 、 洗 涤 服 务 等 , 重 点是 农 村 出 租 房 。“低 小 散 差 ”行 业 分 类 详 见 附 件 1, 村 ( 社 ) 任 务 数 详 见 附 件2。 二 、 工 作 步 骤本 次 专 项 整 治 从 即 日 起 开 始 到 年 底 结 束 。( 1) 即 日 起 至 8 月 15 日 , 集 中 整 治 第 一 阶 段 , 重 点 开 展“低 小 散 差 ”产 业 专 项
3、 整 治 , 边 整 治 边 排 摸 边 宣 传 。 通 过 宣 传 教育 、 上 门 劝 导 、 严 格 执 法 、 限 期 关 停 搬 迁 、 断 电 断 水 、 强 制 取 缔等 多 种 方 式 , 完 成 第 一 阶 段 任 务 数 ( 详 见 附 件 3) 。(二 ) 8 月 16 日 至 9 月 30 日 , 集 中 整 治 第 二 阶 段 , 重 点 开 展消 除 安 全 隐 患 专 项 整 治 行 动 , 整 体 推 进 “低 小 散 差 ”产 业 专 项 整治 。( 三 ) 10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 优 化 提 升 阶 段 , 组 织 开 展“回 头 看 ”,
4、 及 时 发 现 和 解 决 整 治 存 在 的 问 题 , 避 免 反 弹 回 潮 , 2 巩 固 专 项 整 治 成 果 。三 、 工 作 举 措( 一 ) 落 实 责 任建 立 科 室 分 线 牵 头 , 村 (社 )网 格 实 施 、 部 门 联 动 执 法 的 整 治机 制 。 街 道 成 立 出 租 房 “低 小 散 差 ”产 业 专 项 整 治 领 导 小 组 , 统筹 开 展 工 作 。 各 科 室 要 按 各 自 职 能 牵 头 做 好 对 应 行 业 整 治 工 作 。各 村 ( 社 ) 要 安 排 专 人 负 责 此 项 工 作 , 切 实 落 实 网 格 力 量 , 及
5、 时发 现 和 掌 握 网 格 内 “低 小 散 差 ”产 业 动 态 情 况 , 建 立 网 格 内 排 查整 治 台 账 , 实 行 销 号 制 管 理 。 全 街 道 要 把 “低 小 散 差 ”产 业 整 治工 作 和 出 租 房 整 治 、 流 动 人 口 整 治 、 农 民 自 建 房 管 理 、 违 章 建 筑拆 除 、 危 房 管 理 等 工 作 有 机 结 合 起 来 , 多 方 位 多 角 度 开 展 整 治 ,形 成 组 合 拳 , 提 高 整 治 效 果 。( 二 ) 执 法 保 障市 场 监 管 、 环 保 、 城 管 、 国 土 、 卫 生 、 安 监 、 查 违
6、、 公 安 等部 门 , 成 立 执 法 保 障 组 , 保 障 组 设 在 未 来 科 技 城 市 场 监 管 所 , 积极 参 加 整 治 工 作 , 开 展 联 合 执 法 , 形 成 “政 府 统 一 领 导 、 部 门 各司 其 职 、 社 会 共 同 参 与 ”的 工 作 机 制 。( 三 ) 实 施 分 类 处 置1、 对 无 证 无 照 ( 包 括 经 营 地 址 与 注 册 地 址 不 一 致 , 特 别 是总 部 不 在 仓 前 , 生 产 加 工 场 所 在 仓 前 的 ) 一 律 查 封 取 缔 , 对 无 安全 保 障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一 律 予 以 依
7、法 关 停 , 无 合 法 场 所 、 违 建 及危 房 内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一 律 予 以 依 法 取 缔 , 无 环 保 措 施 的 生 产 经营 单 位 一 律 予 以 依 法 关 停 。 对 不 涉 及 许 可 审 批 的 无 照 生 产 经 营 单位 依 法 快 速 予 以 取 缔 , 对 涉 及 许 可 审 批 的 违 法 经 营 单 位 按 照 国 3 务 院 关 于 “先 照 后 证 ”改 革 后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的 意 见 ( 国 发201562 号 ) 明 确 的 “谁 审 批 、 谁 监 管 , 谁 主 管 、 谁 监 管 ”原 则 ,由 相
8、关 许 可 部 门 依 法 处 置 。2、 对 有 证 照 的 要 严 格 执 法 检 查 。 加 大 日 常 执 法 力 度 , 充 分发 挥 市 场 监 管 、 环 保 、 安 监 等 职 能 , 运 用 综 合 执 法 手 段 , 多 管 齐下 , 淘 汰 落 后 产 业 。 加 强 部 门 联 动 , 对 同 一 执 法 对 象 同 时 违 反 多项 法 律 法 规 的 , 发 挥 大 联 动 机 制 作 用 , 加 大 联 合 执 法 力 度 , 从 不同 角 度 予 以 处 罚 。 对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一 律 顶 格 处 罚 , 该 罚 款的 要 向 法 定 限
9、 额 上 限 处 罚 , 该 停 业 的 要 坚 决 责 令 停 业 , 该 查 封 的坚 决 查 封 , 该 扣 留 的 一 律 扣 留 , 该 没 收 的 一 律 没 收 , 该 吊 销 证 照的 坚 决 予 以 吊 销 , 该 停 电 停 水 的 一 律 断 电 断 水 , 对 涉 嫌 犯 罪 的 坚决 移 送 公 安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3、 加 大 对 农 民 出 租 房 内 “低 小 散 差 ”产 业 的 整 治 力 度 。 按照 农 民 出 租 房 内 不 允 许 开 设 第 二 产 业 ( 生 产 加 工 类 ) 的 要 求 , 加强 农 民 出 租 房 内 生
10、产 经 营 行 为 的 管 控 , 对 农 民 出 租 房 内 从 事 生 产加 工 的 无 论 是 否 有 证 照 的 , 都 应 按 照 上 述 要 求 进 行 集 中 整 治 。 加大 房 东 责 任 落 实 , 对 向 不 符 合 产 业 导 向 的 经 营 者 提 供 场 所 的 出 租人 , 向 法 定 限 额 上 限 顶 格 处 罚 。( 四 ) 发 动 告 知 实 施街 道 组 织 召 开 村 ( 社 ) 负 责 人 及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动 员 会 , 落实 任 务 , 明 确 责 任 , 列 出 任 务 清 单 , 层 层 落 实 并 做 好 宣 传 发 动 。村
11、 ( 社 ) 网 格 要 完 善 村 规 民 约 , 把 禁 止 出 租 房 内 从 事 “低 小 散 差 ”产 业 列 入 村 规 民 约 中 , 发 动 社 会 等 各 方 面 的 力 量 全 面 淘 汰 落 后 产业 。 在 整 治 工 作 中 要 充 分 运 用 宣 传 、 教 育 、 劝 导 等 方 式 , 做 到 告 4 知 到 位 , 宣 传 到 位 , 做 好 房 东 和 业 主 的 思 想 工 作 , 尽 可 能 让 经 营者 主 动 配 合 , 自 行 关 停 搬 迁 , 对 个 别 不 听 劝 阻 、 限 期 关 停 拒 不 执行 的 , 要 依 法 强 制 关 停 取
12、缔 。四 、 组 织 领 导成 立 仓 前 街 道 出 租 房 “低 小 散 差 ”产 业 专 项 整 治 工 作 领 导 小组 , 由 街 道 办 事 处 副 主 任 江 旻 担 任 组 长 , 经 济 发 展 科 主 任 姜 祖 峰 、市 场 监 管 所 所 长 金 志 铭 担 任 副 组 长 , 经 发 科 、 综 治 科 、 教 育 卫 生计 生 科 、 城 建 科 、 查 违 办 、 市 场 监 管 所 、 城 管 执 法 中 队 、 派 出 所 、环 保 所 及 各 村 ( 社 ) 分 管 负 责 人 为 成 员 。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设 立 在街 道 经 济 发 展 科
13、 , 办 公 室 主 任 由 经 济 发 展 科 主 任 姜 祖 峰 兼 任 。 办公 室 具 体 负 责 专 项 整 治 行 动 部 署 推 动 及 日 常 指 导 协 调 、 宣 传 发 动等 工 作 。办 公 室 小 组 下 设 二 个 工 作 小 组 :1、 综 合 协 调 组 : 负 责 宣 传 信 息 及 相 关 工 作 材 料 报 送 , 建 立钉 钉 群 , 掌 握 各 村 ( 社 ) 每 天 整 治 进 度 ; 汇 总 上 报 工 作 进 度 相 关数 据 。2、 执 法 保 障 组 : 由 市 场 监 管 、 环 保 、 城 管 、 卫 生 、 安 监 、查 违 、 公 安
14、 等 部 门 执 法 人 员 组 成 , 负 责 专 项 整 治 联 合 执 法 行 动 ,整 治 期 间 定 期 ( 每 周 一 、 三 、 五 ) 相 关 人 员 集 中 办 公 , 统 一 协 调 ,统 一 行 动 , 办 公 室 设 在 未 来 科 技 城 市 场 监 管 所 。五 、 工 作 机 制 ( 一 ) 组 团 联 村 机 制 。 组 团 联 村 ( 社 ) 团 长 及 成 员 要 及 时 掌握 联 系 村 ( 社 ) 的 整 治 进 度 , 帮 助 解 决 存 在 问 题 , 有 力 推 进 整 治工 作 。 5 ( 二 ) 严 管 严 控 机 制 。 在 集 中 整 治
15、的 同 时 , 建 立 仓 前 街 道 “低小 散 差 ”产 业 准 入 严 管 严 控 机 制 , 农 民 自 建 房 内 一 律 不 允 许 开 展第 二 产 业 ( 生 产 加 工 类 ) , 农 民 自 制 农 产 品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 作 坊 ),各 村 ( 社 )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具 体 掌 握 , 同 时 在 街 道 层 面 实 行 产 业准 入 严 格 控 制 。( 三 ) 整 治 销 号 机 制 。 各 村 ( 社 ) 以 网 格 为 单 位 建 立 整 治 台账 ( 详 见 附 件 4) , 整 治 好 一 户 注 销 一 户 , 做 到 一 户 一
16、档 ( 详 见 附件 5 ) , 台 账 清 晰 , 整 治 到 位 。( 四 ) 工 作 通 报 机 制 。 各 相 关 科 室 部 门 及 村 ( 社 ) 确 定 1 名 联络 员 负 责 工 作 信 息 及 数 据 报 送 。 实 行 工 作 日 报 、 周 报 和 月 报 制 度 ,各 村 ( 社 ) 及 相 关 部 门 分 别 于 每 日 下 午 3 时 前 、 每 周 四 3 时 前 上报 本 日 、 本 周 工 作 进 度 表 ( 详 见 附 件 6) 至 街 道 “低 小 散 差 ”整治 办 , 每 月 24 日 前 上 报 本 月 工 作 小 结 ( 包 括 整 治 进 展
17、情 况 、 相关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等 内 容 ) 。 街 道 “低 小 散 差 ”整 治 办 将 对 整 治 进 度实 行 通 报 。 ( 五 ) 工 作 例 会 机 制 。 街 道 “低 小 散 差 ”整 治 办 每 周 召 开 工作 例 会 , 总 结 本 周 整 治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 明 确 下 周 整 治 重 点 , 共 同商 讨 整 治 方 案 , 把 “低 小 散 差 ”产 业 整 治 与 五 水 共 治 、 美 丽 余 杭建 设 等 工 作 相 结 合 , 强 势 推 进 整 治 工 作 。( 六 ) 督 查 整 改 机 制 。 由 街 道 “低 小 散 差 ”
18、整 治 办 根 据 各 村( 社 ) 上 报 的 台 账 、 工 作 进 度 等 , 开 展 检 查 督 查 , 发 现 问 题 及 时通 报 , 各 村 ( 社 ) 要 及 时 整 改 到 位 , 并 发 挥 村 (社 )网 格 作 用 , 加强 动 态 巡 查 , 防 止 淘 汰 落 后 产 业 的 回 潮 、 倒 流 , 做 到 早 发 现 、 早处 置 。 6 六 、 工 作 要 求( 一 ) 提 高 认 识 , 强 化 领 导 。 各 相 关 科 室 部 门 及 村 ( 社 ) 要 充分 认 识 到 此 次 出 租 房 “低 小 散 差 ”产 业 专 项 整 治 工 作 的 重 要
19、性 ,要 将 此 次 行 动 作 为 “美 丽 余 杭 ”建 设 中 一 项 重 点 工 作 来 贯 彻 实 施 ,由 各 相 关 科 室 部 门 及 村 ( 社 ) 负 责 人 亲 自 抓 落 实 , 压 紧 压 实 工 作责 任 , 全 力 保 质 保 量 完 成 整 治 任 务 。( 二 ) 整 合 资 源 , 统 筹 协 助 。 紧 紧 依 靠 各 相 关 科 室 部 门 及 村( 社 ) 力 量 , 加 强 科 室 部 门 协 作 联 动 , 结 合 “三 改 一 拆 ”、 “ 五 水共 治 ”、 小 城 镇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等 重 点 工 作 , 充 分 发 动 社 会 力
20、 量 ,整 合 各 方 资 源 , 形 成 工 作 合 力 , 确 保 工 作 整 体 推 进 。( 三 ) 强 化 宣 传 , 营 造 氛 围 。 加 强 宣 传 发 动 , 通 过 电 视 、 微 信等 渠 道 , 进 一 步 加 大 宣 传 力 度 , 提 高 群 众 意 识 ; 加 强 相 关 法 律 法规 宣 讲 和 案 例 分 析 , 明 确 房 东 、 物 业 、 经 营 者 等 的 主 体 责 任 , 强化 群 众 履 责 意 识 ; 加 强 工 作 动 态 、 成 效 等 信 息 报 送 , 总 结 推 广 好的 经 验 做 法 , 为 整 治 行 动 宣 传 造 势 。附
21、: 1.出 租 房 经 营 行 业 分 类 目 录 表2.仓 前 街 道 各 村 ( 社 ) 出 租 房 生 产 经 营 情 况 整 治 任 务 数3.仓 前 街 道 各 村 (社 )低 小 散 差 产 业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专 项 整治 时 间 计 划 表4.低 小 散 差 产 业 整 治 台 账5.低 小 散 差 产 业 整 治 一 户 一 档 台 账6.低 小 散 差 产 业 整 治 进 度 每 日 ( 周)报 表 7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人 民 政 府 仓 前 街 道 办 事 处2017年 7月 17日附 件 1:出 租 房 经 营 行 业 分 类 目 录 表序 号 行 业
22、建 议 处 置措 施牵 头 部 门 执 法 配 合 单 位1 劳 动 密 集 型 的 服 装 加工 点 关 停 取 缔 经 发 科 市 场 监 管 所 、 消防 中 队 等2 劳 动 密 集 型 的 胶 鞋 、皮 鞋 等 加 工 点 关 停 取 缔 经 发 科 市 场 监 管 所 、 消防 中 队 等3 木 制 家 具 生 产 、 制 造 关 停 取 缔 经 发 科 市 场 监 管 所 、 环保 所 等 8 4 砂 洗 加 工 关 停 取 缔 经 发 科 市 场 监 管 所 、 环保 所 等5 印 染 加 工 关 停 取 缔 经 发 科 市 场 监 管 所 、 环保 所 等6 砂 石 堆 场
23、关 停 取 缔 城 建 科城 管 执 法 中 队 、国 土 所 、 市 场 监管 所 、 查 违 办 等7 泡 沫 包 装 加 工 关 停 取 缔 经 发 科市 场 监 管 所 、 环保 所 、 消 防 中 队 、查 违 办 等8 涂 料 加 工 关 停 取 缔 经 发 科 市 场 监 管 所 、 环保 所 等9 燃 煤 及 使 用 高 污 染 燃料 锅 炉 关 停 取 缔 经 发 科市 场 监 管 所 、 环保 所 、 消 防 中 队等10 石 料 加 工 关 停 取 缔 经 发 科 市 场 监 管 所 、 环保 所 等11 砖 块 制 作 厂 关 停 取 缔 经 发 科 市 场 监 管 所
24、 、 国土 所 等12 具 有 金 属 表 面 处 理 工艺 的 作 坊 关 停 取 缔 经 发 科市 场 监 管 所 、 环保 所 、 消 防 中 队等13 淘 宝 网 店 整 治 提 升 现 代 服 务业 发 展 中心市 场 监 管 所 、 消防 中 队 等14 旧 家 具 旧 门 窗 收 购 整 体 提 升 、合 理 布 点 城 管 服 务中 心市 场 监 管 所 、 国土 所 、 城 管 执 法中 队 、 消 防 中 队 、查 违 办 等 9 15 废 品 收 购 点 整 体 提 升 、合 理 布 点 城 管 服 务中 心市 场 监 管 所 、 国土 所 、 城 管 执 法中 队 、
25、消 防 中 队等16 机 动 车 维 修 、 喷 漆 整 治 提 升 运 管 市 场 监 管 所 、 环保 所 等17 大 型 洗 涤 作 坊 整 治 提 升 经 发 科 市 场 监 管 所 、 环保 所 等18 食 品 加 工 关 停 取 缔 经 发 科市 场 监 管 所 、 经发 科 、 消 防 中 队 、查 违 办 等19 餐 饮 店 整 治 提 升 经 发 科 市 场 监 管 所 、 消防 中 队 等20 医 疗 点 整 治 提 升 教 育 卫 生计 生 科 市 场 监 管 所 、 消防 中 队 等21 寄 递 物 流 整 治 提 升 综 治 科 市 场 监 管 所 、 查违 办 等2
26、2 办 学 点 整 治 提 升 教 育 卫 生计 生 科 市 场 监 管 所 、 消防 中 队 等23其 他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或污 染 、 劳 动 密 集 型 行业关 停 取 缔经 发 科 、城 建 科 、现 代 服 务业 发 展 中心 等经 发 科 、 消 防 中队 、 环 保 所 、 市场 监 管 所 等 10 附 件 3:附 件 2:仓 前 街 道 各 村 (社 )出 租 房 生 产 经 营 情 况 整 治 任 务 数序 号 村 ( 社 ) 排 查 总 数( 户 )无 营 业 执 照( 家 )其 他 需 排 查 生 产 经 营出 租 屋 数 ( 户 ) 备 注1 连 具 塘 村 45 40 52 吴 山 前 村 19 18 13 苕 溪 村 3 3 04 永 乐 村 19 15 45 高 桥 村 18 18 06 灵 源 村 20 18 27 太 炎 社 区 1 1 08 朱 庙 村 9 9 09 葛 巷 村 27 14 1310 宋 家 山 社 区 2 0 211 仓 南 社 区 5 4 112 仓 溢 东 苑 物 业 33 33 0合 计 201 173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