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准入管理,我部组织制定了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部分地区确因地域或服务需求等因素达不到本标准要求的,可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出规定,并报卫生部备案。本标准是各级综合医院申请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科诊疗科目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校验相应诊疗科目的依据。附件:二一年十一月五日耳鼻咽喉科基本标准(试行)一级综合医院一、科室和床位(一)耳鼻咽喉科可不单独设置,与眼科共同以五官科的形式执业。(二)单独设置耳鼻咽喉科的,应当设置耳鼻咽喉科门诊和5张耳鼻咽喉科病床。二、人员(一)以五官科形式执业的,由具备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和耳鼻咽喉科基本技能的医师负责诊疗工作,并由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护士1名负责护理工作。(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