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划条件变更许可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规划条件变更许可(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07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
2、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条件,因特殊需要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变更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条件变更许可审批。四、行政审批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划条件变更内容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在容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确需变更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六、申请材料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3、乡规划法办法:(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条件变更许可书面申请;(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说明规划条件变更的理由;(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四)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 个工作日。如变更容积率为 30 个工作日(不包括专家论证时间、征求意见时间、公示时间和政府审查时间)。(二)承诺办结时限: 19 个工作日。如变更容积率为 29 个工作日(不包括专家论证时间、征求意见时间、公示时间和政府审查时间)。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无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5-532
4、2285;投诉电话:0775-5328022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2.申请书示范文本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事项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限时15个工作日,如变更容积率限时25个工作日)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公示、政府审查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申请人申请制作决定书(限时1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审批办领导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时2 个工作日)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书(限时 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事项审核人提出审核意见(限时2个工作日)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规划条件变更许可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 如变更容积率为 30 个工作日(不包括专家论证时间、征求意见时间、公示时间和政府审查时间) 。承诺办结时限 19 个工作日, 如变更容积率为29 个工作日(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公示和政府审查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附件 2:申请书示范文本规划条件变更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人: 年龄: 性别: 联系电话(固定电话): (移动手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申请事项:事实和理由:附:有关材料 份申请人(盖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