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贵州省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本办法中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条例规定属于质监部门监管范围的小作坊。第三条 省级质监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确定禁止小作坊生产的品种目录,加强对各级质监部门的业务指导。市(州)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县级质监部门具体负责小作坊的登记、证书发放及后续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小作坊在
2、同一生产加工场所只能申领 1 张登记证书。第五条 小作坊申请登记时应填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申请表(见附件一),同时提交以下资料:(一)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二)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提供营业执照;新设立的,提供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意见(见附件二);(四)场地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如产权证明、场地租赁合同等。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提交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材料;(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材料;以上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交小作坊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小作坊所
3、在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企业申请资料后,应于 5 日内审核完毕,对申请表格填写不正确、相关材料不齐全的应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见附件三)。对申请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不予登记通知书见附件四)。第六条 小作坊登记申请资料齐备后,应进行现场审核。对已纳入监管或已取得登记证书的小作坊,县级质监部门可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现场审核,但新设立小作坊必须进行现场审核。现场审核时应填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条件现场核查表(格式参照附件五)。现场审核由行政监管工作人员负责,人数不得少于 2 名,可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现场审核应于 15 日内安排,审
4、核小作坊是否符合条例及当地规定的基本要求。对现场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第七条 通过资料及现场审核的小作坊,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出具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样式的登记证明(见附件六)。第八条 新设立的小作坊,在取得登记证书后 45 日内,应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并将营业执照复印件交所在地县级质监部门,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逾期为办理以上事项的,注销其登记证。第九条 县级质监部门应在收到小作坊营业执照复印件后 10 日内建立其电子及纸质档案,纳入日常管理,并公告取得登记证小作坊名单。第十条 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 3 年,有效期满需
5、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 60 日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作坊业主应持有关证明,在 30 日内,向原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一)小作坊名称发生变化的;(二)生产地址发生变化的;(三)生产产品类别发生变化的;变更事项有上述(二)、(三)项内容的,应当进行现场审核。第十二条 小作坊登记证书遗失的,应当于遗失之日起30 日内登报声明作废,并向原发证的质监部门申请补发。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登记部门应当注销登记并公告:(一)申请人提出注销申请的;(二)申请人确认不再从事食品加工的;(三)营业执照依法终止的;(四)到期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五)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六)其他
6、应当注销的情形。第十四条 登记证不得伪造、变造、冒用,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第十五条 白酒生产作坊按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备案。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施行小作坊登记(备案)制度的地区,其小作坊登记(备案)证书继续有效,但期满后应当按本办法重新登记。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月 日起施行。附件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申请表单位名称注册或预核准住所地址生产场所详细地址营业执照(预核准)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 负责人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从业人数申请人基本情况生产场所面积 米 2 成立时间 产品类别 产品名称 执行标准 规格申请登记产品情况申请人签字(盖章):年 月
7、日资料审查意见: 审查人:年 月 日现场核查结论:核查人:年 月 日登记证书号:批准人:年 月 日(盖章)本表一式三份,申请人、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及县级质监部门各一份附件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请登记乡(镇)、街道(社区)意见表申请单位名称生产场所详细地址负责人负责人身份证号申请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核实意见 年 月 日(盖章)附件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资料补正通知书字20 第 号:你(单位)提出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申请所提供(出示)的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需补充完善以下事项:(盖 章)年 月 日注:本通知书即时或者 5 日内作出,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
8、,一份存档(本注正式使用时不显示)。附件四:不予登记通知书字20 第 号申请人名称: 生产场所地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电话 你(单位)提交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申请,经(资料现场 )审查,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决定不予登记。理由 。(盖章) 年 月 日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本注正式使用时不显示)。附件五: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条件现场核查表核查单位: 联系电话: 联系人: 核查时间: 年 月 日核查情核查内容 核查要求结论(请在打) 检查方法及判定原则1.1 原辅材料进货记录,应有供方单位名称、地址、原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用途、进货时间等。合
9、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有记录表,项目完整可追溯,判为合格;有记录表,但缺少个别项目一般不合格;无记录表,判为严重不合格。1.2 生产销售记录,应有所生产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时间、生产数量、销售去向、销售数量等。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有记录表,项目完整可追溯,判为合格;有记录表,但缺少个别项目一般不合格;无记录表,判为严重不合格。 。1管理制度基本要求1.3 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主要记录使用食品添加物质的种类、使用时间、使用量及使用人等。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有记录表,项目完整可追溯,判为合格;有记录表,但缺少个别项目一般不合格;无记录表,判为严重不合格。2.1 生产区外部周边环境应整洁
10、、卫生,无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生产区距离垃圾堆、污水池、坑式厕所、牲畜棚圈不得少于 25米。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查看周围环境:规定范围内不存在坑式厕所,垃圾堆,臭水沟、池,饲养家禽、家畜等及其他污染源,判为合格;存在个别污染源,但采取一定防护措施影响不大,判为一般不合格;情况严重,判为严重不合格。2.2 加工场所面积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放置设备、物料和产品,并满足操作和安全生产的需要。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现场查看:有必要的生产场所,生产场所与生活区隔离,并且各场所相对独立,判为合格;缺少必要的生产场所、场所完全未独立,判为严重不合格。况
11、2生产场所基本要求*2.3 生活区、生产区及库房能够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有效隔离。同时进行销售的,销售场所应与生产区域应隔离。合格不合格现场查看:有必要的生产场所,生产场所与生活区应隔离,并且各场所相对独立且通风良好,判为合格;缺少必要的生产场所、场所完全未独立,判为不合格。2.4 生产区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易排水、不透水、不积水,墙壁、屋顶应平整、光洁,无脱落。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现场查看:加工场所地面墙面平整,易于清洁的,判为合格;墙面、地面局部有不平整、积水现象的,判为一般不合格;地面墙面未经处理、有泥泞、积水等,判为严重不合格。2.5 加工场所、库房光线充足,干净整洁,无杂物堆放
12、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现场查看:加工场所、库房光线充足,干净整洁,无杂物堆放判为合格;照明不足、有少量杂物可以及时清理的,判为一般不合格;缺少照明,乱堆乱放的判为严重不合格。3.1 入口有洗手、更衣等设施。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现场查看:相关设施齐全,判为合格;设施不齐全,判为一般不合格,没有相关设施,判为严重不合格。*3.2 加工场所设置防尘、防蚊蝇、防鼠设施。合格不合格现场查看:相关设施齐全,判为合格;缺少、没有相关设施,判为不合格。3.3 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加工设施和工具,满足工艺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需要。原料和产品有冷藏要求的,应配置必要的冷藏、冷冻设备。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现场查看:相关设施齐全,判为合格;设施不齐全,判为一般不合格,没有相关设施,判为严重不合格。3、设备设施要求3.4 凡直接接触食品工具、容器等,必须用清洁、无毒、无害。生产加工过程中重复使用的设施、工具应便于清洗、消毒。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现场查看:与食品接触的工具容器材质符合要求,干净、卫生,及时清洗,判为合格;与食品接触的工具容器等符合要求但未能提供食品级证明,判为一般不合格;容器材质不符合要求,不干净、不卫生,未及时清洗,判为严重不合格。4从业人员基本要求4.1 具有健康证明合格不合格 查看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所有与食品接触人员均有,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