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共45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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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高新区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共 45 项)一、行政许可事项(共 34 项)序号 主体 项目名称 项目性质 项目设立依据 申请条件审批流程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备注1 郑州高新区市 政管理局1.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行政许可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98 号, 1996 年 6 月 4日颁布,自 199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五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六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 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2.郑州市市

2、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经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05 年 6 月 22 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于2005 年 12 月 2 日准,现予公布,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应当经市或者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经批准后, 应当按规定向市政工程管理机构缴纳道路占用费。收取的道路占用 费用于城市道路 设施的养护维修。禁止占用城市道路作为商品交易市场。占用城市道路作为商品交易市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 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清退,

3、恢复城市道路功能。损坏道路 设施的, 应当限期修复,并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机构验收。第十五条:掘动城市道路实行计划管理。 因工程建设需要掘动城市道路的,掘 动单位应当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市或者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 还应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经批准掘动城市道路,应当按 规定向市政工程管理机构缴纳掘动修复费,并在限定期限内掘 动。第十六条:地下设施出现突发故障需要掘动道路进行抢修的,掘动单位应当在开挖抢 修的同时, 报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二十四小 时内办理道路掘动手续,在限定时间内抢修完 毕。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4、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01 号,1992 年 8 月 1 日 实施)1.申请表;2.经规划局审批的平面图、红线图 ;3.规划许可证;4.提供有关图纸技术设计资料;5.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附件;依据:无法律、法规明确依据,由市政部门根据管理实际设定。经审核,拟作为前置条件。受理-审查-实地勘察-批复5-74序号 主体 项目名称 项目性质 项目设立依据 申请条件审批流程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备注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 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5、必 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 规定办理 审批手续。4.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1997 年 12 月 26 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 7 月 24 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1998 年 9 月 1 日实 行。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及其两侧和公共场地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施工等特殊情况确需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县(市 )、上街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施工场

6、地的 临街面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不透视的围挡。围挡应保持整洁2 郑州高新区市 政管理局 2.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1.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 年 10 月 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41 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 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 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序号第 103 项项目名称:城市排水许

7、可证核发;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3.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2 号)第五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城市排水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排水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4.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72 号)第二十二条: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用户(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 规定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水许可证,按规定位置及技 术要求与城市排水设施连接排放,并按国家和省有关 规定缴纳城市排水设1.掘动、临时占用道路申请表 ;2.经规划局审批的平面图、红线图 (污雨水及道路入网提供)3.排水

8、项目的建设总平面图及室外污雨水竣工图(仅污雨水入网提供)4.水质检测及环评报告(特种行业和工业项目报送)(仅污雨水入网提供)5.郑州高新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仅污雨水入网提供)6.施工临时排水布置图(仅污雨水入网提供)7.洗车排水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仅污雨水入网提供)8.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附件( 污雨水及道路入网提供)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 年 1 月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1 号发布)第七条。受理-审查-实地勘察-批复5-75序号 主体 项目名称 项目性质 项目设立依据 申请条件审批流程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备注施使用费

9、。5.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经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05 年 6 月 22 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于2005 年 12 月 2 日准,现予公布,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排放生产、生活污 水和雨水的户管需要连接城市排水设施的,应报市市政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办理排水许可证。第三十一条:经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同意超标排放污水的,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 门发给临时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两年。排水用 户必须在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内进行治理。3 郑州高新区市 政管理局3从事城市生活垃圾

10、 经营性清扫、收集、运 输、处理服务审批行政许可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 年 6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12 号公布)第 102 项 名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 处理服务审批;实施单位: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 年 4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7 号公布)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 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 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 经营性清

11、扫、收集、运输活动。第十八条:直辖市、市、县 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 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一、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收集、运输服务审批1.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 码证、税 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他人需提供委托书或授权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

12、件;2.车辆行车证、保险单原件及复印件(公司 车辆应为自有 车辆;办理清扫许可的需具有日机械清扫能力 10 万平方米以上的设备);3.从事垃圾运输经营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4.办公场地、车辆停放地所有 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租用场所需提供租用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5.车辆管理规定、道路清 扫管理制度及标准。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 年 4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7 号公布)第十九条。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 置服务审批1.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 码证、税 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他人需提供委托书或授权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规

13、划、选址、立项、环评、工艺等批复文件;3.至少 5 名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职称证明;4.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5.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出具在 线监测报告;6.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 处理方案, 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 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 标处理排放方案;7.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受理-审核-现场勘查-办结4 4 郑州高新区市 4.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悬 行政许可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于 1992 年 6 月 1、申请

14、表; 受理- 576序号 主体 项目名称 项目性质 项目设立依据 申请条件审批流程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备注政管理局 挂、张贴宣传 品)审批 28 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01 号颁布,于 1992年 8 月 1 日实施)第十一条:在一切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 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 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 施上张挂、 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 环境卫生行

15、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2.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郑政规198818 号)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向市、上街区市容行政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委托他人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委托具有广告 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第十四条 市、上街区市容行政主管部 门收到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既不批准又不 说明理由的,视为批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以及利用城市道路、国道、省道设置户外广告的,在报经市容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前, 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经 城市规划、公安、交

16、通等部门批准。2、广告设置位置图和彩色效果 图;3、制作说明;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委托他人设置户外广告或者使用他人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 当出示广告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广告经营许可证及场地使用协议依据: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2001 年 12 月 27 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 年 7 月 30 日修改)第十三条。审查-实地勘察-批复5 郑州高新区市 政管理局5.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批行政许可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于 1992 年 6 月28 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

17、国国务院令第 101 号颁布,于 1992年 8 月 1 日实施)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 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设物、构筑物或者其他 设施。因建 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 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 规定办理审批手续。2.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 年 8 月 25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4 年修订)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18、得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1.申请书;2.公安交警部门审查意见;3.拟堆放物料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平面图或效果图;4.拟堆放物料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位置的产权证明或产权单位(个人)意见;依据:无法律、法规明确依据,由市政部门根据管理实际设定。经审核,拟作为前置条件。受理-审查-实地勘察-批复5-77序号 主体 项目名称 项目性质 项目设立依据 申请条件审批流程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备注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 临时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办理审批手续。6 郑州高新区市 政管理局 6.环卫设施拆除及异地重

19、建审批 行政许可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于 1992 年 6 月28 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01 号颁布,于 1992年 8 月 1 日实施)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 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 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 年 8 月 25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4 年修订)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损坏和擅自拆除、移动、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经市、县(市)、上街

20、区是让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建设单位按照先建后拆的原 则负责重建。原地重建确有困难需要易地建设的,由建 设单位按重置价 补偿。1.环卫设施拆除及易地重建申请报告;2.申请单位(个人)证明资料;3.建设部门的项目立项批准文件;4.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5.拟重建的环卫设施过渡措施文本和环卫设施补建方案、设计图纸;依据:无法律、法规明确依据,由市政部门根据管理实际设定。经审核,拟作为前置条件。受理-审查-实地勘察-批复577 郑州高新区市 政管理局7. 砍伐、移植树木(含古树名木),临时 占用绿地审批行政许可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992 年 6 月 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00

21、号公布)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 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 规 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一条:砍伐城市树木,必 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五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 树名木。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 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

22、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 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 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 报 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1.高新区砍伐移植树木、临时 占用绿地申请表 1 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2.经办人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3.法人委托书(注明经办人身份证号,法人 签字或盖法人章)4.建设工程类出具以下之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建筑工程施工 许可证 。区规划部门出具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核原件,留复印件)5.其它类(树木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的;树木危及人身、建筑

23、物或者其他设施安全的;树木妨碍交通的;树龄已达更新期的;树木密度过大需要间伐、 间移的;改造 绿化设施所必须的;其他原因所必须的)需提供相关情况说明(须提供相关情况说明、树权证明,并加盖单位或社区、办事处公章。 )依据:无法律、法规明确依据,由市政部门根据管理实际设 定。经审核,拟作为前置条件。受理-审查-实地勘察-批复578序号 主体 项目名称 项目性质 项目设立依据 申请条件审批流程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备注8 郑州高新区房 管局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一、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 年 3 月 14 日经建设部第 38 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建 设部部长俞正声 4 月 4 日签署

24、88 号部令发布,自 200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 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 产开发主管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 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 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 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

25、 经确定施工 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 业资质证书齐全,取得市 发改委项目建设方案的批复,取得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国土资源局有关证明,取得房管局 对该项目配建保障房指标的批复文件,取得保障 办核准过的项目总平面图 和保障房标准层平面图,取得楼盘 表后,由开 发公司提交申请文件。1、登记受理阶段:对申请提交的相关材料,予以初步审查,依法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对材料不全的,一次进行告知。 2、审核阶段: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核。 3、作出决定阶9序号 主

26、体 项目名称 项目性质 项目设立依据 申请条件审批流程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备注段: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报领导批准,依法作出行政确认决定。4、合同签订阶段:领导审批通过后与法人签订配建合同9卫生监督所(郑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二级机构)1. 公共场所(健身场所、公园和公共交通工具除外)卫生许可行政审批行政许可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 年 2 月 10 日卫生部令第 80 号公布,201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 卫生许可证的,不得 营业 。2.公共

27、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 年 4 月 1 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8724 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1.200 平方米以上场所须取得消防安全意见书2.卫生许可证申请表3.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和生产经营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4.生产企业名称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单或营业执照)、地址、方位示意图和联系电话5.卫生行政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6.经营场所(包括周围环境

28、)平面布局图和清洗、消毒 卫生 设施、设备清单7.卫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8.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9.场所监测合格报告10.消防验收合格报告11.申请单位房屋租赁协议或房屋产权所有证复印件12.房屋使用租赁证复印件受理-审核-办结2010序号 主体 项目名称 项目性质 项目设立依据 申请条件审批流程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备注13.办证卫生承诺书14.住宿业、娱乐业需提交消防合格 证明15.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 年 2 月 10日卫生部令第 80 号公布,201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另:游泳池另

29、需提交游泳池消毒记录和体检人员资质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注:所有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需符合以下要求:(1)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完整,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个人指印签名(2)申请材料用活页夹装订成册,一式两份,统一使用 A4 纸规格打印(中文使用小四号字,英文使用 12 号字)(3)装订顺序:封面目录申报材料封底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 年 2 月 10日卫生部令第 80 号公布,201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10卫生监督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二级机构)2.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行政审批 行政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 年 2 月 21 日第七

3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2004 年 8 月 28 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改)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 年 7 月 9 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 53 号发布) 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滥测工作。供水 单位的供水范

31、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 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 级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 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铁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卫生部会同国 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 52 号)将“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32、调整为“ 设区的市级 、一、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提交材料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办证承诺书; 3.单位地址、方位示意图、联系电话; 4. 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的职务证明、身份 证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5.企业或个人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6.新建、改建、扩建单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认可书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的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7.供水单位生产经营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证); 8.生产经营场所(包括厂房、设 施、 设备和周围环境)平面布局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9.卫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突 发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0.直接从事

33、供、管水的人员健康 检查、 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11.所选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复复印件等资料(如:管材、滤料、涂料、净水剂、消毒 剂、 净化消毒设备 ); 12.主要的生产工具、设备清单 及其卫生安全性证明材料; 13.检验人员名单和主要检验设备清单及试生产产品的检验报告; 1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 3 个月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合格监测报告。 备注:(1)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申请换发新证。受理-审核-办结711序号 主体 项目名称 项目性质 项目设立依据 申请条件审批流程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备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二、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提交

34、材料(一)变更名称提交下列 1、2、5 项;(二)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提交下列 1、3、5 项;(三)变更路名或门牌号(地理位置不变)提交下列 1、4、5 项 ;(四)变更生产经营场所地址需重新办理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1.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2.名称变更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任免文件,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当地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路名或门牌号变更证明(地理位置不变);5.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遗失 补办提交材料 1.卫生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2.遗失

35、补办卫生许可证的机构在省辖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及复印件(遗失声明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卫生许可证号等);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注销提交材料1.注销申请(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2.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依据:第 1-5 条出自生活饮用水 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 53 号)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 6 条出自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 卫生部令第 53 号)第八条;第 7、8、11、12、13 条出自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 53 号)第十条

36、、第十二条;第 9 条出自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 卫生部令第 53 号)第九条;第 10 条出自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 卫生部令第 53 号)第十一条;第 14 条出自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 卫生部令第 53 号)第六条;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备注(1)出自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 卫生部令第 53 号)第二十条。第 1-5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12序号 主体 项目名称 项目性质 项目设立依据 申请条件审批流程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备注席令第七号)第四十九条;第 1-10 条、备注(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

37、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 53 号)第二十条;第 1-3 条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条。11人口计生委(高新区社会事业局二级机构)1.三孩生育证审批 河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豫卫指导20169 号)申请:申请人填写三孩生育证审批表并由夫妻双方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国企)或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核实 意见。审批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填写:一是在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或在线填写;二是到夫妻任何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或村(居)民委 员会领取后填写;三是委托他人填写,应提供有申请人签字的委托 书。申请人按规定提供

38、以下材料:1、双方身份证、户口本;2、结婚证;3、夫妻近期 2 寸免冠合影照 3 张;4、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有关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1)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申请第三个子女的,还需提供离婚 证、 载有子女身份和抚养情况的离婚协议或判决书证等有效证件。(2)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 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还应提供两个子女的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由设区的市级或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受理-审核-办结2012文化旅游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二级机构)1.出版物经营(零售)许可 行政许可出版管

39、理条例(2001 年 12 月 25 日国务院令第343 号公布 根据 2011 年 3 月 19 日国务院令 594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令第 666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五条 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1.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2.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 年 3 月 25 日国家新闻出版总 署 商务部令第 52 号公布,2011 年 3 月 25 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收件-踏勘-审核-批准-办结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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