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区私人建房(含农村宅基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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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高明区私人建房(含农村宅基地)规划报建实施细则佛山市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城乡规划)2017 年 11 月2目录第一章 总则 .1第一条 (制定目的) .1第二条 (适用范围) .1第三条 (制定原则) .2第二章 “细小地块”私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及控制要求 .2第四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条件、申报流程及资料) .2第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条件、申报流程及资料) .2第六条 (建筑层数和高度) .2第七条(建筑间距) .2第八条 (建筑密度) .3第九条 (建筑退让) .4第十条 (基础的处理) .4第十一条 (雨篷、飘板、挑檐等构筑物) .4第十二条 (飘层、阳台、走廊、楼梯平

2、台) .5第十三条 (附属设施) .5第十四条 其他 .6第三章 农村宅基地建设规划管理及控制要求 .6第十五条 (农村宅基地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条件) .6第十六条 (农村宅基地建设规划许可申报流程) .6第十七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报资料) .7第十八条 (建筑层数和高度) .7第十九条 (建筑间距) .8第二十条 (建筑退让) .9第二十一条 (基础的处理) .9第二十二条 (雨篷、飘板、挑檐等构筑物) .9第二十三条 (飘层、阳台、走廊、楼梯平台) .9第二十四条 (附属设施) .10第二十五条 其他 .10第四章 附则 .10第二十六条 (豁免条款) .10第二十七条 (解释权) .1

3、1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规范私人住房建设行为,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解决城镇“ 细小地块 ”私人住房及村民住房的规划建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年修订版)、佛山市村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 修编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2010)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高明区范围内,已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私人住房建设,其建设标准按规划批复执行;细小地块私人建房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其规定执行,其余按本实施细则执行。农

4、村宅基地的建设应有村庄建设规划为前提,村庄建设规划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其余按本实施细则执行。本规定中所称的私人住房是指用地性质为住宅或村庄建设用地,以个人名义进行建设,用地面积不大于 500 平方米的“细小地块” 和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人在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上进行建设并具备基本住宅功能空间的住宅建筑。私人住房建设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在其合法取得并登记发证的2土地上进行住房建设的行为,包括新建、改(扩)建。第三条 (制定原则)私人住房建设、管理应符合佛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佛山市高明分区规划、高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有关规划,坚持“ 先规划、再许可、后建设”的原则,充分尊重历史,鼓励发展农民公寓,

5、倡导地域特色、岭南风格。第二章 “细小地块”私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及控制要求第四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条件、申报流程及资料)按照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办事指南执行。第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条件、申报流程及资料)按照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事指南执行。第六条 (建筑层数和高度)(一)建筑层数控制在 6 层以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 24 米。(二)建筑高度计算规则及其它控制要求按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第七条(建筑间距)(一)“细小地块” 住宅建设,建筑间距根据按表 5.10.1 要求3进行控制。表 4.7.1 “细小地块”住宅建筑间距控制建筑

6、间距建筑层数主朝向间距 次朝向间距备注1-30.5H;且6 米1 米4-60.5H;且6 米2 米1、主朝向是起居室及主卧室开间朝向。2、因用地紧张或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建筑物主、次朝向不满足要求时,间距可适当降低。但主朝向间距不得低于6 米,次朝向如设防火墙可不限间距。(二)“细小地块” 住宅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一、二级,建筑间距的设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且必须符合消防间距或通道的要求。第八条 (建筑密度)“细小地块” 住宅建设,建筑密度根据按表 5.11.1 要求进行控制。表 4.8.1 “细小地块”住宅建筑密度控制用地面积 建筑密度A100 平方米 D100%4100 平

7、方米A500 平方米D=600(500+A)100%注:A 为“细小地块”用地面积,D 为“细小地块 ”建筑密度。第九条 (建筑退让)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城市高架路、立交和交叉口,绿线,轨道交通控制线,河涌、河道,均按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第十条 (基础的处理)建筑物基础不得超出用地红线范围,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基础,不能影响已经规划和现有的地下管沟、绿化树木、四邻基础、道路交通和其他公共设施,并且满足地下管线的安全距离要求。第十一条 (雨篷、飘板、挑檐等构筑物)(一)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首层雨篷,按表 4.11.1 要求进行控制。表 4.11.1 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首层雨篷控制要求道路红线宽

8、度 净高 飘出宽度L20 米 4 米 h6 米 W1.5 米L 20 米 4 米 h6 米 W2.1 米(二)相邻建筑间距内的首层出入口设置雨篷,飘出宽度不得超过相应建筑间距的三分之一,且宽度上限为 1 米,净高不得小于 3 米。(三)所有飘板飘出宽度不得超过 0.6 米。5(四)屋面不可挑出女儿墙等构筑物,确因造型需要的,可外飘不大于 0.5 米宽的装饰构件作为挑檐。第十二条 (飘层、阳台、走廊、楼梯平台)(一)用地红线外不得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及建筑实体。 (二)外挑阳台在建筑间距范围内的,应在满足消防间距要求的前提下。符合以下规定:(1 )建筑间距小于 8 米:间距内不得外挑阳台。(

9、2 )建筑间距大于等于 8 米:外挑阳台总长度小于或等于相应建筑边长的一半时,允许外挑不大于 1.5 米进深的阳台。外挑阳台的总长度大于相应建筑边长的一半时,应按阳台的外挑边线计算建筑间距。第十三条 (附属设施)(一)建筑物的台阶和坡度大于 3%的散水及坡道原则上不能超越用地红线,如陡坡形的巷道确需建设台阶的除外。 (二)房屋的雨水、污水应采用落水管线有组织排放,临街外墙不得设置排放管,地面排放管必须埋入地下,不得外露地上。(三)私人住房的配套化粪池应由地块权属人统筹建设,集中处理,如需要独立设置的,原则上在土地证红线内进行施工建设,且不能影响周边建筑及其他设施。(四)烟囱、厕所、门口、窗洞、

10、空调室外机位置等应照顾6先建的相邻房屋,按照生活方便、合理、不要妨碍邻里日常生活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五)防盗网的安装不得超出房屋的外墙线,窗口、阳台等防盗网不得超出其外缘线。 第十四条 其他(一)建筑形式:保护有价值的传统建筑,建筑物的选型设计,应与传统文脉和地方特色结合。(二)建筑功能:建筑物功能应做到动静分离、公私分离、居寝分离、食居分离、洁污分离。第三章 农村宅基地建设规划管理及控制要求第十五条 (农村宅基地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条件)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宅基地范围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不动产权证(含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住宅设计图件等材料,向所属镇(街)人民

11、政府提出申请,由镇(街)人民政府报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十六条 (农村宅基地建设规划许可申报流程)(一)个人持村民委员会意见、不动产权证(含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向所属镇(街)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二)镇(街)人民政府受理、组织现场勘察,符合要求7的予以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报表;(三)持申报表、住宅设计图件和简要说明等材料向所属镇(街)人民政府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四)镇(街)人民政府受理,报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合格并经批前公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五)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

12、,必须经原许可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因变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补偿。第十七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报资料)(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报表;(二)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 (三)不动产权证(核查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四)住宅设计图件和简要设计说明;(五)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验原件,交复印件;委托办理的须提供委托授权书、双方身份证明材料);(六)规划管理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七)具备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佛山统一坐标的宗地红线图。8第十八条 (建筑层数和高度)(一)建筑层数控制在 4 层以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 15 米,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村庄,建筑高度应符合相关保护要求。(二)建筑高度计算规则按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三)建筑高度其它控制要求按佛山市村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建筑间距)(一)新批宅基地的村民私宅建筑间距按表 6.19.1 要求进行控制。表 6.19.1 “农村宅基地住房”建筑间距控制建筑间距建筑层数主朝向间距 次朝向间距备注1-30.4H;且4米1 米40.4H;且4米2 米1、主朝向是起居室及主卧室开间的朝向。2、因用地紧张或旧村改造建筑物主、次朝向不满足要求时,间距可适当降低,但主朝向不得低于 4 米,次朝向如设防火墙可不限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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