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讨论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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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海南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南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利益,建立规范的采购管理运行机制,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海南省政府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采购活动的学校所属各单位、机关部门。第三条 海南大学仪器设备采购以政府集中采购为主,学校自行组织采购为辅的形式进行。政府集中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范围内的货物采购,包括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电器设备、办公设备、

2、专用设备和机动车辆等。学校自行组织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范围以外的货物采购;由学校各单位依据纪检审计监察处制定的相关制度自行组织采购,或者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有关职能部门论证、审批,经学校财务部门核准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在学校的领导下,仪器设备计划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统一管理,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共同实施仪器设备采购工作。各部门、单位职责如下:(一)教务处、科研处等职能部门主要职责:负责采购项目的计划管理、可行性论证、资源共享规划,协助计划财务处编制采购预算。(二)国

3、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组织学校仪器设备采购工作;汇总编报年度政府采购统计信息上报省主管部门。(三)计划财务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编制学校政府采购预算上报省主管部门;审核确定采购资金的拨付范围和方式,办理采购资金支付;2监督检查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四)审计监察部门主要职责:依法对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学校自行组织采购项目合同的审核及备案工作;监督检查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依法对参与采购活动的部门、项目单位和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四)各单位主要职责:负责编制本单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办公设备采购计划及采购预算;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本单位的设备采购、验收及管理工作。第五条 为促进教学科研

4、仪器设备配置的科学性、合理性,避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重复购置。学校设立设备购置专家组,负责教学科研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审核和论证工作。第三章 计划管理第六条 制订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各单位应根据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专业设置、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需要,结合现有设备存量和使用情况,分别轻重缓急,制订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设备采购计划;(二)计划制订要坚持集体讨论,专人负责的制度。做到科学、合理、实事求是,要注意设备的成组配套,尽快形成教学和科研能力;(三)拟购置的仪器设备,应满足教学及科研工作需要。要认真选型并进行可行性论证,要体现先进性、适用性、经济性。要做到安装场地落实,操作

5、人员落实;(四)设备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第七条 各单位设备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有设备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发展和履行职能的需要;(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设备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第八条 各单位提出下年度补充、更新设备计划及预算,经单位领导审查后,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按相关程序审批。3第九条 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审批程序。(一)常规教学仪器及办公设备、科研仪器设备、后勤服务设备购置计划,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审定后,由相关职能部门汇总作

6、为经费预算依据,报学校审批。(二)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项目(单台价值10 万元) ,需经学校设备购置专家组审核论证后,上报学校审批,按相关程序办理。(三)严格审核进口产品的采购,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确因教学科研需要采购进口仪器设备的,须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必要性审核论证,报省财政厅审批后方可购置。第十条 设备采购预算及计划一经批复,各单位不得自行更改、调整。项目执行过程中,确因工作需要更改采购计划的,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第四章 采购管理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学校批复的采购预算及计划,及时将具体采购项目清单和设备型号、技术指标等材料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确保采购任

7、务按期完成。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执行。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不得自行组织采购活动。确因特殊情况需自行组织的,须经海南省财政厅批准。(一)纳入海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汇总、学校分管领导批准,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后实施政府集中招标采购。(二)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计算机、服务器、打印机、投影机、数码相机、扫描仪、复印机、空调等采购项目,按照海南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办法的规定实施采购。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单位不得自行拼装计算机或者购置拼装计算机。(三)属于学校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由各

8、单位实施采购,原则上按照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的次序选择采购方式。1、特殊情况的采购项目,可按政府采购法 第三章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42、在组织采购过程中,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的具体采购操作程序须按照政府采购法执行,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第五章 采购合同管理第十三条 属于政府集中招标采购和协议供货采购合同按省财政厅相关规定办理;属于学校自行组织采购的采购合同须经审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签订正式合同。采购合同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代理人签订。第十四条 采购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采购合同一式六份。第十五条 原装进口仪器设备的进口批文、减免税、报关

9、及商检等事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归口负责办理。第十六条 对需要办理公证手续的订货合同,应按规定办理公证手续。涉外经济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管理。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建立采购资料管理信息库,对采购招投标材料、合同及设备验收报告等实施归档管理,对合同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控;项目单位应将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合同及其附件材料(如验收报告、公证书、进口设备的发票及购汇水单复印件、进口许可证、免税证明、运单、装箱单)与设备技术资料一并归入技术档案管理。第六章 仪器设备验收管理第十八条 从设备到达用户当日起,常规设备应在 7 日内完成安装、调试等验收工作,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在 20 日内

10、完成安装、调试、培训等验收工作(进口设备最迟须在索赔期终止前 20 日完成验收工作) 。验收工作分两方面进行: (一)数量验收。按合同条款和设备清单认真核对仪器设备的品牌、型号、配置、附件、产地、数量及价格。检查出厂合格证、产品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等文件,并与装箱单逐一核对。(二)技术验收。按合同中的规定和设备说明书上的技术指标,开机核对各项指标。要逐项核对,做好记录。第十九条 验收组织工作。设备验收是采购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检验采购合同履约结果,保证采购质量的关键,国有资产管理处、相关职5能部门、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验收工作的监管。(一)属于政府集中采购和学校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以及大型精密贵重

11、设备的到货验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相关职能部门会同项目单位共同组织验收,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参与验收工作;(二)属于协议供货采购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项目的验收,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验收;(三)验收结束后,各方代表应在“仪器设备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仪器设备验收报告” 一式三份,一份留在本单位与仪器档案一起保存,一份送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存档,一份送财务付款。第二十条 验收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提出验收意见并对自己的验收意见负责。如果验收意见与事实不符,损害供需双方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 不能及时验收的设备处理:(一)因设备质量等原因未能通过验收的,参加验收人员应填写

12、设备故障单,及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及时与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采购招标中心和供应商联系,以确保在索赔期内解决问题,联系过程应有文字依据。(二)因项目单位原因,不能及时进行到货设备验收工作的,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必要时,可向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如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第七章 采购资金支付管理第二十二条 采购项目资金实行集中支付、资产分单位建账的管理办法。计划财务处要加强采购资金财务会计核算工作,认真做好有关财务会计记账工作。具体程序为:(一)资产登记建帐。项目单位资产管理员依据项目验收报告、采购发票等材料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

13、记建账手续;(二)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采购合同条款及项目执行结果,对应付款项及采购发票进行审核,填写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报计划财务处审批;(二)支付。计划财务处对采购合同、发票(结算凭证)等相关凭证6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将采购资金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第二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应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支付结算办法 、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 及供货合同约定等规定办理采购付款业务。第八章 罚 则第二十四条 因工作失职影响工作进度和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按设备采购程序私自采购的,计划财务处一律不予报账。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招标结果或不履行合同条款约定的,视情节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第二十七条 负责组织和参与实施采购的工作人员,不履行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将视其情节,依法追究责任。第二十八条 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过程中有其他违规行为的,按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九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其它物资的采购管理参照本办法实行。校办企业的物资采购管理参照本办法实行。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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