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海政办发 201730 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学前儿童看护点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各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管 委 会 ,政 府 各 部 门 、直 属 事 业 单 位 :海 原 县 学 前 儿 童 看 护 点 清 理 整 顿 工 作 方 案 已 经 县 人 民政 府 研 究 通 过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海 原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2017 年 2 月 10 日 2海原县学前儿童看护点清理整顿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学前教育秩序,维护学前儿童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卫生
2、计生委关于加强学前儿童看护点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 2016196 号,以下 简称意见)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学前儿童看护点学前班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宁教函 2016272 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县开展学前儿童看护点清理整顿工作。一、工作目标学前儿童看护点是指在正规幼儿园资源无法满足当地幼儿入园需求的情况下,由公民个人举办、以招收 3 岁-6 岁儿童为主并对其实施看护、照顾的场所。按照“准入一批、整改一批、取缔一批” 的思路,对所有无证 民办学前教育(看护点)进行全面排查、分类治理、督促整改,经过评估将学前儿童看护点分为 A、B、C 三类,实施动态 管理,促进全县民办学前教育有序
3、发展。二、整治范围全县所有无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看护点)三、整治时间2017 年 2 月 28 日前完成四、组织机构为顺利推进学前儿童看护点清理整顿工作,现决定成立全县学前儿童看护点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 长: 白 旭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副组长: 李文才 县教体局局长3成 员: 杨正军 县住建局局长卢俊福 县卫计局局长田风明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马守玉 县安监局局长邹业忠 县发改局局长金 武 县公安局副局长田喜元 县综治办主任赵东铂 县消防大队队长李占平 县教体局副局长甘盐池管委会、海城街道办主任各乡(镇)长各乡(镇)学区校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教体局,李占平兼办公室主任。五、责任分工
4、(一) 教育部门负责对看护点的设立进行审批、颁发许可证,并对看护点的日常管理开展监督和业务指导。(二) 卫计部门负责对看护点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指导、监管和验收,向看护人员和家长宣传普及预防流行病、急救等知识,杜绝传染病的发生。(三) 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看护点食品安全工作,对其食品加工场所、设施进行检查和监管。(四) 综治部门、安监部门负责对看护点的各类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五)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看护点周边环境的整治,并对看护点场所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4(六) 住建部门负责对看护点园舍建筑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七) 物价部门负责对看护点的各项收费进行监督检查。(八) 各乡镇(管委
5、会、街道办)是看护点建设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单位,负责审核本辖区看护点设立的合理性,提出开办意见并负责辖区内看护点的日常监管。(九) 各学区负责辖区内看护点的日常监管和业务指导。六、评估定类,动态监管(一) 分类管理。看护点分为 A、B、C 三类,举办条件高于意见中看护点基本条件,未达到基本幼儿园办园标准,但经过 2 到 3 年的努力达到办园标准的为 A 类;达到意见中看护点基本条件,但未达到 A 类看护点要求,经过 1 年到 2年努力达到 A 类看 护点标准的为 B 类 ;C 类为存在危及幼儿安全与健康隐患,短期内无力进行整改的。(二) 定时申报。由举办者向县教体局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中须注明举
6、办者、申报看护点类别、地址和规模等基本情况,注明看护点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明确产权。(三) 评估审核。教育部门受理后,应及时组织专家对照学前儿童看护点基本设置要求进行审核,对其中达到 A 类、B 类看护点条件的,按类颁发看护点许可证,对 C 类看护点不颁发看护点许可证,并建议县学前儿童看护点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依相关规定予以取缔。(四) 限期整改。A 类看护点经过 2 到 3 年整改应达到标准幼儿园要求,B 类经过 1 到 2 年整改应达到 A 类看护点要求。整改期间,须确保幼儿安全和正常的看护活动,整改期5满后,经县级教育部门审查,重新履行准入程序或类别认定;对规定时间期满未
7、达到整改目标的则依次降类处理。(五) 未经申报审批,一律不准举办无证托幼机构。七、工作要求(一) 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各成员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我县学前教育基础薄弱,设立看护点对于弥补我县学前教育不足的重要意义,要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任务。(二) 开展检查,扎实推进。各部门应按照责任分工,对全县看护点开展园舍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保健、人员管理等检查,根据看护点的实际情况,客观打分,量化评估。(三) 结合实际,限期整改。各职能单位应根据评估结果,对符合或基本符合条件的看护点,向举办者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看护点限期整改。(四) 联合整治,建立机制。对于整治后不达标的 C 类看护点,由属
8、地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坚决予以整治和取缔。对于已取缔的看护点,各成员单位要密切跟踪监管,做好监督检查,防止死灰复燃;对于达标单位,应做好后续检查工作,防止情况反弹。附件:1.海原县学前儿童看护点设置标准2.海原县学前儿童看护点申报材料3.海原县学前儿童看护点申报表4.海原县学前儿童看护点开办评估意见表5.海原县学前儿童看护点评定细则6.海原县学前儿童看护点评估认定表6附件 1:海原县学前儿童看护点设置标准一、场所标准:(一)安全第一。设置在无污染、无危险的安全区域内;有独立安全的院落,有户外活动空间;室内外设施设备安全,有消防设施;楼梯、走廊及其他安全通道设置合
9、理,标志明显,确保畅通。园舍必须通过质量安全鉴定并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看护点不得命名为“幼儿园 ”“托儿所” 。(二)房舍条件。幼儿用房在 3 层以下(含 3 层);应设活动室、午睡室、盥洗室、保健室、厨房及必要办公用房,有幼儿卫生间及相关设施;活动室生均面积不少于 1.,户外活动场地生均面积不少于。二、设施设备标准:(一)有必要的生活设施。配备安全的幼儿桌、椅、床及相关的生活用具用品,有流动水洗手设施;提供幼儿膳食的,厨房设施设备应符合卫生标准;有必要的卫生消毒用具用品。保健室须配备药柜和常用药品,一旦儿童发生身体伤害,可立即进行包扎处理。(二)有必要的保教设备。有一定数量的符合国家相
10、关标准的活动器材、教学用具、玩具、体育器材等;使用经自治区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定的教师用书与幼儿用书;每班有1 种(套)以上教师指导用书。三、看护人员标准:(一)举办者资格。举办者须有高中以上学历,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能保证看护点正常运行。7(二)看护人员条件。年龄不超过 50 周岁。应配备 1 名专职负责人,每班配备不少于 2 名的教师或保育员;禁止慢性传染病患者、精神病史者在幼儿看护点工作。持有幼儿教师资格证比例人数不低于 30%。所有工作人员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三)看护点至少配有 1 名专职或 2 名兼职安保人员,年龄不超过 55 周岁。四、其它标准:(一)实施科学保教。遵循幼儿身心发
11、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严禁“ 小学化” 教学,不能教授识字、拼音、10 以上加减法、外语教学,不能使用小学课本。(二)做好卫生保健工作。看护点必须有卫生许可证,建立传染病报告、消毒隔离、每日晨检、全日健康观察等制度。配备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定期接受有关业务培训,掌握必要的卫生保健技能。被看护幼儿要有预防接种证和接种记录。(三)制度建立健全。有门卫制度、安全制度、卫生保健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并责任到人;有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确保食品卫生安全。(四)收费及年检。看护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当地公办幼儿园收费,并报物价部门备案。每年接受年检,对年检不合格者
12、撤销举办资格并收回许可证。说明:总分达到 80 分以上,可评定为 A 类看护点,总分60-80 分,可 评定为 B 类看护点,总分 60 分以下,为 C 类。8附件 2:海原县学前儿童看护点申报材料1.申办报告2.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简历)及无犯罪记录证明;举办者的资信证明(存款证明或房产证);3.看护点房屋性质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4.看护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学历、健康证复印件及无犯罪记录证明。5.幼儿看护点基本条件中明确规定的其他佐证材料。(注:以上材料由幼儿看护点整理、归档,备查。)本材料一式 2 份。教体局、看护点各 1 份。9附件 3:海原县学前儿童看护点申报表附件 4:看护点名称 申请类别看护点负责人 联系电话举办者 联系电话电子信箱申报人: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10海原县学前儿童看护点开办评估意见表名称 申请类别 地址 园所权属 举办人 园长或负责人联系方式 班数 办学规模 人数 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看护点基本情况负责人签字(手印): 年 月 日乡镇(街道)意见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验收小组意见意见:验收小组签字: 年 月 日附件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