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上海市金山区农业委员会金农委字2011279 号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区政府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实施意见(试行)(金府20098 号)和区委、区政府印发的金山区关于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金委201119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全区各镇、金山工业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流转服务中心)的作用,现就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流转原则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充分尊重流出方(农户)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主体地位,引导和鼓励流出方(农户)通过流转服务中心流转, 规范农村土地承包
2、经营权流转,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二、流转要求1、充分发挥流转服务中心的作用。(1)认真梳理现有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鉴证,并将流转信息录入流转平台,做到实际流转面积、流转合同面积与信息平台流转面积三相符。流转信息平台形成的流转面积为规模经营面积确认提供依据。(2)完善不规范合同。由于历史原因,我区尚有部分流转合同价2格偏低、流转期限偏长,随着农产品价格不断上涨,这些低价合同严重侵害了承包户的正当权益,应协调合同双方作适当调整。各镇、村要在摸清不规范合同数量的基础上,组织相关人员成立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争取用二年的时间,将土地流转价格
3、调整到全区土地流转指导价水平。(3)流转信息进平台。对农户委托期限内即将到期的流转合同,要提前三个月将流出意向录入流转信息管理平台,新发生的流转行为都要进入平台交易,真正使土地流转做到公开、公平、公正。2、进一步规范流转程序。流出方(农户)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书面提出申请,须经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同意;采取转包、出租或其他方式自行流转的,应向发包方备案。流出方(农户)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流转的,应遵循以下程序:(1)委托时承包农户需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签订全区统一格式文本的“ 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流转委托 书” 。(2)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将流转意向信息汇总上报
4、本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应及时将土地流转信息录入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信息管理系统。(3)在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前,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会同镇农技部门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对流入方经营能力、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等资质进行审核。(4)农户委托村委会与受让方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时,可采用 “联名委托” 的方式。(5)在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鉴证下,双方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流转费可由受托方(村委会)代收代付。三、流转用途31、流入方要在符合区、镇农业生产规划前提下,优化农业资源配置,发展现 代农业,提高土地产出率。2、流入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生产用途,不得改变农村土地集体
5、所有性质,不得侵害承包农户的权益。四、流转价格和期限1、流转价格:土地流转价格原则上由土地流转双方协商确定,但新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流转价格不得低于区农委发布的当年土地流转指导价。指导价格原则上以粮食作物为基准按每年每亩 500 斤稻谷折算(稻谷单价以当年度粮食部门公布的价格为依据),同时综合考虑当年度农资成本等因素,由区农委每年发布一次土地流转指导价。2011 年度土地流转指导价为每亩 650 元。2、流转期限:土地流转合同期限不宜过长,一般粮食作物控制在 3 年以内,蔬菜、花卉和水产养殖不超过 5 年,果树不超过 10 年。五、流转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本区范围已进入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流转承包地
6、的农户(村、组 机动地等不属于补贴范围)。流转方式分为二类:一是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进入流转服务中心集中流转的;二是已签订的流转合同(未到期有效流转合同),经本镇流转服务中心审核鉴证,并变更统一使用市工商局制定的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六、补贴办法1、补贴金额:由区镇两级财政对符合条件流出土地的农户积给予一定补贴,其中:2011 年度区财政每亩补贴 20 元;镇财政每亩补贴10 元,以后根据财政状况逐年同步增加。2、申报程序:应享受财政补贴的土地流转面积以每年 6 月底为4统计截止期。先由村根据农户流转委托书填写区统一制定的补贴申报表,经公示后报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对村申报表进行审核,并报镇政府审定盖章后报区农委、区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认定。3、发放程序:由区、镇财政按审核认定的土地流转面积将补贴资金结算到村,再由村按区农经站制定的补贴发放表将补贴与土地流转费一并发放到户。4、档案管理:镇、村应及时将土地流转补贴资金发放清单及相关资料保存归档,接受村民监督和相关部门检查。区农委与区财政局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镇土地流转及资金拨付情况进行抽查。上海市金山区农业委员会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主题词: 土地承包 经营权流转 管理 意见 金山区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1 年 12 月 6 日印发(共印 36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