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案例汇总(2017 年 5 月)证监会: 201741 号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余丽、周伯勤等)信息披露 201742 号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利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西藏昭融投资有限公司等)信息披露 201743 号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国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信息披露 201744 号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北大资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信息披露 201745 号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
2、云侠)信息披露 201746 号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李阳、吕德富等)中介机构违规 201747 号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顾国平、王忠华等)信息披露 201748 号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鲜言、董文亮等)信息披露 201749 号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鲜言、温利华等)信息披露 201750 号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顾国平)信息披露 201751 号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鲜言)信息披露 20175
3、2 号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鲜言)信息披露 201753 号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鲜言)信息披露 (201754 号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童星、朱正贵)中介机构违规 (201755 号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王云成、肖常和)中介机构违规 (201756 号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史振凯、刘冬等)中介机构违规 (201757 号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马永威、曹勇)操纵市场 (201758 号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廖山焱
4、)期货市场操纵 (201759 号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国武)内幕交易各地证监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3 号(中审华寅、杨敏兰、刘志民)中介机构违规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201741 号当事人: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高科),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余丽,女,1966年3月出生,时任中国高科董事长兼任北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资源)总裁,住址:上海市静安区。周伯勤,男,1963年5月出生,时任中国高科董事兼任北大资源副总裁(分管财务),住址:北京市海淀区。郑明高,男,1972年7月出生,
5、时任中国高科总裁兼财务总监,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刘玮,男,1980年3月出生,时任中国高科董事会秘书、副总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刘丹丹,女,1983年12月出生,时任中国高科财务管理部副总经理,住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俞惠龙,男,1950年出生,时任中国高科副总裁,中国香港籍。夏杨军,男,1973年1月出生,时任中国高科董事,住址:上海市闵行区。卢旸,男,1967年9月出生,时任中国高科董事,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林学雷,男,1966年2月出生,时任中国高科董事,住址:上海市杨浦区。龚民煜,男,1953年9月出生,时任中国高科董事,住址:上海市徐汇区。孙醒,男,1976年3月出生,时任中国高
6、科独立董事,住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陈卫东,男,1960年7月出生,时任中国高科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中国高科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应当事人中国高科、郑明高、刘玮、刘丹丹、俞惠龙、夏杨军、卢旸、林学雷、龚民煜、孙醒、陈卫东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经复核,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相关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7、方正集团)为中国高科第一大股东。武汉国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国信)为中国高科的全资子公司。同时,方正集团实际控制武汉天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天馨)和武汉天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天赐)的财务、人事、经营班子等,是其实际控制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中国高科与武汉天馨、武汉天赐因同受方正集团控制而存在关联关系。二、中国高科与武汉天馨、武汉天赐
8、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武汉天馨购买武汉国信商铺的51,065,850元房款来源于北大资源,且经方正集团批准根据方正集团提供的北大资源集团所属企业请示报告单,2012年9月7日,北大资源(方正集团下属公司)物业集团在“物业集团武汉分公司关于购置武汉国信新城、国信馨园商铺的请示”中提到,“为充分利用以上两处商铺的商业价值,继续发展我司招商经营业务,现特向集团领导请示以武汉天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义出资购买以上两处商铺”。该报告单分别经由北大资源分管财务的副总裁周伯勤、北大资源总裁余丽等签字同意。根据方正集团提供的资金审批表,2012年9月7日武汉天馨向方正集团提出资金申请,
9、其中提出“武汉天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拟购买武汉国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国信三期门面和国信馨园门面,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共计53,437,840.98元,费用明细见附件”,附件资金申请明细清单中显示“购房款51,065,850元”“国信新城商铺办理商品房买卖登记需缴纳费用:1,063,012.17元”“国信馨园商铺办理商品房买卖登记需缴纳费用:1,308,978.81元”。该审批表分别经北大资源物业集团财务总监郑某、北大资源资金部总经理林某飞、北大资源分管财务的副总裁周伯勤、方正集团分管财务的副总裁李某民、方正集团财务公司资金计划部负责人侯某玉、方正集团财务公司总经理陈某签字同意。2012年9月24日
10、,北大资源通过其广发银行北京朝阳门支行37063623账户转账6,295万元给正中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正中资产)浦发银行武汉沿江支行70050015账户同日正中资产将其中5,347.03万元转给武汉天馨浦发银行武汉沿江支行70050162账户,同日武汉天馨将其中51,065,850元购房款转至武汉国信华夏银行武汉江汉支行52390140账户。(二)武汉国信支付武汉天赐236.79万元采购款2012年10月25日,武汉国信向中国高科提交两份付款申请单,内容为根据武汉国信同武汉天赐签订的天合广场项目型材采购合同天合广场项目玻璃采购合同,分别申请向武汉天赐付款91.21万元、40.16万元。201
11、2年11月7日,武汉国信向中国高科提交两份付款申请单,内容为根据武汉国信同武汉天赐签订的天合广场项目玻璃采购合同天合广场项目玻璃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分别向武汉天赐付款65.26万元、40.16万元。2012年12月11日,武汉国信分别支付给武汉天赐4笔采购款,金额合计236.79万元。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中国高科全资子公司武汉国信与武汉天馨、武汉天赐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的
12、规定,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累计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高科2012年年报未按规定披露与武汉天馨、武汉天赐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5,343.38万元,占中国高科2011年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7.47亿元)的7.15%。其中,5,106.59万元为中国高科全资子公司武汉国信销售60套商铺给武汉天馨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武汉国信2012年营业收入的98%,占中国高科2012年房地产业务收入的17.14%。武汉国信销售给武汉天馨60套商铺实现税后净利润1,646.89万元,占中国高科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80.
13、60万元)的比例为79.15%。中国高科2011年亏损586万元,该笔关联交易对中国高科净利润造成重大影响。在中国高科2012年年报上签字的人员有:中国高科时任董事长兼北大资源总裁余丽;时任董事兼北大资源分管财务副总裁周伯勤;时任总裁兼财务总监郑明高;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刘玮;时任财务管理部副总经理刘丹丹;时任副总裁俞惠龙;时任董事夏杨军、卢旸、林学雷、龚民煜;时任独立董事孙醒、潘国华、陈卫东。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中国高科年报、记账凭证、电子银行转账凭证、购房合同、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中国高科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
14、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及第六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对中国高科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余丽,周伯勤;其他责任人员为郑明高、刘玮、刘丹丹、俞惠龙、夏杨军、卢旸、林学雷、龚民煜、孙醒、潘国华、陈卫东。其中,潘国华因其他原因无法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我会将对其公告送达,待送达生效后另案处理。
15、当事人中国高科、郑明高、刘玮、刘丹丹、俞惠龙、夏杨军、卢旸、林学雷、龚民煜、孙醒、陈卫东、余丽在听证会、陈述申辩意见材料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请求对其免于处罚:(一)中国高科主要申辩意见1. 根据工商登记资料,方正集团与武汉天馨、武汉天赐不存在关联关系,涉案交易也不存在低价处分资产或者转移利益的情形,不需要特别的关注和披露。中国高科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在尽到合理的审慎和注意义务的前提下,不可能也无从知悉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2. 余丽、周伯勤等个人知情不代表公司知情。余丽、周伯勤未尽勤勉义务向中国高科报告可能存在的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中国高科不应对余丽、周伯勤的过错承担责任。3. 2012年年报于2
16、013年4月27日公告,本案于2015年7月23日下发调查通知书,涉案行为已超过两年追责时效。(二)余丽、郑明高、刘玮、刘丹丹、俞惠龙、夏杨军、卢旸、林学雷、龚民煜、孙醒、陈卫东等责任人员主要申辩意见1. 在任职期间,申辩人勤勉尽责地履行了职责。在方正集团未告知关联关系的情况下,申辩人对涉案关联关系毫不知情,通过正常的履职也不可能知悉,对涉案关联交易行为不存在主观过错。2. 涉案交易不存在低价处分资产或者转移利益的情形,不需要特别的关注和披露。3. 涉案交易行为已过两年追责时效。经复核,我会认为,当事人的上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一)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方正集团实际控制武汉天馨和武汉天赐的财务、人事、经营班子等,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方正集团与武汉天赐、武汉天馨之间构成关联关系,涉案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二)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中国高科作为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