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贵州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一)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 号),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制定本办法。(二)企业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三)本办法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
2、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管理工作。(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制定,企业依照相关行业评定标准进行创建。(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最高。达标等级具体要求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分别确定。(六)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二级企业由省安全监管局确定;三级企业由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安全监管局确定,经省安全监管局同意,也可授权县级安全监管局确定。- 2 -(七)小微企业按照贵州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黔安监管四201419 号)执行(证
3、书样式见附件 5,牌匾式样见附件 6)。(八)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企业自主创建为主,程序包括自评、申请、评审、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企业在完成自评后,实行自愿申请评审。(九)企业应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http:/)完成网上注册、提交自评报告(样式见附件 1)等工作。二、企业自评(一)企业应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自评工作组,对照相应评定标准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网上提交。(二)企业应每年进行 1 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网上提交。(三)每年自评报告应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三、评审程序(一)申请。1.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取得
4、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在上报自评报告的同时,提出评审申请。其中:申请一级企业的向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二级企业的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申请三级企业的向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2.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3 -(1)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2)申请评审之日的前 1 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行业评定标准要求高于本条款的,按照行业评定标准执行;低于本条款要求的,按照本条款执行。3.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位置,原则上控制在本行业企业总数的
5、 1%以内;(2)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自查自改自报,达到一类水平;(3)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预测预控体系;(4)建立并有效运行国际通行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健康事故调查统计分析方法;(5)相关行业规定的其他要求;(6)省安全监管局推荐意见。(二)评审。1.申请一级评审的企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执行。2.申请二、三级评审的企业,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在收到企业评审申请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工作。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通知企业聘请具有所申报等级及以上评审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不符合申请要求,
6、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4 -评审完成后,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样式见附件 2),报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审核。3.评审结果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经申请企业同意,限期整改后重审;或根据评审实际达到的等级,按本办法的规定,报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审核。4.评审工作应在签订评审合同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不含企业整改时间)。(三)审核与公告。1.安全监管部门对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企业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2. 安全监管部门对符合标准的企业予以公告的同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监管、商务、工商、质监、银监等部门。(四)证书和牌匾。1.经公告的企业
7、,由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或其确定的单位颁发相应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 3 年。2.证书和牌匾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监制(证书样式见附件 3,牌匾式样见附件 4)。(五)撤销。1.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公告单位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1)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2)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3)企业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5 -2.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满 1 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审。3.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应向原发证单位交回证书、牌匾。(六)期满复评。
8、1.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3 年有效期届满后,可自愿申请复评,换发证书、牌匾。2.满足以下条件,期满后可直接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1)按照规定每年提交自评报告并在企业内部公示;(2)建立并运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一级企业应达到一类水平,二级企业应达到二类及以上水平,三级企业应达到三类及以上水平,实施自查自改自报;(3)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4)安全监管部门在周期性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工作中,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5)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3.一、二级企业申请期满复评时,如果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已经修订
9、,应重新申请评审。4.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提升达到高等级标准化企业要求的,可以自愿提出评审申请。四、监督管理(一)评审单位的管理。- 6 -1.评审单位是指由安全监管部门考核确定、具体承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配备满足各评定标准评审工作需要的评审人员,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准确性,对其出具的评审报告承担法律责任。2.一级企业的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基本条件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分别确定;二级企业的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基本条件由省安全监管局确定;三级企业的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基本条件由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安全监管局负责确定。二级企业评审单位可承担三级企业的评
10、审工作。3.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结合实际,我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评审工作一般不设评审组织单位。4.评审单位、评审人员要按照“依法自律、科学公正、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5.二级企业评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无违法行为记录;(2)具备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3)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程序文件、评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管理制度和评审人员档案等;(4)具有 10 名以上通过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评审员;(5)具有与相应评定标准专业
11、技术要求相符、满足评审工作需要的评审专家;- 7 -(6)配备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日常管理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7)经省安全监管局考核合格。6.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时,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1)评审单位不得以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以欺骗手段到企业招揽业务;(2)与申请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坚持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采取欺诈、恶性竞争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4)加强内部管理,不得以挂靠等名义使用非本评审单位的人员进行评审工作;(5)做到廉洁自律,坚决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形式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6)加强评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评审结果的
12、科学性、先进性和准确性,不剽窃、不抄袭他人成果;(7)评审工作资料、申请企业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及时归档,妥善保管,遵守保密协议;(8)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7.评审单位应建立评审人员档案,并将下列材料汇总后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备案:(1)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登记表;(2)学历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3)评审员培训合格证书;- 8 -(4)其他相关材料。8.评审单位应按照以下流程开展评审工作:(1)评审单位收到企业提交的材料后,应在现场评审前进行文件审查,与企业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并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审对象、范围,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2)
13、现场评审时,按照企业评审的评定标准中的管理、技术和工艺等要求,配足相应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评审组至少应由 5 名以上评审人员组成,其中至少包括 2 名在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熟悉评审企业主要生产工艺的评审专家;指定 1 名评审员担任评审组长,负责现场评审工作;现场评审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的方法进行。(3)评审首次会议。首次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企业相关人员参加,由评审组长说明评审的目的、范围和依据,确定评审计划及评审进度,简要介绍评审的程序和方法。(4)实施评审。评审人员按照评审计划和任务分工,实施现场评审,获得客观证据,给出公正客观的评价和分值。(5)评审组内部会议。现
14、场评审后,评审负责人应召开内部沟通会议,对照相关评定标准及评分细则进行评审,对给分点、扣分点、不符合项及对应的评审证据进行汇总,形成一致的公正客观的评价和评分意见,给出总体评价结论和等级推荐意见。(6)情况通报。在总结会议前,评审组长应事先向企业管理层简要通报评审情况。- 9 -(7)评审总结会议。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企业有关人员参加,宣布评审结果,提出不符合项整改建议。(8)企业整改完成后,评审单位应依据整改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或整改报告复核,确认其整改效果。复核完成后,向企业出具现场评审结论,评审组全体成员须在现场评审结论上签字。(9)评审单位形成评审报告,由评审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出具评
15、审报告。9.评审报告的内容:(1)安全监管部门下发的确定评审单位的文件(复印件);(2)参加评审的评审人员和专家名单;(3)考评的目的、范围和依据;(4)企业的基本情况;(5)企业的自评情况; (6)对照评定标准对企业的评审情况;(7)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和企业整改情况;(8)评审结果及等级推荐意见;(9)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10)评定标准的打分表。(二)评审人员的管理。1.评审人员包括评审单位的评审员和聘请的评审专家,按评定标准参加相关专业领域的评审工作。评审人员对其作出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评审报告须由全体评审人员、评审单位负责人亲笔签名。- 10 -2.二级企业评审单位的评审员应当
16、具备下列条件:(1)评审单位的正式职工;(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且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3)熟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4)通过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按时接受复训。3. 二级企业评审单位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评审工作;(2)具有至少 5 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历;(3)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且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4)具有与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协助或独立开展对申请单位的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5)参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6)取得评审单位颁发的聘书并在省安全监管局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