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网上公开 2018 第二批序号当事人名称 违法事实 依据处罚金额(万元) 下达日期 做出机关 行政处罚文号 责令改正文号6承德中滦煤化工有限公司一期焦炉出口在线自动监测设备使用的标气有效期为2017 年 8 月,超过有效期,造成在线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对其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和承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8 20
2、18 年 2 月 14 日 承德市环境保护局 承环罚20181 号 承环责改字201734 号7承德中滦煤化工有限公司企业正在生产,3#焦炉出口在线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对其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8 2018 年 2 月 14 日 承德市环境保护局 承环罚20182 号 承环责改字201738 号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和承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
3、)8承德中滦煤化工有限公司企业正在生产,4#焦炉出口在线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对其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和承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8 2018 年 2 月 14 日 承德市环境保护局 承环罚20183 号 承环责改字201726 号9承德住盈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在高新区上板城镇白河南村场区内办公场所南侧贮存的大量粉煤灰未采取
4、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10 2018 年 2 月 14 日 承德市环境保护局 承环罚20186 号 承环责改字20181 号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承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10承德住盈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在位于承德县甲山镇兰窝村建设了 9个用于贮存粉煤灰的物料棚,该建
5、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和承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6.415 2018 年 2 月 14 日 承德市环境保护局 承环罚20187 号 承环责改字20182 号11承德住盈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在承德市上板城卸甲营村承秦高速大桥下贮存的
6、大量炉渣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10 2018 年 2 月 14 日 承德市环境保护局 承环罚20188 号 承环责改字20183 号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承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12承德住盈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承德市兴隆县祺安陵园对面场地内堆存的粉煤灰未采取防
7、流失、防渗漏措施防止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承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5 2018 年 2 月 14 日 承德市环境保护局 承环罚20189 号 承环责改字20184 号13建投承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建投承德上板城热电联产工程煤灰和石膏的临时贮存设施尚未建成,项目已投产。依据建设项
8、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100 2018 年 2 月 14 日 承德市环境保护局 承环罚201810 号 承环责改字20181 号承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14承德县建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一选厂未采取密闭、围挡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
9、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和承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5 2018 年 2 月 14 日 承德市环境保护局 承环罚201811 号 承环责改字20186 号15承德县建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二选厂未采取密闭、清扫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
10、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5 2018 年 2 月 14 日 承德市环境保护局 承环罚201812 号 承环责改字20187 号停产整治。”的规定,和承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16河北怡达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的规定,和承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20 2018 年 2 月 14 日 承德市环境保护局 承环罚201840 号 承环责改字201755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