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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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河北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局下发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信件、电话、互联网、来访等形式,通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在研发、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违法行为以及反映食药监系统内部政风行风问题。第三条 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依靠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的原则。第四条 省、市、县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建立专门的投诉举报机构负责投诉举报相关工作。第五条 投诉举报机构应履行

2、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受理投诉举报;(二)负责跟踪、督促、审查投诉举报办理情况; - 2 - (三)开展投诉举报信息的汇总、处理、分析、通报和回访;(四)指导协调下级投诉举报机构工作;(五)负责上报、转办、交办和转送投诉举报;(六)按照食品有奖举报管理办法,办理投诉举报奖励工作。第二章 投诉举报受理第六条 投诉举报机构负责受理通过电话、信件、互联网、走访、手机短信等方式接收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第七条 12331投诉举报电话由省投诉举报机构统一接听受理,各市、县局按职责完成相关工作。其他渠道投诉举报由各级投诉举报机构按职责受理。第八条 对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内人员政风行风问题等,按照相关工

3、作制度及时处理。第九条 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一)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 为;(二)行政职责范围内;(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系统内部人员政风行风问题。第十条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 3 - (一)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二)无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或违法行为的;(三)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四)媒体采访由新闻发言人办公室负责的;(五)退款、索赔等涉及经济纠纷的;(六)仅需告知查询方式或查询信息就可解决的咨询、查询等;(七)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投诉举报,其他机构不再受理。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受理,应详细记录被举报

4、单位(个人)的全称(姓名)、地址、具体违法行为等信息。第十二条 投诉举报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首次接受投诉举报机构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投诉举报机构决定受理机构。第十三条 投诉举报机构接收投诉举报后应予统一编码管 - 4 - 理,建立台账登记,专人负责,研判后受理,受理决定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第十四条 对于受理后发现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机构应及时转送有管辖权部门办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第三章 投诉举报案件分类第十五条 投诉举报机构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分为重要投诉举报、急办投诉举报、政风行风投诉举报和一般投诉举报。重要投诉举报包括:(一)可

5、能涉及国家利益或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的;(二)声称已造成致人死亡或多人伤残等严重后果的;(三)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等高风险产品的投诉举报;(四)有主流新闻媒体关注的;(五)投诉举报机构认为重要的其他投诉举报。急办投诉举报案件是指时效性强、举报人在违法违纪现场并有明确要求,确须马上调查处理的投诉举报。 - 5 - 政风行风投诉举报是指举报系统内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一般投诉举报是指上述情况除外的投诉举报。第四章 投诉举报案件办理第十六条 投诉举报机构应对受理案件进行分析研判后,提出拟办意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交相关办案部门办理。(一)重要投诉举报案件需

6、重点办理,按时回复,详细阐明办案过程、查处结果,如有其他执法部门查处结果应作为附件一同上报。(二)急办投诉举报案件应在2小时以内作出应急反应。(三)政风行风投诉举报案件按政风行风处理办法和程序进行办理。第十七条 投诉举报承办单位自收到投诉举报机构上报、转办、交办的投诉举报后,应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调查核实,依法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举报机构。不能按时办结的需提出书面申请,延长时限不超过30日。第十八条 投诉举报机构应对投诉举报的办理结果进行审查。未完成交办任务或不符合办理要求的,应退回。承办单位应 - 6 - 按要求补全办理资料。第十九条 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办理结果及时反

7、馈投诉举报人,并将办理结果和反馈情况一并函告投诉举报机构。第五章 投诉举报跟踪督促第二十条 投诉举报机构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应跟踪了解办理情况,必要时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专访调查、座谈等方式了解情况。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应予协助配合。第二十一条 对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机构应及时督促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并提出整改建议,投诉举报承办单位收到整改建议后,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整改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办理期限 办结投诉举报的;(二)未按规定反馈办理结果的;(三)办理投诉举报推诿、敷衍、拖延的;(四)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投诉举报机构 转办、交办意见的;

8、(五)投诉举报机构认为投诉举报办 理不当的;(六)投诉举报机构认为应予督促的其他情形。第六章 投诉举报分析处理第二十二条 各级投诉举报机构应对信息深度挖掘,找出 - 7 - 风险信号,发现薄弱环节,提出预防预警措施和建议。对热点、难点和具有规律性、普遍性的问题,应及时形成监管建议。第二十三条 各级投诉举报机构应对投诉举报信息做到每月一统计,每季一分析,半年一报告,全年一总结,并上报上级投诉举报机构。第二十四条 省投诉举报机构每季度进行一次全省投诉举报工作情况的通报。第七章 纪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将举报内容转交(告)被举报单位(人),或者向被举报单位(人)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必须向调查核查单位提供举报人信息的,应要求对方注意做好保密工作,并做好记录。(二)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领导批示、内部讨论处理意见等内容。(三)不得利用举报内容和调查核实之机谋取私利。(四)不得将举报相关材料私自摘抄、复制或者擅自在无保密措施的载体上传递、处理、储存。第二十六条 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举报人、被举报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 8 -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违反相关纪律的,依法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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