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8:冶金(炼钢、炼铁)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冶金企业(包括从事利用高炉法、直接还原法、熔融还原法等将铁从矿石等含铁化合物中还原出来生产活动的炼铁企业,从事利用不同来源的氧来氧化炉料所含杂质的金属提纯活动的炼钢企业)编写更为详细的安全隐患查报标准,并依照此通用标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归类上报。当标准中引用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发布新的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版)时,均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基础管理类隐患隐患类别隐患内容依据说明1.1资质证照1.1.1缺少资质证照1.1.1.1未取得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第7条:应取得营业执照。1.1.1.2未取得消防验收(备案)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第13条:应通过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二十四条。1.1.1.3未取得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文件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