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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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海淀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京政发201646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 (京民福发 2016434 号) ,为加快我区残疾人小康进程,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福利制度,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帮助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改善护理条件和生活状况,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海淀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中的重度残疾人是指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

2、、精神残疾人;中轻度残疾人是指残疾等级为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中的重度残疾人是指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第三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生活用水、电、气、暖等支出;重度- 2 -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唯一性原则,同一类补贴对象的相同需求,原则上通过一项政

3、府补贴政策予以满足。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中的补贴对象不适用于享受城市特困和农村“五保”供养人员。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标准第六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具有本区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残疾人:(一)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含领取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的残疾人,下同) ;(二)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三)未享受低保待遇、非低收入家庭中男年满 16 周岁未满60 周岁、女年满 16 周岁未满 55 周岁、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人或年满 16 周岁及以上的全日制在校残疾学生;(四)未享受低保待遇、非低收入家庭中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个人稳定性收入

4、低于北京市低保标准或未 参 加 本 市养 老 保 险 且 无 稳 定 性 收 入 的 残疾人;(五)未享受低保待遇、非低收入家庭中未满 16 周岁的残疾人。第七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 3 -具有本区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第八条 补贴标准(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1.对享受低保待遇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按照当年低保标准的 50%给予补贴;对中轻度残疾人,每人每月按照当年低保标准的 40%给予补贴。2.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按照当年低保标准给予补贴;对中轻度残疾人,每人每月按照当

5、年低保标准的 60%给予补贴。3.对未享受低保、低收入待遇中男年满 16 周岁未满 60 周岁、女年满 16 周岁未满 55 周岁(在劳动年龄段内) 、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重度残疾人或年满 16 周岁及以上的全日制在校重度残疾学生,每人每月按照当年低保标准给予补贴;对中轻度残疾人,每人每月按照当年低保标准的 60%给予补贴。在劳动年龄段内,因个人特殊情况由个人出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且未享受政府职工社会保险补贴、没有实现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人,由所在街镇社保所或社区(村)委会开具失业证明后可享受本项待遇。4.对未享受低保、低收入待遇中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周岁(超过劳动年龄段的) ,

6、个人稳定性收入低于当年低保标准或未 参 加 本 市 养 老 保 险 且 无 稳 定 性 收 入 的 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按- 4 -照当年低保标准与个人收入的差额给予补贴;对中轻度残疾人,每人每月按照当年低保标准的 60%与个人收入的差额给予补贴。5.对未享受低保、低收入待遇中未满 16 周岁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按照当年低保标准的 40%给予补贴;对中轻度残疾人,每人每月按照当年低保标准的 30%给予补贴。(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1.对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中的多重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 300 元补贴。2.残疾等级为二级的视力、肢体

7、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 100 元补贴。第三章 办理程序第九条 申请(一)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 。由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本人,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他委托人自愿申请,在社区(村)或街镇领取并填写海淀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附件 1,以下简称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 、 海淀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附件 2,以下简称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 、 申请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个人经济状况登记表及授权委托书(附件

8、 3,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 ,然后向户籍所在地街镇社- 5 -保所社会救助综合窗口提交,并授权委托民政部门进行个人经济状况核查。(二)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者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1 份;2.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1 份,申请护理补贴的多重残疾人还须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备注内容的复印件 1 份;3.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4.授权委托书 ;5.一寸同版彩色证件照 4 张(同时申请两项补贴的须提供 8张一寸同版彩色证件照) ;6.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者还需要根据自身情况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9、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1 份;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 1 份;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1 份;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残疾人须提供由所在街镇社保所或社区(村)委会开具的失业证明;全日制在校学生证明。第十条 受理及核查- 6 -(一)受理。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街镇社保所社会救助综合窗口,街镇社保所社会救助综合窗口主要负责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备,对劳动年龄段内未提供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的残疾人核实是否缴纳社会保险、对由个人出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残疾人

10、核实是否享受政府职工社会保险补贴,核实超过劳动年龄段残疾人享受的稳定性收入是否与申请人填写的授权委托书内容一致,查验核实无误的应于接收当日将申请情况同步录入民政信息系统,经办人在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一式三份)或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一式三份)上签字后,及时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交给街镇残联。材料不齐备的,街镇社保所社会救助综合窗口应当填写海淀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附件 4) ,书面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社会救助综合窗口核实的情况与申请人填写的授权委托书内容不一致的,不予受理并将申请材料退还。(二)核查。街镇残联对社保所社会救助综合窗口转交申请人的申

11、请材料,须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灵活就业情况的确认和核查申请人是否已享受残疾人的相关扶持及优惠政策,综合核查确认无误后,经办人在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一式三份)或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一式三份)上签字,并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交给街镇民政科初审;综合核查确认有误的,由街镇残联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按原渠道退还材料。- 7 -第十一条 初审及公示(一)初审。街镇民政科自接到街镇残联转交的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须在 4 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主要负责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备和进一步确认申请人的身份类别是否符合享受的补贴类型。

12、初审不合格的,由街镇民政科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按原渠道退还材料。初审合格的,要及时组织公示。(二)公示。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进行公示:1.公示地一般为申请生活补贴、护理补贴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 。人户分离的,由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镇民政科转交其居住地的社区(村)进行公示。2.公示内容包括申请补贴残疾人姓名,残疾类别、等级,补贴类别和补贴金额(公示样式见附件 5) 。3.公示期为 7 天。4.公示期满,由社区(村)委会向街镇民政科书面报告公示情况。(三)公示期满有异议的,由街镇民政科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按原渠道退回;无异议的,经办人在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一式三份)或护理补贴申请审

13、批表 (一式三份)上签字盖章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区残联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第十二条 审核区残联负责审核的主管部门自接到街镇民政科报送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之日起,须在 3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主要负责- 8 -依托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对申请人的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以及现享受的残疾人扶持政策是否与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冲突等情况进一步核实。审核合格的,经办人在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一式三份)或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一式三份)上签署审核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送区民政局经办机构进行审定;审核不合格的,区残联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按原渠道退还材料。第十三条 审定区民政局经办机构自接到区残联转送的申

14、请人申请材料之日起,须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定意见。主要负责审定区残联转送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参照北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出具的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报告,综合考虑作出审定意见。审定合格的,经办人在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一式三份)或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一式三份)上签署审定意见,并通过各街镇发放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证 (附件 6,以下简称领取证 ) ;审定不合格的,区民政局经办机构应当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后 2 个工作日内,由街镇民政科送达海淀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予批准决定书 (附件 7) ,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发放(一)对经审定

15、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由各街镇按月通过北京银行各支行发放到残疾人一卡通里,每月 10 日前发放完毕。(二)对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由区民政局会同- 9 -区残联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并报市民政局、市残联备案,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现象。第十五条 复核(一) 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区民政部门会同区残联半年度定期复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二)享受两项补贴的残疾人,应在每年 1 月 120 日和 7月 120 日(遇到节假日顺延) ,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户口簿 、 领取证原件,到街镇办理享受生活补贴或护理补贴的复核手续。复核生活

16、补贴者还需根据情况持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原件、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 、全日制在校学生证明等材料。(三)未经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从补贴条件发生变化的次月起停发补贴。(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发补贴:1.户籍迁出本区的;2.死亡的;3.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4.未进行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5.应当停止发放两项补贴的其他情形。(五)对违规领取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由区民政局、区残联责令退还;拒不退还者,由区民政局会同区残联向同级人民法院- 10 -提起诉讼。第十六条 户籍迁移享受两项补贴的残疾人户籍在

17、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的,持户口簿和领取证到街镇社保所社会救助综合窗口申请并通过区民政局经办机构办理两项补贴转移手续,填写转移单(附件 8) ;享受两项补贴的残疾人户籍在本区区域内迁移的,持户口簿和领取证到街镇社保所社会救助综合窗口办理两项补贴转移手续;转出地从办理转移手续的次月起停发两项补贴资金,转入地从转出地停发之月起发放。第四章 资金来源第十七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并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保障两项补贴资金及时到位。第十八条 各街镇民政科每月向区残联报送申请人纸介材料的同时一并上报纸质和电子版的海淀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新增、变更月报统计表 (附件 9) 、 海淀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新增、变更月报统计表 (附件 10) ,作为区民政局、区残联资金预算和拨付依据。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九条 区民政局会同区残联统筹指导各街镇开展好政策宣传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街镇民政科和残联要具体部署落实本区域宣传工作,采用灵活多样形式宣传解读残疾人两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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