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服务事项 1-3申请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自有用地) 告知单北京市 规划委员会2009 年 10 月事项名称:建设项目规划条件(自有用地)事项类型:行政服务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 规、 规章的规定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办理时限:20 个工作日。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不含文件制作、颁发时间 )。受理形式:书面申请申报主体: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受理条件:申请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自有用地)时,请 提交以下材料:1.申报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2.申报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印章和法人签字或印章的
2、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3.用地权属或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1)国有土地使用证(含附图)复印件。(2)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项目,须提交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正本、附件及附图)复印件和下列之一的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复印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复印件;(3)只有房屋产权证的,应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1份【中央单位及驻京部队为上级主管部门(国管局、中直管理局、总后勤部、武警总部等)出具的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 4.拟建项目性质、规模及有关情况的说明。5.拟建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示意图(含主要经济技术
3、指标, 对有特殊要求的建 设项目,建议提交平面图、立面 图、剖面图)1 份。6.申请对现状建筑进行加层的,须提交本建筑工程的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正本、附件及附图)复印件,和原设计单位或具有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结构基础证明文件(原件)1 份。 7.用铅笔标绘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 1 份。对位于市公共测绘产品(1/500 或 1/2000地形图;远郊地区可为 1/1000 或 1/10000)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市公共测绘产品地形图。 对市公共测绘产 品地形图未覆盖的地域,可提交具有测绘资质单位测绘的1/500 或 1/1000 或 1/2000 地形图,并加盖 测绘单位印章。8
4、.机要项目须提交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定密文件。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要求。受理地点:按照职责及工作权限,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自有用地)须到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 70 号中环大厦)或项目所在地规划分局办理。对外接待时间:1.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遇法定节假日,按市政府办公厅调整工作时间通知执行)2.项目所在地规划分局请登陆 “公共服务 下载中心”查询 。咨询服务电话:010-83978127网址:特别提示:按照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调整勘察设计招标登记与规划许可受理衔接方式的通知(市规发【2009】800
5、号)要求,建设项目应依法履行勘察设计招投标工作。备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可登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网站“公共服务 下载中心”下载;也可到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或项目所在地规划分局服务大厅免费领取。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请登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网站 “公共服务下载中心” 下载。按照建设项目申报要求,提交的申报材料中的文件复印件, 均须标 注“经核对,本复印件内容与原件内容一致”字 样并加盖申报单位印章。机要项目须提交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定密文件(地方涉密项目由北京市保密局确定,其中绝密级由国家保密局确定;中央单位涉密项目由国家保密局确定;驻京部队涉密项目由项目立项审批部门的同级主管部门确定)。市公共测绘产品是指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提供的北京市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申报单位对其提交的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上告知内容如有变化,以调整后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