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 衡 水 市 不 动 产 登 记业务指南衡水市不动产登记局2017 年 4 月 5 日 II 目 录A 首次登记 .A01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A02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3A0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4B 变更登记 .B0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5B0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7C 转移登记 .C0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9C0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11D 抵押登记 .4.1 D0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首次登记 .134.2 D02 国有建设用地及房屋(构筑物)抵押权
2、首次登记 .144.4 D0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构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 .155 E 注销登记 .5.3 E0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165.4 E0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176 F 预告登记 .6.1 F01 预告登记的设立 .186.2 F02 预告登记的注销 .197 G 更正登记 .7.1 G01 依申请更正登记 .208 H 异议登记 .8.1 H01 异议登记(设立、注销) .219 J01 遗失补证 .22 3 A 首次登记A01 (一)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一、申请登记程序申请人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二、划拨用地申请登记提交材料1、
3、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5、土地划拨价款;6、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还需提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三、收费文件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 号;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 号四、工作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办结。 4 A02(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一、申请登记程序申请人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申请登记提交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权籍
4、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4、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6、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及完税凭证;三、收费文件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 号;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 号四、工作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办结。 5 A0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一、申请登记程序申请人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二、申请登记提交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1) 、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
5、坐标;(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4)、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划拨价款相关缴纳凭证;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5、房屋已竣工的材料;6、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7 集资建房或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非商品房)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8、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的证明材料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9、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三、收费文件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 号;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
6、题的通知财税【2016】79 号。四、工作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办结。 6 B 变更登记B0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一、基本流程:申请人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二、申请登记提交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变更的材料,包括:(一)权利人名称变更:(1)变更证明材料;自然人变更姓名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企业法人名称变更的,应提供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证明材料及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免税凭证。涉及国有企业的,还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证明材料,涉及集体企业的,还应提交上级管
7、理部门的证明材料;社团法人名称变更的,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2)土地已设定抵押权或者地役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或者另一方地役权权利人同意变更的证明。(二)坐落变更:土地坐落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地名管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三)用途变更:(1)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2)涉及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缴纳证明。(四)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1)除应提交变更后的由登记机构或不动产产权产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合同补充合
8、同;(3)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土地灭失的证明材料;(五)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的国有建设用地的。 7 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法人凭证;(六)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三、收费文件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 号;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 号。四、工作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 3 个工
9、作日内办结。 8 B0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一、基本流程:申请人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二、申请登记提交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国有建设用地及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一)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的:(1)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的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名称变更需提供有批准权单位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其复印件;(3)自然人名称变更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姓名变更的证明原件。(二)地址变更:需提供公安、地名办公室等有权出具的地址发生变更的证明原件。 (证明内容应包括原地址以及现地址) 。(三)
10、用途变更: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四)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五)面积、界址范围变更: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
11、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 9 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六)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房屋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八)权利期限变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地价款缴纳凭证或证明;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三、收费文件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 号;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 号。四、工作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
12、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办结。 10 C 转移登记C0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一、申请登记程序申请人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二、申请登记提交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证明材料,包括:(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死亡证明、遗嘱、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证
13、明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5)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处分的,提交成立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的法院裁定书或者其他相关文件,以及买卖合同或转让合同;(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7)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由登记机构或不动产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行政决定导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