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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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黑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构建社会信用体系,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国发号)、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黑政发号),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

2、健全法制,规范发展。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重点突破,强化应用”的原则,以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主要内容,以信用法规制度和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为基础,以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为核心,以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服务市场发展为支撑,努力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全面建设诚信黑龙江,为推动黑龙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全面振兴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二)发展目标。到年,社会信用制度和标准体系基本健全;跨地区、跨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初步形成,以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信用信息数据库为基础的信用信息归集交换体系有效运行;以大数据和“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社会征信体系基本形

3、成;信用承诺、信用核查、信用报告应用制度全面推行,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建立健全;信用服务市场规范有序,信用服务机构公信力和竞争力明显提升;诚信理念深入人心,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取得明显进展,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明显改善,市场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高。黑龙江省“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目标二、推进重点领域诚信建设 (一)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健全依法决策机制,重大决策要严格依法依规履行程序。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强化权力制约监督,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权力,不断完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中介服

4、务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明确政府发挥作用边界,推进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基准工作,规范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克服行政行为的随意性。 .大力推动政务信息公开。提高政府数据开放意识,有序开放政府数据,方便全社会开发利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把政务履约和践诺纳入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把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报告中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落实情况以及为百姓办实事的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

5、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妥善处理好新旧政策衔接,不得随意给投资者许愿、变规划、变政策。尊重并自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加强和完善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广泛开展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和教育,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 .突出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加强政府自身诚信建设,以政府的诚信施政,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推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核查制度,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培育信用服务市

6、场发展。 (二)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生产领域信用建设。以食品、药品、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加强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生产和加工环节的信用管理,建立部门间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共享制度。推进绿色有机食品企业信用建设,建立健全涵盖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包装储运、专用生产资料等环节的技术标准体系,打造绿色食品诚信品牌。 .流通领域信用建设。推进批发零售、商贸物流、住宿餐饮及居民生活服务行业信用建设,开展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市场混淆行为、虚假宣传、商业欺诈、商业诋毁、商业贿赂等的查处力度。促进商贸流通企业与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合作开展各类信用

7、消费业务。推进对外经济贸易信用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外贸易、援外、对外投资合作等领域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和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 .金融领域信用建设。加大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披露虚假信息、非法集资、逃套骗汇等金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强金融产品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依法查处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等行为。深化资本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针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深化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服务诚信管理,建立失信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

8、监管工作人员、消费者的诚信教育。 .税务领域信用建设。加强税务领域信用分类管理,完善国地税联合纳税信用等级评价方式和指标,建立完善税务“黑名单”制度,利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专栏”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进行公布,建立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开展纳税人基础信息、各类交易信息、财产保有和转让信息以及纳税记录等涉税信息的交换、比对和应用工作。依法依规征缴税费,严禁对企业征收“过头税”。 .价格领域信用建设。指导企业和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规范和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实行经营者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依法查处捏造和散布涨价信息、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失信行为,完善经营者价格诚信制度。 .安全生产领

9、域信用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号)。以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和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为重点,完善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建设。制定针对招标人、供应商、投标人、竞买人、评标评审专家、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标准,依法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建立涵盖公共资源交易情况的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健全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鼓励市场

10、主体运用信用信息和相关评价结果,将其作为公共资源交易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项目管理领域信用建设。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政府网站,集中公开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建立我省项目(企业)法人信用等级信息库并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将有申报虚假项目、提供虚假要件、无故不开工建设、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挪用政府建设资金等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围绕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运输站场、运输工具检验与维修、驾驶员培训以及相关服务机构等重点方向,将诚信监管纳入运输行政管理日常工作。建立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与资质审批、执业资格

11、注册等审批审核事项的关联管理机制,鼓励运用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电子商务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企业客户信用管理和交易信用评估制度,推行电子商务主体身份标识制度。严厉查处电子商务领域制假售假、商标侵权、传销活动、虚假广告、以次充好、服务违约等违法行为,打击内外勾结、伪造流量和商业信誉的行为,对失信主体建立行业限期禁入制度。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行为的监督规范,畅通网络维权渠道。 .会展、广告领域信用建设。推动展会主办机构诚信办展,践行诚信服务公约,建立信用档案和违法违规单位信息披露制度,推广信用服务和产品的应用。建立健全广

12、告业信用分类管理制度,打击各类虚假广告,突出广告制作、传播环节各参与者责任,完善广告活动主体失信惩戒机制和严重失信淘汰机制。.中介服务业信用建设。建立实施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和披露制度,重点加强公证仲裁类、律师类、司法鉴定类、会计类、担保类、鉴证类、检验检测类、评估类、认证类、代理类、经纪类、职业介绍类、咨询类、交易类等机构信用分类管理。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承诺制、执业公示制、合同管理制、依规收费制、执业记录制等制度。实行对中介机构及其执业活动联合监管,对于违规垄断经营、收费不合理、提供虚假报告的中介机构予以严处。 (三)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医药卫生领域信

13、用建设。推进医院评审评价和医师定期考核,开展医务人员医德综合评价。惩戒收受贿赂,打击非法行医、出租承包科室、过度医疗、发布虚假违规医疗广告等违法失信行为。开展药品安全诚信承诺活动,严厉打击制假贩假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全面建立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开展诚信医院、诚信药店创建活动。 .教育、科研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教师诚信制度,开展教师诚信承诺活动。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培养诚实守信良好习惯,为提高全民族诚信素质奠定基础。规范科技诚信管理,建立“一站式”申报平台,将各类计划系统全部纳入“科技计划综合管理系统”。探索开发研发项目专家网上评审系统,实现科技计划项目形式审查、业务审查、行业专家评审全过程网上操作;完善科技诚信数据库,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无故不履行项目合同义务等科研不端行为的单位列入“黑名单”,减少或取消其申报科技项目指标,并与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互联共享。 .社会保障领域信用建设。严格核定已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基数,促进参保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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