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省级补贴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依据目的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促进生态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琼府201635号)精神,推动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有序健康发展,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省级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提高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省级补贴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海南省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建2016499 号),结合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职责分工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资金管理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开展补贴资金申报、审核
2、工作,会同省财政厅下达补贴资金支出计划。省财政厅主要负责补贴资金的经费预算安排,按程序拨付资金,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第三条资金来源 省级补贴资金从省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中安排。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条件第四条补贴范围及要求 补贴范围为,一是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的充电设施,二是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同时申请补贴的充电基础设施还需符合以下要求:2(一)充电基础设施的运营企业符合海南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所提的资质要求;(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相关技术标准、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三)按国家和本省相关要求能实
3、现充换电数据共享,并需接入省级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达到充电基础设施互通互联;(四)充电基础设施电能可计量,位置可查询,充电状态可监管;(五)充电基础设施必须在海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安装;(六)支付方式具有通用性,具备银联卡、交通卡等第三方支付功能,可实现刷卡或扫码等便捷支付方式;(七)企业充电数据采集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范要求,需对充电和运营数据采集和存储,并且数据保存期限不低于 5 年。第三章 补贴方式及标准第五条 补贴方式和标准(一)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的充电设施,运营阶段按充电电量,给予运营度电补贴,暂定补贴期限为5年。补贴标准为0.10元/千瓦时;每个充电桩(站
4、)补贴上限,按照安装额定功率为基数,每千瓦补贴不超过200元/年。按属地原则,补贴费用由省、市(县)各承担50%。(二)对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投资和运营给予补贴。对2016年至2020年省级平台设备投资及 APP 应用平台等相关研发费用,3给予30%财政资金补贴,补贴上限不超过500万元。对省级平台运营涉及的公共网络租赁等公共服务费用,给予财政资金补贴,每年补贴上限不超过100万元。补贴费用由省级财政承担。研发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要求进行确认。 第六条 接入要求 充电基础设施在项目竣工时,应同步将基本数据接入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自基本数据接入日的次月,具备获得充电基础
5、设施运营补贴资质。第四章 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第七条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程序:(一)申请申请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贴的单位应按要求填写海南省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贴申请表,该申请表可在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网站上下载。(二)材料充电基础设施企业(或项目法人单位)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将海南省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交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申请表主要包括以下材料:1.海南充电基础设施完成基本情况表;2.设备合同,设备发票(复印件)。如是外文合同、发票,需附有中文译件;3.电费凭证或经过检测核准的发电量证明;4.项目备案文件;5.充电基础设施基本数据自愿按省级平台要求接入的承诺
6、函;6.企业法人(项目法人)营运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47.项目验收合格证明;8.充电基础设施站点形象照片。(3)初审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贴每季度申报一次。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贴在次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前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管理机构。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管理机构要在 10 个工作日汇总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贴材料,并将汇总的材料和出具的补贴初审意见,按属地原则报送当地市(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牵头主管部门,抄送市(县)财政部门。市(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牵头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次季度第二个月前完成审核工作,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抄送省财政厅。(4)拨付省
7、发展改革委将核查通过的项目名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和补贴资金等情况在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网站上公示 7 日以上,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向省财政厅申请拨付资金。省财政厅按照财政管理有关要求,将补贴资金下达各市县,市县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资金下达市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牵头主管部门,由业务主管部门按程序拨付至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对有异议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进一步调查核实。第八条 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投资运营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程序(一)申请申请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投资运营补贴的单位应按要求填写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补贴申请表,该申请表可在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网站上下载。5(
8、二)材料申请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补贴的单位,将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交省发展改革委,申请表主要包括以下材料:1.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完成基本情况表;2.设备合同,设备发票(复印件)。如是外文合同、发票,需附有中文译件;3.项目验收合格证明;4.APP 应用等相关研发费用凭证;5.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涉及的公共网络租赁等公共服务费用凭证;6.上年度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分析报告;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三)审核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补贴每年申请一次。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补贴材料,于每年一月底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四)拨付省发展改革委将省
9、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建设、研发和补贴资金等情况在省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公示 7 日以上,公示无异议由省发展改革委向省财政厅申请拨付资金。省财政厅按照财政管理有关要求,将补贴资金下达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拨付至省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管理机构。对有异议的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进一步调查核实。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6第九条信息公开 省发展改革委按规定在部门门户网站上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扶持范围和对象、补贴资金安排年度计划、补贴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进行公开。第十条相应责任 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市(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牵头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承担对申请材料的审
10、核责任。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将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十一条补贴细则 各市(县)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备案。第十二条解释权 本暂行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解释,可根据国家政策变化、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充电基础设施推广应用规模等因素,适时调整相关政策和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有效期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 年 12 月 31 日。附件: 1.海南省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贴申请表2.省级充电基础
11、设施信息平台投资运营补贴申请表附件 1 编号: 海南省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贴申请表市(县): 补贴申请单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 填 表 说 明1. 本表供申请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财政补贴使用。除需单位和组织填写的外,其余均由充电基础设施投资方经办人填写。2. 首页的申请表编号由省充电基础设施平台管理机构填写,按照收到申请表时的年、月、日及先后顺序(取三位数)编号,如2015 年 12 月 09 日,收到的第一份表编号为:2015-12-09-001。3.照片采用 JPG 格式照片,容量不超过 10M,照片内容需要包括新建充电基础设施整体形象和配套配变铭牌参数等内容。4. 本表须填一式 3 份,分别由充电基础设施投资方、发改部门、财政部门留底。1海南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填写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联系人 联系电话单位资料详细通信地址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起止时间项目基本建设情况包括:项目建设总投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模(交流充电桩、直流充电桩、换电设施建设规模),充电基础设施相关技术参数,项目用电报装情况简介。备注单位盖章: 填写说明:1.请用电脑填写后打印,或用黑色墨水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清晰,方便阅读;22.有关的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务请真实准确,以免无法及时联系,造成不必要的延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