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程技术学院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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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河北工程技术学院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院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院名称:河北工程技术学院。学院法定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宫北路 11 号。学院网址:http:/ 学院是由李田贵、吴满财、许顺亭三人出资举办的、省属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本科普通高校。法定代表人李田贵。全日制在校生 8000 余人。主要实施以工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普通本科学历教育,兼顾专科生学历教育,积极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交流。学院根据

2、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政策规定,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和专业。第四条 学院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区域产业发展和社会建设服务,培养面向生产服务一线,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和高2度社会责任感,理论功底扎实,实践能力突出,拥有就业创业能力,具备继续学习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型复合型人才。第五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范,创新办学理念、体制、机制和模式,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六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由出资者、学院院长、知名学者专家、企业管理者、教职工代表等 9 人组成,董事具有

3、5 年以上教育、企管经验。董事按照董事会章程推选,每届任期 4 年,可连选连任。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院长;(二)修订学院章程,制定学院规章制度; (三)审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财务预算和决算;(六)决定教职工编制和工资标准; (七)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3(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 1/3 董事会成员提议,可临时召开董事会会议。第九条 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 2/3 以上董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学院章程;(三)制

4、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六)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学院修改章程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第十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应当做会议记录,并存档保管。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同意决定的事项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董事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院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第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学院签署或授权有关人员签署有关文件; 4(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独立行使对董事、院长及学院管理的监督权。监事由举办者

5、代表和教职工代表共 3 人组成,其中举办者代表 1 人由举办者确定,教职工代表 2 人由学院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召集人由监事会成员推选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4 年,可连选连任。董事、院长不得兼任监事。第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学院财务;(二)对董事会会议的决定及其实施进行监督;(三)对董事、院长执行法律、法规或学院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四)当董事、院长的行为损害学院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院长予以纠正;(五)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十五条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第十六条 学院设院长 1 人。院长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5院长的任职

6、条件,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十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 70 岁。第十七条 院长对董事会负责。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后组织实施; (三)提出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经董事会决定后组织实施; (四)提出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方案,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对学院工作人员依法实施奖惩;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研、对外合作与交流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六)负责学院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七)学院董事会授予的其他管理职权。 第十八条 学院设副院长

7、 3-5 人。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院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院长指定的常务副院长代其行使工作职权。第十九条 学院按照科学、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教育教学及行政管理工作机构,赋予各工作机构相应的管理和服务职责。工作机构根据职责和制度规定开展工作。6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的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二)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三)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

8、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院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四)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发展教育与管理工作。(五)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七)督促检查学院安全稳定工作,依法维护学院安全稳定。第二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共青团组织,团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发挥团结教育学生的重要作用。7第二十二条 学院建立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的具备较高素质的学生管理队伍。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辅导员总体上按师生比不低于 l:200 的比

9、例配备,每个班级都配备 1 名班主任。第二十三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委派的督导专员,并在办学活动中自觉接受其监督指导。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是由教授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组成的学术审议机构。学院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审议学院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第二十五条 学院成立以教职工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教职工代表大会每 3 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一次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院长的工作报告;

10、(二)审议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和重大教育教学改革方案;(三)审议通过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方案等有关8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学院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学院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据工会章程开展活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第二十七条 学院依据有关规定鼓励、支持学生组建共青团、学生会及其他学生社团组织,学院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学生组织机构依据各自章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第三章 学生第二十八条 学院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入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院录取或转入学院学

11、习的学生,即取得学院的学籍。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二十九条 学院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一) 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9(二) 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选择辅修专业,选修课程;(三) 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四) 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五) 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 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

12、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七)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一) 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二) 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三) 遵守学院学业考核管理规定;(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有关费用;(五) 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六)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二条 学院依法建立助困制度,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第三十三条 学院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按照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10对违反学院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学院按照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第三十四条

13、学院建立学生校内申诉制度。学生对学院给予的处分不服,可以根据校内申诉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五条 学院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鼓励学生到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一线就业。第三十六条 学院严格执行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制度。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由学院法定代表人负责。未经学院法定代表人签发、未经审批机关审核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发布。第四章 教师和职工第三十七条 学院聘用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第三十八条 学院聘用教师、职工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第三十九条 学院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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