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管理,规范项目规划设计变更与预算调整工作,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整治的意见(鄂发 20117 号)、 湖北省土地整治管理 办法(省政府令 344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 2003122 号)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放土地整治 项目三项审批权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土资发2014 15 号)和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DB42/T684-2011)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省级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包括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
2、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其他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第三条 本办法在计算项目规划设计变更预算调整金额占原批准预算比例时(计算方法见附表 3),土地平整、灌溉排水、田间道路及其它单项工程之间,涉及的预算调整金额不重复计算;项目二次及以上变更的,须将本次变更涉及的预算调整金额与以往已变更涉及的预算调整金额累加计算。第四条 项目实施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设任务、规划设计和预算进行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和调整预算。有下列情形发生,导致项目规划设计无法实施或确需进行优化和改进的,可以提出规划设计变更:(一)项目规划设计不能满足解决项目区突出问题的;(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
3、、文物保护或生态环境保护、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等要求需要调整规划设计的;(三)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需要调整规划设计的;(四)项目立项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项目区进行了部分工程建设,为避免重复建设的。第五条 规划设计变更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先报批后变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越权审批变更,严禁先实施后报批。(二)总预算不增加。因变更造成项目投资超出原批准预算的,由地方自筹解决;结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返回。(三)严格控制变更总量。除因使用招投标下浮资金或审计审减资金增加建设任务导致的项目规划设计变更调整预算外,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累计调整预算不得超过原批准预算的30%,土地平整
4、、灌溉排水、田间道路和其它工程等单项工程累计涉及调整预算金额不得超过原单项工程预算金额 30%。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累计已达 2 次或已经批准变更的单体工程,一律不得再申请变更。(四)确保新增耕地面积。变更后,项目新增耕地面积不得低于立项批准的新增耕地面积。(五) 符 合 土 地 整 治 项 目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DB42/T684-2011)的要求。不得超标准设计或将不属于土地整治项目投资范围的工程列入建设内容。 第六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一)非直管市省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整治项目变更审批程序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向市(州)国土资源局申报,市(州)国土资源局
5、根据各地具体管理办法开展变更审批工作。变更批准后,市(州)国土资源局于每年 6 月、12 月底汇总本辖区内项目变更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二)国家投资项目或农垦系统项目变更审批程序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向市(州)国土资源局(省农垦局土地整理中心)申报,市(州)国土资源局(省农垦局土地整理中心)转报省厅,省厅派员现场踏勘核实后确定是否予以批准。3 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沙洋监狱管理局项目变更,直接向省厅申报,省厅派员现场踏勘后确定是否予以批准。根据项目变更备案情况,省国土资源厅对市(州)变更备案项目进行抽查并实地踏勘核实,对超规划设计规范或土地整治投资范围的一律不予认可,追究相关责
6、任人责任,并在全省通报批评。第七条规划设计变更审批应在湖北省国土整治项目监测监管系统中同步进行,县(市、区)及市(州)国土资源局应及时登录湖北省国土整治项目监测监管系统,上报、审核项目规划设计变更资料。第八条 规划设计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向市(州)国土资源局申请变更的请示;涉及第六条第二、三类项目的,应附具市(州)国土资源局向省厅的变更请示;(二)项目规划设计变更呈报表(附件 1); (三)项目立项批复和预算批准文件;(四)历次变更说明和批准文件;(五)项目变更说明(应明确项目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村组所导致的变更比例及变更原
7、因);(六)项目变更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对比表(附件 2);(七)项目建设任务变更统计表(附件 3);(八)项目变更前后变更部分预算调整对比表;(九)项目变更前原现状图、规划图,变更后规划图,规划变更对比图(图中附工程量变更统计表);(十)项目单体工程设计标准发生变更、新增加单体工程的,应附变更前后单体工程设计图; (十一)公众参与意见;(十二)项目变更方案专家论证意见。第九条 规划设计变更应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编制变更工程预算,并调整对应的项目预算。不得借变更之名偷工减料、降低质量标准、套取工程施工费获取利益。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应征求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村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
8、单位的意见,遵守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的有关条款。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变更方案应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示公告。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累计调整预算超过原批准预算 30%的,规划设计变更方案必须征得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乡镇、村组须盖章确认。第十二条 因乡镇、村组原因,导致变更累计调整预算超过原批准预算 30%的,两年内不得在该乡镇、村组安排项目。第十三条 规划设计变更应明确测量单位责任,因测量不到位导致变更累计调整预算超过原批准预算 30%的,取消其土地整治从业备案资格。第十四条 变更设计原则上应当由原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经原规划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承担单位也可以选择其他经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规划设计
9、单位编制。变更设计编制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变更设计,并对变更设计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五条 因规划设计单位规划设计失误导致变更累计调整预算超过原批准预算 5%的,按照相应比例核减应支付的规划设计费用;导致变更累计调整预算超过原批准预算 30%的,给予“一次警告,两次不合格 ”的处罚 ,凡被列入“不合格”的规划设计单位,取消其土地整治从业备案资格。第十六条 项目变更后的工程实施,原则上由项目原标段施工合同单位承担。第十七条 因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弄虚作假、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合伙套取工程施工费造成的项目变更,取消相应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土地整治从业备案资格。第十八条 因国土资源部门管理不当,导致变更
10、累计调整预算超过原批准预算 30%的,或先实施后申请变更报批的,市(州)国土资源局和省国土资源厅一律不予认可,并在全省通报批评,核减项目所在地的第二年度计划指标。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其涉及的工程施工费纳入决算。未经批准或经省国土资源厅抽查后不予认可的规划设计变更,其涉及的工程施工费一律不予纳入决算。第二十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健全规划设计变更管理制度,对规划设计变更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擅自变更的,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第二十一条 市(州)国土资源局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厅备案。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
11、日起施行。附表 1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呈报表(第 1 页)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地点项目立项批准文号 项目预算批复文号建设规模(公顷) 资金预算(万元)调整前(公顷)开发规模调整后(公顷)调整前(公顷)整理规模调整后(公顷)调整前(公顷)复垦规模调整后(公顷)调整前(公顷)建设规模调整情况总体规模 调整后(公顷)调整前建设位置调整调整后调整前(公顷)建设位置调增面积(公顷)调整后(公顷)调整前(公顷)新增耕地面积调整(公顷)调整后(公顷)调整前(万元)预算调整情况(万元)调整后(万元)调整工程量占规划设计工程量(%)土地平整工程 调整资金占规划设计资金(%)调整工程量占规划设计工程量(%)灌溉与
12、排水工程调整资金占规划设计资金(%)调整工程量占规划设计工程量(%)田间道路工程调整资金占规划设计资金(%)调整工程量占规划设计工程量(%)农田防护与生态保护工程 调整资金占规划设计资金(%)调整工程量占规划设计工程量(%)工程调整情况其他工程 调整资金占规划设计资金(%)联系电话报件人电子邮箱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呈报表(第 2 页)因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局 原因导致 %因乡镇、村组原因导致 %因测量单位原因导致 %因规划设计单位原因导致 %因监理单位原因导致 %变更调整原因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 %乡镇、村组意见主管领导: 年 月 日规划设计单位意见主管领导: 年 月 日监理单位意见 主管领导: 年 月 日施工单位意见 主管领导: 年 月 日项目所在地土地整治机构意见 主管领导: 年 月 日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局意见主管领导: 年 月 日附表 2土地整治项目变更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对比表项目变更后结构变化(公顷)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地类项目变更前的面积(公顷)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未利用地其它土地前后增 减面积(公顷 )耕地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农用地其他农用地 工矿仓储用地 住宅用地 交通运输用地 建设用地水利设施用地 未利用土地 未利用地 其它土地 项目变更后的面积(公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