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爱心保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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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爱心保险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一、采购项目概况(一)项目概况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提高计划生育家庭抵抗风险能力和社会保障福利水平,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的落实显得尤为重要。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其目的是帮助城镇计划生育家庭提高意外伤害、健康等风险的保障水平。南宁市委、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工作,2012 年把它列入年度社保惠民工程。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已经成为南宁开展“生育关怀” 活动的优质 品牌,是政府服 务职能的延伸,是关注民生、服务民生的切实体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管理办法(桂卫发2016 11 号)

2、文件精神,对南宁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继续实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爱心保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爱心保险保险费每人 200元标准执行,所需保险费纳入南宁市财政年度预算。(二)项目覆盖的县区(开发区)青秀区、兴宁区、西乡塘区、江南区、良庆区、经开区、高新区、邕宁区、武鸣区、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隆安县、马山县、上林县、宾阳县、横县;共 15 个县区(开发区)。(三)招标背景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保障人民工作生活中的作用,切实帮助计划生育家庭抵抗风险能力和提高社会保障福利水平。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卫发【2016】11 号)文

3、件要求,南宁市计划生育协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组织本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爱心保险项目服务招标工作。二、项目内容南宁市政府采购中心受南宁市计划生育协会委托,经市财政局同意,现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对南宁市 2017-2018 年度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爱心保险服务进行公开招标采购。(一)采购需求说明序号内容 采购需求1 投保 须为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有在南宁辖区内经人条件营本次招标险种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2保险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爱心保险项目是指经南宁市各县区(开发区)卫生计生部门确认、对南宁市女方 49 周岁(含 49 周岁)-75 周岁(含 75 周岁)以下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

4、死亡家庭父母。3保险期限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爱心保险项目 2017 年 12 月 1 日零时起2018 年 12 月 1 日 24 时止。4合作期限与中标商业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一年,自 2017 年 12 月1 日零时起至 2018 年 12 月 1 日 24 时止。5参保形式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爱心保险项目采取政府统一出资为市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购买爱心保险。6保险费报价1.保险费报价=每户 年保险费 总参保户 数,取合计数为总报价。2.预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爱心保险 2017 年度参保人数为 2000 人。3.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爱心保险项目每人的保费额度为固定金额:200 元人民币,投标人的报

5、价需统一按招标保费额度报价。7基准保额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爱心保险项目:意外身故 10000 元,疾病身故 10000 元;意外导致残疾 10000 元;意外住院 9000元,疾病住院 6000 元。其中,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只能在基准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基础上增加,不得减少。具体详见附件 1“六、保险费及保险金额”。8 备注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1南宁市 2017 年度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政策性保险招标采购相关要求(二)投标要求1.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1)本项目的服务计划方案,方案中包括投保设计、理赔服务、业务管理、保险培训及其他服务等;(2)项目服务人员一览表;(3)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业务管理规

6、章制度一览表(规章管理制度的详细内容如需另行提供的,可以以光盘形式提供,单独封装后与投标文件一起提交);(4)增值服务方案;(5)分支机构设置一览表。2.投标人的报价应符合国家对同类保险的有关规定。3.合同履约期间,中标单价不可变动,但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有新政策的,按新政策执行。附件 1 南宁市 2017 度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爱心保险招标采购相关要求一、投标人的基本要求1、须为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有在南宁市辖区内经营本次招标险种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2、具有独立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施和相关技术能力;具有较完备的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能满足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业务发展、内控

7、管理和理赔服务等需要;具有较为稳健的再保险和完备的意外、疾病身故风险应对预案;上一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在 100%以上;具有完善的保险服务网络及与业务规划相匹配的专业人才。3、具有良好的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二、被保险人(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爱心保险是户籍在南宁市行政区内经南宁市各县区(开发区)卫生计生部门确认且女方 49 周岁(含 49 周岁)-75 周岁(含 75 周岁)以下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预计 2017 年度为 2000 人。 (二)有下列情形的保险对象取消被保险资格:1.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是因其聚众滋事、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

8、行为所致的。2.被保险人违法收养子女的。被保险人家庭须缴回已交保险费及已得赔付金。三、保险期限(一)中标人将获得合作期限为 1 年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爱心保险项目,合作期限为自 2017 年 12 月 1 零时至 2018年 12 月 1 日 24 时止。(二)南宁市计划生育协会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合作期限内,采购人将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爱心保险以人为单位参保(保险期限为2017 年 12 月 1 日零时起至 2018 年 12 月 1 日 24 时止)。(三)采购人按年度支付保费,中标人按年度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投标人需要声明,一旦中标,将追溯保险合同效力为中

9、标期限内每年的 12 月 1 日四、保险责任及保险金额(一)投标人必须提供的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爱心保险的身故保险责任及身故保险金给付限额为:意外身故 10000 元、疾病身故 10000 元。2.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爱心保险的医疗保险责任及医疗住院护理保险金给付限额为:意外住院护理 100 元/天,最长不超过 90 天,最高限额 9000 元;疾病住院护理 100 元/天,最长不超过 60 天,最高限额 6000 元。3.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爱心保险意外残疾责任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限额为:10000 元。(二)以下情况不属于保险责任,投标人可不提供:1.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

10、险人身故的,保险机构不负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1)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杀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3)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导致身故;(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导致身故。2.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第一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机构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1)上述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2)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3)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4)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助听器等;(5)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三)需要明确的特殊情况

11、保险期限内多次同一情形报保的同一个计划生育家庭,该项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五、参保形式2017-2018 年度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爱心保险项目采取政府出资参保的形式,即政府统一出资为全市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购买政策性保险。六、保险费及保险金额本次招标采购的内容包括保险对象及相对应保险责任的基准保险金额,其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为 2017 年度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爱心保险费总价。(一)2017 年度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爱心保险项目保险费及保险金额1.2017 年度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爱心保险费总价=每人保险费 总人数。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爱心保 险项目预计 2017年度参保人数有 2000 人,最终参保人数以实际发生为准。保险费标准为每人 200 元,保险金额预算总价为 40 万元。2.保险责任方案如下:保障方案保障对象保险责任 保险费(元/人) 基准保险金额(元/人)意外身故 10000疾病身故 10000父亲母亲 意外残疾200(元/年)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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