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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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河北省实施 办法(2009 年修正本) 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义务教育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其他招收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含完全中学的初中部,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

2、辍学、退学和毕业等事项的管理。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依规应当在我省入学直至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第四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管理,学校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2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建立规范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统筹安排全省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核办和问题学籍处理;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

3、交换。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具体操作细则;统筹安排本市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核办和问题学籍处理;作为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直属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定期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学校的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辖区内各学校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安排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核办和问题学籍处理工作;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核办辖区内学生学籍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

4、行相应管理;定期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学校的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生学籍信息收集、3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生的学籍注册、招生、问题学籍处理、关键数据变更、学籍异动、毕业升学、控辍保学、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管理、学生照片更新;根据实际情况对学校的年级、班级、班主任、学籍管理员、校长及其联系电话等信息和学生的各项基本信息实时更新。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学校的在校学生数与电子学籍系统中录入人数一致,并相对应。校长是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副校长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

5、核办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学籍信息分班采集安排、汇总、校验、上报、信息更新和学籍档案管理等业务工作;学校各有关部门和班主任协助提供和核实学生学籍信息。第五条 全面实施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建立省、市、县、校四级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网络。学生学籍信息数据按照“学校收录、属地监控、分级核办、全国联网”和“ 小学入学建档,各学段随转”的原则进 行管理,保证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唯一性、连续性。学校须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为本校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对学生学籍进行规范管理。4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

6、籍管理员负责管理。在应用电子档案同时保留必要的原始纸质档案。第二章 招生、入学、注册第六条 小学、初中均实行每年秋季招生、入学。小学、初中招生范围(片区)、招生计划及其它招生要求,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属地原则确定,并报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直属学校合理划定招生范围,也可以委托直属学校所在县(市、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这些工作。各学校要严格按计划招生。第七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当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法送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应当由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送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免试、就近”的原则

7、,就近安排其进入当地公办学校就读。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具体由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具5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可申请进入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对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第八条 小学新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接续或采集录入学籍信息,从学生入学之日 30 天之内为其接续学前学籍信息,并建立小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8、针对无学前学籍信息的学生,学校需通过电子学籍系统为其新建小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电子学籍新建立程序为:(一)学校向学生下发纸质学生基本信息表(见附表 1);(二)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学生基本信息表相关内容后交回学校,经班主任、学生学籍主管副校长核办后,由学校学籍管理员打印、下发给学生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进行签字确认;(三)经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班主任签字确认后,学校学籍管理员按照学生基本信息表所填内容将各学生学籍信息、家庭成员信息及照片录入或导入电子学籍系统,经学校和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须该校主管部门)核办通过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获得学籍号

9、,电子学籍正式建立。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由电子学籍系统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的规则自动生成。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须在各学年开学一个月内通过电6子学籍系统核准本行政区域内小学新生学籍。第九条 学校应为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在校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内容包括:(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 预防接种信息等;(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六)享受资助信息;(七)教

10、育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在校学生学籍纸质档案内容包括:(一)学生基础信息采集表;(二)相关印证材料等。第十条 小学、初中所有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经学校多方联系仍无结果的,视为疑似辍学,待恢复入学后补录、更新学籍信息。第十一条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以在流入地接受义务7教育,学生就读学校应为其建立、接管学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 为主,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 的原则,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11、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普惠性民办学校就读。第十二条 获得招收国际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但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能使其获得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 国际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 42 号令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小学各年度招生结束后,由学校对新生进行均衡分班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注册。初中招生在电子学籍系统完成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后进行,县级教

12、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别按“统 一招生” 和“自主招生” 方式将招生结果导入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招生,并由学校对新生进行均衡分班,再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学生编入相应班级。小学班额限定在 45 人以内;初中班额限定在 50 人以内。第十四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各级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第十五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如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8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复印件,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受控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部门审批。

13、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部门核准变更的,由学校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第 3 章 休学、复学第十六条 学生如因伤病或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 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填写河北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见附表 2,以下简称休学、复学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生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或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学校核办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休学的,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主管教育行

14、政部门登记后做休学处理。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其电子档案,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其休学、复学申请表的附件保存备查。第十七条 学生患有传染病或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9能使其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疾病的,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令其休学。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单次休学期限不超过一年。因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病历和医药费票据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继续休学。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次。九年级第二学期学生一般不予休学。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15、凭休学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康复证明,并填写休学、复学申请表,经学校核办签章、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复学,并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后做复学处理。学校应当根据复学学生实际情况,按照“接续学业原则” 安排其回原年级就读,或者按休学年级安排其插班学习。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学校应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河北省实施 办法(2009 年修正本)相关规定处理。第 4 章 升级、跳级10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学年升一级。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在后台统一

16、进行,时间为每年 8 月 10日 24 时。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一般不允许跳级。个别德、智、体、美等方面特别优秀、且具备超前学习能力确实需要跳级的学生,其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可提出跳级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并签章,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准予跳级。跳过年级,视为受过相应年限的义务教育。跳级不能跨学段,且限于本校范围内。跳级应在学年度结束时办理,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升入毕业班及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第二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随班就读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确因学习困难,可由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核办,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准予留级。留级应在学年度结束时办理。毕业班学生一律不留级。第 5 章 转学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不得随意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准予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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