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招标投标协会章程(2017年版修正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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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河北省招标投标协会章程(2017 年版修正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协会名称:河北省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名称:Hebei Tendering&Bidding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HBTBA) 。第二条 协会性质:协会是由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招标投标理论研究的社会团体、专家学者,以及招标投标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并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第三条 协会宗旨:坚持服务与自律相结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招标投标行业自律,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

2、权益。受省政府部门委托,协调招标投标工作,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省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第四条 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河北省民政厅,业务工作接受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指导和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在石家庄市。2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以下几项:(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河北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会员单位的愿望和意见,以及在招标投标实践活动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三)组织开展前期

3、调研和评估论证,为政府制定招标投标方面的法规政策、行业发展战略、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提供建议;(四)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研究制定全省招标投标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业务统计规则、技术标准规范和职业标准规范等,并组织实施,推进招标投标实务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五)推进招标投标行业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接受省政府有关部门委托,配合做好河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网、全省统一评标专家库、河北省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平台、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河北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六)组织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单位的诚信档案、3信用等级评价制度,为政府规范招标投标市场提供服务;(七)

4、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等各类招标投标活动的业务咨询;(八)收集、提供省内外招标投标信息,编辑出版招标投标方面的刊物、教材、书籍、资料,建立相关信息网络系统,举办展览和论坛等活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招标投标活动信息服务;(九)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招标投标业务、管理知识、继续教育的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十)组织招标投标业务及行业管理的经验交流活动,宣传、表彰全省招标投标优秀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十一)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协助政府部门调查有关招标投标的举报和投诉;(十二)代表河北省招标投标行业,加强与国内外行业组织的联系,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工作交

5、流与合作;(十三)法律、法规规定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一)单位会员。依法设立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为本协会单位会员:41、从事招标投标活动或研究的企事业单位;2、各类招标代理机构;3、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行业协会和其他有关机构或团体。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后,继任原会员代表在该协会的职务。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时,应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二)个人会员。招标投标领域的专家学者及招标投标从业人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协会章程;(二)

6、自愿参加协会;(三) 在招标投标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 提交入会申请;(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协会活动;(三) 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五) 自愿入会、退会自由;(六) 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合法权益;(二)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三)执行协会会员自律规定,接受协会的检查与协调;(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六)会员大会决

7、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连续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取消会员资格。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违纪及违犯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6(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

8、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推举名誉会长、首席顾问,聘请协会特邀理事、特邀常务理事和顾问;(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法定代表人;(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状况;(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7(十)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一) (二)(四) (六) (七) (八) (九) (十)项规定的职权。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 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立会长办公会,由会

10、长、常务副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必要时吸收部分非驻会副会长参加。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主持不定期召开。会长办公会的职责是: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职责。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8(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招标投标领域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正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6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

11、会员代表大会 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组织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领导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任用;(四)提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9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意见,提交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决定;(五)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六

12、)处理协会其他重大事宜。第二十九条 协会设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领导协会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定、决议。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常务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长主持协会秘书处工作。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决定、决议;(三)向协会会长提名秘书处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四)处理会长、常务副会长委托交办的工作;(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一条 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

13、行使下列职权:(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10(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四)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五)监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第三十五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六条 协会建立严格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并不得兼任出纳。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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