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行政处罚结果公开表行政执法单位名称: 填写时间:2014 年 7 月日序号处罚文号处罚决定作出时间 当事人 简要案情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1锡山工商案(2014)00032号2014 年 3月 21 日 何某某当事人于 2013 年 12 月 30 日,从安徽某酒业有限公司承接“唐小二”酒包装制作业务。安徽某酒业有限公司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并提供了印版,约定制作“唐小二”白卡 500ml酒包装 2000 套、 “唐小二”白卡 250ml 酒包装 3000 套、 “唐小二”金卡500ml 酒包装 5000 套,以上每套包装均包含 1 只外箱和 6 只小盒,按照市场价格
2、约定两种白卡材料的酒包装是 8 元/套、一种金卡材料的酒包装是 9 元/套。当事人于 2013 年 12 月 30 日开始制作,委托刘某某进行印刷,剩余贴膜、碰刀、粘合等工序由当事人加工。该白酒包装显著位置标注有“唐小二” 、 “中国著名品牌” 、 “中国 古井镇 安徽 ”字样,在酒包装的顶端标有“唐小二十年” ,等字样,其中“唐小二”在酒包装中间位置大而突出使用。现查明, “店小二”商标已由安徽井中集团店小二酿酒有限公司在第 33 类酒类商品上注册,注册号:第 3807234 号,同时安徽井中集团店小二酿酒有限公司在第 33 类酒(饮料)注册了“店小二”的组合商标,注册号:7388885。至
3、 2014 年 2 月 20 日案发为止,当事人共制作“唐小二”白卡 500ml酒包装 2000 套、 “唐小二”白卡 250ml 酒包装 3000 套、 “唐小二”金卡500ml 酒包装 5000 套,已发货“唐小二”白卡 250ml 酒包装 2000 套、 “唐小二”金卡 500ml 酒包装 2000 套,库存有“唐小二”白卡 500ml 酒包装 2000 套、 “唐小二”白卡 250ml 酒包装 1000 套、 “唐小二”金卡500ml 酒包装 3000 套,共计经营额 85000 元。货款未收取,未建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1、没收侵权白卡500ml 酒包装 200
4、0套、侵权白卡250ml 酒包装 1000套、侵权金卡500ml 酒包装 3000套;2、罚款 100000 元。22锡山工商案201400034 号年月日金某某当事人于 2013 年 12 月 15 日接受了宿迁市洋河某某酒业有限公司的委托后,开始制作“ ”酒系列包装(每套酒包装: 1 个外箱及 6 个小盒) 。当事人制作酒包装的形式为来料加工:即宿迁市洋河某某酒业有限公司先设计并印制好酒包装上的内容交给当事人,当事人根据业务单位的要求进行瓦楞、碰刀、粘合等工序加工成型,最后交付给业务单位。当事人制作的酒包装上标注有“ ”等标识。至 2014 年 1 月 2 日案发止,当事人共制作上述标注有
5、“ ”标识的酒包装 4000 套,实际交付 3950 套,库存 50 套,加工费为 4 元/套,前期购买纸张、印制费用为 3 元/套,市场价为 7 元/套,以上共计经营额为 28000 元。案发时,当事人未开具有加工发票,只开具有出货单。另查明, “洋河大曲”注册商标系由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注册商标,注册号:5343213,国际分类号:33,核定使用商品:酒(饮料;酒(利口酒)等,专用权期限:2009 年 04 月 21 日至 2019 年 04 月 20 日。当事人制作上述标注有“ ”标识的酒包装,未经“洋河大曲”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和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
6、)项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销毁标注有侵权商标标识的酒包装箱 50 套;2、罚款 28000 元,上缴国库。33锡山工商案201400055 号年月日无锡市某某包装用品厂当事人于 2013 年 6 月 10 日,从北京某某限责任公司承接“稻香村”月饼包装盒的制作业务。北京某某限责任公司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鉴定书复印件、委托书、加工定做合同,并提供了图样。当事人承接业务后采购纸板、塑料等相关原材料即开始制作。当事人口头委托钱某某依照图样制作印版、并进行印刷,然后由当事人完成剩余工序加工。当事人共计制作六种“稻香村”月饼包装盒。每只包装盒(包含一只手提袋) 。现查明
7、, “ ”商标已由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在第 30 类果子面包、糕点类商品上注册,注册号:第 352997 号,专用权期限:2009 年 06 月 30 日至 2019 年 06 月 29 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 ”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当事人在所制作的月饼礼盒上使用与“ ”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证据材料。至 2013 年 7 月 29 日案发为止,当事人制作“稻香村”月饼包装盒的具体情况如下:已经发货的“稻香村”月饼包装盒的经营额是97179.2 元,库存“稻香村”月饼包装盒共有种,计 2900 只(含手提袋),经营额 58030 元,共计经营额 155209.2 元。当事人未开具发
8、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标注有侵权商标标识的月饼包装盒 2900 只(含手提袋) ;2、罚款 150000 元,上缴国库。4只有送货单。4锡山工商案201400059 号年月日无锡市某某印刷有限公司当事人约定为北京市某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印制 114000 只,15个品种“稻香村”牌月饼包装盒,并签订有书面加工定做合同 ,标的为 2432000 元。当事人加工制作的月饼外箱、包装盒及手提袋上均标注有“ ”商标标识、 “稻香村 ”等字样。当事人具体制作的过程为:北京市某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月饼外箱、包装盒及手提袋的样图,当事
9、人采购纸板、塑料等原材料,根据客户的要求进行制图排版,然后进行印刷、碰刀、瓦楞等工序,最后手工制作成型,装入纸箱交付给业务单位。由于上述月饼包装制作工艺繁杂,当事人未能如期完成交付。至 2013 年 7 月 29 日案发止,当事人加工制作标注有“ ”商标标识的月饼包装箱、盒及手提袋经营额 233375 元。发货 2666 只,另库存外箱 807 只、月饼包装盒 10073 只、手提袋 10073 个。未开具发票,只开具有部分送货单。另查, “ ”商标系由苏州稻香村所有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销毁标注有“ ”商
10、标标识的外箱 807 只、月饼包装盒 10073只、手提袋 10073个;2、罚款 155000 元,上缴国库。5352997,国际分类号:30,核定使用商品:果子面包、糕点(截止) ,专用权期限:2009 年 06 月 30 日至 2019 年 06 月 29 日。当事人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商标,未获许可和同意。5锡山工商案(2014)00056号年月日上海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3 年 11 月 21 日,无锡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置业公司” )与当事人签订“品牌活动合作协议” ,形式为无锡置业公司提供场地,当事人负责提供活动费用并制定活动规则。协议中明确,当事人为推
11、广品牌,定于 2013 年 11 月 23 日在无锡置业公司开发的某楼盘售楼处举办有奖抽奖活动,抽奖活动的奖品为该楼盘的首付款十五万元(折后总房款的 30%) 。此次抽奖活动是当事人为回馈无锡置业公司的长期协作,也为推进某楼盘的销售而专门组织的,参加现场抽奖活动的成员均为购房者或有购房意向的潜在客户,通过新浪网统一报名后在该楼盘售楼处参加抽奖。2013 年 11 月 23 日该楼盘项目开盘当日,按照活动规则,当事人在该楼盘售楼处举行了抽奖活动,共有多名已经购房或即将购房的消费者参与抽奖活动,抽奖通过发放抽奖券并电脑摇号的方式进行,现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责令当事人立即
12、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处罚款 95000 元,上缴国库。6产生了一名中奖者杨某某。抽奖结束后,当事人以代为支付首付款的方式兑现了奖项,由当事人的工作人员陪同杨某某在售楼处缴付了其购买的该楼盘房产的首付,共计十五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6锡山工商案201400880 号年月日顾某当事人于 2013 年 12 月开始在生产、加工的塑钢门窗月牙锁上标注有“龙吉山”商标,其中“龙山”字体突出标注。经查明, “龙山”商标已由江阴市胜尔赛门窗附件有限公司在同类商品上注册,当事人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至 2014 年 3 月 26 日案发止,当事人共生产上述标注有“龙吉山”商标
13、的塑钢门窗月牙锁 200 箱(300 只/箱) ,销售 40 箱,计 12000 只;库存 160 箱,计 48000 只。以上共计月牙锁 60000 只。月牙锁销售价格为 1 元/只,共计经营额为 6 万元。当事人压铸商标用的模具因破损已被当事人丢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1、没收标注有“龙吉山”商标标识的塑钢门窗月牙锁160 箱,共计 48000只;2、罚款 40000 元,上缴国库。7锡山工商案201400881 号年月日冯某某当事人于 2014 年 4 月开始在生产、加工的塑钢门窗月牙锁上标注“龙锁山”商标,其中“龙山”字体突出标注。经查明, “龙山”商标已由江阴市胜
14、尔赛门窗附件有限公司在同类商品上注册,当事人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1、没收标注有“龙锁山”商标标识的塑钢门窗月牙锁100 箱,共计 300007至 2014 年 4 月 11 日案发止,当事人共生产上述标注有“龙锁山”商标的塑钢门窗月牙锁 100 箱(300 只/箱) ,未销售,以上月牙锁共计30000 只。销售价格为 0.8 元/只,共计经营额为 2.4 万元。当事人压铸商标用的模具因破损已被当事人丢弃。项 只;2、罚款 35000 元,上缴国库。8锡山工商案201400891 号年月日无锡某某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当事人于 2
15、013 年 10 月 30 日开始制作“红花瓷”酒包装,酒包装标注有“蘇譽”注册商标标识、 “红花瓷” 、 “酒精度:52%vol” 、 “净含量:480ml”等字样,其中“红花瓷”字样在酒包装中间位置大而突出使用。“红花瓷”商标已由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第 33 类酒精饮料类商品上注册,当事人制作的酒包装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侵权酒包装印版由委托人提供,当事人委托苏州吴某某帮其印刷,然后再由当事人进行压膜、压纹、碰刀、粘合等工序的加工。至 2014年 1 月 2 日案发为止,当事人共制作“红花瓷”酒包装 5000 套,每套包含 1 只外箱
16、和 6 只小盒,市场价格为 7 元/套,共计经营额 35000 元,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 30000 元,上缴国库。8和印版已发、未开票,仅有发货单据。9锡山工商案201400912 号年月日钱某当事人在未领取营业执照情况下,于 2014 年 3 月开始在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工业园租用厂房内,从事将摩托车配件组装为整车并销售的经营活动。主要设备有汽枪 5 把。组装的摩托车无商标标识。至 2014 年 6 月 6 日案发止,当事人共生产、加工摩托车 200 辆,销售价为 1500 元/辆,生产成本价为 1350 元/辆,利润为 150 元/
17、辆。以上计经营额 30 万元,共获利 3 万元。当事人的业务单位为浙江省台州市车辆交易市场内个体户,并未签订有合同或协议。现查明,当事人在从事上述经营活动中,雇工 7 人,工人工资由当事人个人发放,未建有工人工资发放表。在经营中,当事人未建立财务帐目,只开具有部分送货单,未开具销售发票及凭证,也未缴纳税收。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1、没收违法所得30000 元;2、罚款 30000 元;以上合计罚没款60000 元,上缴国库。9所有法律及经济责任均由当事人个人承担。另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出租人不知其无照经营的情况。10锡山工商案201400913 号年月日无锡某某车业有限公
18、司当事人于 2014 年 4 月 29 日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情况下从事电动车塑件烤漆加工经营活动。主要设备有烤箱 3 台、烘道 1 条、双工位水帘喷台 5 台、单工位水帘喷台6 台、空压机 2 个。经营方式为:业务单位提供电动车塑件白胚,经当事人加工后,业务单位再回收烤漆成型的塑件。至 2014 年 5 月 27 日案发止,当事人共烤漆加工电动车塑件 8000 套,加工费为 50 元/套,计收取加工费 40 万元,扣除烤漆过程中所使用到材料及其它合理费用共获利 3.2 万元。现查明,当事人在从事电动车塑件烤漆加工经营活动过程中,雇工90 人,工人工资由当事
19、人个人发放,未建有工人工资发放表。在经营中,当事人暂未建立财务帐目,建有销售清单,由业务单位统一结算,目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 32000 元;2、罚款 400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 72000 元,上缴国库。10当事人还未开具发票。另查明,业务单位与房东均不清楚当事人超范围经营的事实。11锡山工商案201400914 号年月日无锡某某制衣有限公司当事人于 2014 年 3 月中上旬开始在其生产加工的衬衫上使用“A BATHING APE”标识。经查明, “A BATHING APE”已由 NOWHERE CO.,LTD 在同类商品上注册,当事人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至 2014 年 4 月 1 日案发,当事人共生产加工“A BATHING APE”标识衬衫 1000 件,未销售,价格为 35 元/件,计经营额 35000 元。 “A BATHING APE”标识由委托人提供,至案发无库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侵权“A BATHING APE”标识衬衫 1000 件;2、罚款 80000 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