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一审修改稿)目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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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一审修改稿)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节能管理和服务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节能节约能源及其相关的管理、服务活动。第三二条 本条例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2而取得有用能的各

2、种资源。本条例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 ,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制止浪费、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第四三条 贯彻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节能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科技推动、政策激励和社会参与的原则。第五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省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分别编制工业、农业、建筑业、交通

3、运输业、公共机构等行业和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六五条 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节能指标。县各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履行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内容。3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节能产品、技术、工艺的研发、示范和推广应用,促进节能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第八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

4、社会的节能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节能的舆论引导和监督,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倡导节能新风尚。 每年六月为全省的“节能宣传月” 。 第九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统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负责节能监察日常工作,对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予以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第二章 节能管理和服务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 ,推动节能工作有序开展。第十一九条 县级以

5、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发4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干扰用能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向用能单位收取费用。用能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活动,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第十二十条 实行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按照差别化原则并结合区域和行业能源消费特点,将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年度考核内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三十一条 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固定资

6、产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节能评估编制节能报告,并按照项目管理节能审查权限报节能行政主管发展改革部门审查。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得审查通过:(一)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二)用能设备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三)不符合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5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能源消费总量超出规定总量的地区,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予审批。第十四十二条 对尚未制定有关国家、行业节能标准的, 省标准

7、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根据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依法组织制定地方节能标准或者地方建筑节能标准。 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第十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和监测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做好能源消费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工作,开展能源统计数据质量检查,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并提高能源统计信息的利用率分析服务质量。省人民政府统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发展改革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第十六十四条 对落后的耗能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

8、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将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用能单位不得将淘汰的用能设备、6生产工艺转让或者租借给他人使用。 第十七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节能信息化系统,公布节能政策、节能标准、节能产品目录,发布节能技术和服务信息,为社会提供节能指导和服务。第十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规范节能技术市场,鼓励节能服务机构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购买节能服务、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建立节能专家队伍等措施,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和用能设施改造、运营等服务

9、,培育发展节能服务产业。节能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从事节能服务活动,提高服务质量,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的信息。第十九四十六条 省辖市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发展改革部门通过节能监督检查发现节能目标完成进度滞后的,可以约谈下级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负责人;问题涉及范围广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约谈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改正。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二十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7加强商品煤及其他能源质量管理,按照规定实行煤炭减量替代,控制煤炭消费总量,降低煤炭消费比重,发展和推广洁净煤技术。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煤热电机组和燃煤

10、锅炉,更新淘汰不符合环保、能耗标准的燃煤锅炉。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第二十一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集中热力工程及配套管网规划和建设,统筹热源供应,提高建成区集中供热率;推行冬季清洁取暖,加强“煤改气” “煤改电”燃煤替代项目建设,减少散煤燃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第二十二十九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培训,加强能源计量、统计、利用状况分析等基础工作,如实报送能源统计资料,推行先进的节能技术和信息化管理模式,合理使用能源。第

11、二十三二十条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等产业园区,应当统一制定能源利用规划,实行能源高效清洁利用的生产和消费模式。鼓励产业园区采用热电冷联产、能源梯级利用、分布式能8源等技术,提高能源综合利用率。第二十四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推广大容量快速捷公交系统,提高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行效率,科学规划、及时调整公共交通线路布局 ,优化城市道路网络系统,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 。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使用非机动、节能环保和新能源动力交通工具。第二十五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 遵守老旧营运车船报废、更新制度按照规定报

12、废、更新老旧营运车船。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车船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符合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车船,不得用于营运。第二十六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保障性住房等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两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支持其他民用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扶持。推广绿色建筑材料,支持建筑物优先采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和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第二十七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9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

13、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建立健全能源消费计量、统计、监测、审计、运行管理等制度,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公共机构或者集中办公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能源审计,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一)年能源消费量达五百吨标准煤以上的;(二)电力消耗二百万千瓦时以上的;(三)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第二十八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因地制宜开发、 利用风能、水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淘汰和更新高耗能的农业机械和设备,支持在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储运、农村居民生活等领域推广应用节能技术和节能设备、产品。鼓励农村建筑采用节能设计,使用节

14、能材料。第二十九二十六条 工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淘汰落后的耗能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支持工业企业开发、生产、使用清洁能源和低能耗、低污染的节能环保型设备,推动企业节能技术改造。第三十二十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节能措施:10(一)建立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责任制,制定节约和合理利用能源计划,实现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二)建立能源计量制度,正确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定期开展量值溯源,保证能源计量数据准确可靠;(三)建立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制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开展能源审计;(四)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

15、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节能行政主管发展改革部门备案。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重点用能单位由省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确定并定期公布。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第三十一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建设产学研相结合的重点节能技术研发体系,支持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和重点行业共性、关键节能技术研发,组织推广能源节约、替代和循环利用的先进适用技术,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第三十二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定期发布全省开发、推广、应用先进节能技术的重点和方向,组织实施节能示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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