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专心-专注-专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事故分类和分级、报告、调查、处理、汇报、上报及统计等事项。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各部门及项目部。(二)引用标准和政策规定1. 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 建设部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3. 国家和建设部、有关省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4. 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三)事故报告1. 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项目安全人员或相应工地(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员或项目负责人应在8h内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进行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119。2. 外埠项目部应在事故发生的当天,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上报分公司安全管理部。3. 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事故发生项目部应在2h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