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富乐新城二期商铺租赁合同 出租方 (以下称甲方 ): 南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承租方 (以下称乙方 ):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就下列商铺租赁事项定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商铺座落地址 甲方将座落于: 广西南宁市智兴路 39 号富乐新城二期 栋 号商铺出租给乙方 ,建筑面 积 平方米,乙方已对租赁物进行充分了解,愿意按交付商铺现状承租该租赁物。 第二条 租赁用途 乙方保证该商铺仅作为 使用。 第三条 租赁物的交付 签定本合同后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将租赁物交付乙方,双方签收书面交接清单。 第四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自 年 月 日
2、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条 租金价格 乙方按 季度 交租金: 第一年租金 元 /,每次缴纳三个月租金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整 ( 元 /月)。 第二年租金单价按照第一年租金单价 8%递增, 第二年租金 元 / ,每次缴纳三个月租金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整 ( 元 /月)。 第三年租金按照第二年租金单价 8%递增, 第三年租金 元 /,每次缴纳三个月租金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整 ( 元 /月)。 第四年租金按照第三年租金单价 8%递增, 第四年租金 元 /,每次缴纳三个月租金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整 ( 元 /月)。 第五年租金按照第四年租金单价
3、 8%递 增, 2 第五年租金 元 /,每次缴纳三个月租金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整 ( 元 /月)。 甲乙双方依照各自课税主体责任承担缴纳应缴税金的义务。 第六条 租金交纳时间及方式 租金按季度支付,签订合同按先交费后租用原则, 乙方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10 个日历天内缴纳第一年第一季度租金,每三个月缴纳一次租金,具体缴纳时间为每三个月中第一个月 10 号之前缴纳费用,以此类推。 乙方应按期将当期三个月的租金以现金或转账形式全额支付给甲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南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户名: 南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 中行南宁市朝阳桥支行 或者 银行: 农行
4、沙井支行 账号: 6197 6072 9692 账号: 2001 9301 0400 05911 第七条 各项费用的缴纳 1. 甲方委托物业公司(或有关单位)管理本商铺。乙方因商铺需承担的水电费、垃圾清运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由乙方直接 交纳给物业公司(或有关单位),具体交纳办法由乙方与物业公司(或有关单位)另行签定书面协议。 2. 维修费:租赁期间,乙方租赁商铺的质量或商铺的内部设施损毁,以及装修费、修缮费、养护费、维修费由乙方承担。 3. 使用该商铺进行商业活动产生的其它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 签定合同之日,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纳 3000 元 /间水电保证金 ,合同期满结清水电费
5、后不计息退给乙方。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划扣款项,用于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租金、水电费、 恢复商铺原貌产生的费用等补偿甲方损失等 。保证金不足以抵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足额赔 偿,同时补足保证金。 5. 签定合同之日,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纳 商铺三个月租金作为合同 履约 保证金: 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整( 元)。租赁期满经甲方确认:乙方在租赁期内无违约行为;无拖欠应交的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甲方商铺及各种设施包括门、窗、间隔、灯具、插座、天花板、主体结构等无损坏,甲方将履约保证金不计息返还乙方;租赁期内,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划扣款项,用于向甲方支付违
6、约金、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 恢复商铺原貌产生的费用等补偿甲方损失 等补偿甲方损失等 。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足额赔偿,同时补足履约保证金。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有权对乙方租赁商铺进行监督、正常检查,管理的权利,以保证商铺设施完好。 2.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自改造商铺、乱搭乱盖的,甲方有权对乙方私自改造商铺、乱搭乱盖部分强制拆除。强制拆除产生的费用及乙方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 甲方有按时向乙方收取足额租金的权利;乙方逾期缴纳租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 收取相当于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违约金 。解除合同时间以甲方寄出解除合同函或乙方签收解除合同函之日起生效。
7、 4. 乙方逾 期交纳租金或水电费用,经甲方催告后仍不履行付款义务的,甲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措施,因停水停电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当乙方逾期缴纳的水电费用超出水电保证金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 收取相当于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违约金。 3 5. 乙方不按规定缴纳水电费及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乙方水电保证金作为甲方的赔偿。 6. 乙方利用承租商铺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商铺全部或部分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向甲方支付三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 8. 租赁关系终止后,乙方要在合同终止后
8、 5 天内 将承租商铺内所有物品搬出,不得拆除装修附设物,完好将承租商铺退还给甲方。租赁关系终止后逾期未搬出的所有物品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理。 9. 按时将商铺交付乙方使用,并保证水电线路通畅。 10. 保证租赁商铺产权明确,并不得干扰、妨碍乙方正常使用商铺。 11. 乙方逾期不营业,甲方有权收回承租权和经营权,乙方支付相当于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违约金给甲方。 12. 乙方不遵守商铺产权所有人规定的经营范围;未办理齐全所有经营许可手续;合法经营或者不遵守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统一管理及所有 相关规定;违反以上约定之一的,甲方有权收回承租权解除合同,并收取相当于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违
9、约金。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 享有合理合法使用租赁商铺的权利。 2. 按时足额交付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3. 甲方将商铺提供给乙方使用之日起,乙方负责对商铺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承担因使用商铺而产生的装修费、修缮费、养护费、维修费、水电费、垃圾清运费等费用,承担未按期支付上述费用而产生的责任与后果。 4. 富乐新城二期商铺按照现状出租,承租人可自行打通铺内隔墙(非承重墙),现状面朝小区内开设的门扇必须自行封闭,禁止开门 面向小区内营业。 5. 乙方应合理使用租赁商铺及其水、电、 排水排污管道 等附属设施,在使用过程中,须确保租赁商铺及其水、电、 排水排污管道 等设施的
10、安全与完整。若需对水电增容而变更水电管线及水电表的,向甲方申报同意并交纳相应增容变更施工费用后,由甲方统一施工。因乙方使用过错、过失、故意造成商铺及其水、电、 排水排污管道 等附属设施损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乙方负责修复并自行承担修复费用;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还须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6. 乙方负责商铺的保安、物业管理、消防安全、治安防范等工作,妥善保管在商铺内存放的财物,如发生火灾事 故或有财物被盗,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 乙方若经营餐饮行业,需按相关法律法规自行解决排烟、排污设施后方可对外经营。 8.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因行业经营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特殊许可的,应
11、及时自觉办理。 9. 不得利用商铺进行非法经营和非法活动;不得利用商铺存放有毒有害、放射性等违禁物品,及化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否则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10. 乙方可根据需要,在不影响商铺结构及使用安全的前提下对商铺进行装修。如装修按规定需办理报建、消防报批等手续的,乙方必须按程序依法办理。其中,乙方需 要在商铺所在楼体外立面进行招牌或广告设置的,需报甲方同意方可实施,甲方将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制作的原则进行审批。 11. 乙方的装修方案(含施工图)须报经甲方以及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装修的报建、施工、竣工验收、消防验收等相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并承担全部费用。经审批后的
12、装修方案(含施工图)须留存甲方一套备案。 4 12. 乙方须确保装修施工安全,不得擅自改动、拆除和损坏商铺的现状、建筑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如施工过程造成商铺及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乙方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 13. 乙方对商铺的装修,如须向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办理报批、验收手 续的,乙方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须立即停工、停业,待手续完备后方可开工、开业。 14. 乙方需做好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注意防火防盗,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商铺内需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械设施的,乙方自觉配备。保持商铺内消防通道畅通,定期对消防器械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经营及消防知识培训教育。
13、遵守用水用电的管理规定,严禁乱搭乱接电源、电线、水源。如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自行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15. 严格遵守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全面治理“五乱”行为的通知的规定 ,负责租赁区域内及“门前三包”范围内的卫生、秩序、广告、占道、路树、绿化带(池)等的治理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16. 遵守甲方及其他管理部门的各项管理规定,负责做好治安、消防、卫生等工作。如发生事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负责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如因乙方责任使甲方受到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甲方有权要求由乙方负责承担,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7. 自觉办理商铺内自有物品财产保险,因没有
14、投保发生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损失。 18. 乙方在使用商铺的过程中,应遵守有关噪音、油烟排放等方面的规定,文明经营,如因 此而被投诉、发生纠纷的,由乙方负责解决及承担一切责任与后果。 19. 租赁期限届满后 5 天内 应将商铺清空,并将清空后的商铺及附属设施设备以完好、整洁状态(属于正常损耗、报废的除外)交还给甲方,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商铺及附属设施设备受到损坏、污损的,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到的全部损失。 20. 乙方逾期未将商铺清空交还给甲方的,则视为乙方主动放弃商铺内遗留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且在逾期期间,乙方还须向甲方支付商铺占用费,每日商铺占用费按本合同每日租赁金额
15、 5 倍支付。如商铺内存在垃圾,垃圾清运费由乙方承担。 21. 乙方对商铺进行的 装饰装修,因租赁期满或其他任何原因导致合同终止时,商铺中正在使用且属乙方投入的装修及新增的不可移动的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无须对乙方进行补偿或赔偿),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拆除清理,乙方也应当保持原样,不得故意、随意损坏。如商铺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失、损坏的,乙方应恢复原状或负责赔偿。 22. 乙方如需利用商铺门前空地作临时经营场所,该空地权属范围属于甲方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需经甲方同意;权属范围属于甲方项目用地红线范围以外的,需取得南宁市政管理部门或用地权属单位的同意。经同意使用后,乙方须无条件服从甲方、南宁市政管理
16、部 门或用地权属单位的管理,占道经营所需办理的手续及缴纳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3. 乙方不再使用甲方的商铺后,乙方不得破坏已装修部分、商铺架构、基本设施及外立面。 24. 商铺签约之日起,乙方两个月内必须装修完毕并对外营业。 25. 乙方必须按照行业管理要求以及营业执照办理各项证件,对于专项经营行业须自行办理专项经营许可资质手续。其中网吧、幼儿园、五金切割以及药店等业态经营需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26. 签订合同前乙方必须充分了解商铺现状及相关权属文件,并根据经营需要向甲方声明要求协助提供办理经营许可所需文件,签订合同后乙方无权以甲方证件不全 要求解除合同或拒付租金。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
17、乙方逾期交纳租金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乙方支付相当于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违约金给甲方 。 2. 乙方无合法事由提前退租解除本合同的,须提前 2 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应当补缴使用期间拖欠的5 租金和其他费用后,并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三个月租金的解除合同违约金。 3. 商铺签约之日起,乙方两个月内必须装修完毕并对外营业,逾期不营业,甲方收回承租权和经营权,乙方支付相当于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违约金给甲方。 4. 乙方必须遵守商铺产权所有人规定; 禁止开门面向小区内营业规定; 必须办理齐全所有经营许可手续,合法经 营;必须遵守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统一管理及所有相关规定,违反以上约定之一的,甲方有权收回承租权和
18、经营权,乙方支付相当于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违约金给甲方。 第十一条 变更事由 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商铺损毁或造成乙方无法经营或损失的,本合同自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项目所在辖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执俩份,乙执壹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
19、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采用信函形式作出的应当面签收、或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附件: 1、商铺装修标准 2、 乙方确认的商铺移交单 3、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经营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出租方 (盖章 ): 南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承租方 (盖章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6 附件 1
20、富乐新城二期商铺装修标准 一、 结构形式: 1. 结构:框架结构。 二、 装修标准: 1. 外墙:外墙涂料。 2. 内墙:混合砂浆,刮腻子,水泥砂浆踢脚。 3. 地面:水泥砂浆抹平。 4. 门:入户门为玻璃地弹门。 5. 窗:铝合金玻璃窗。 6. 水:一户一表,给、排水管安装到位。 7. 电:一户一表,户内设开关箱(开关箱,插座、开关、灯具用户自理) 三、 配套标准: 1. 供水系统:一户一表,供水管入商铺,用具用户自理。 2. 供电系统:一户一表,户内设开关箱,电线路入开关箱,插座、开关、灯具用户自理。 7 附件 2 商 铺 移 交 单 一、 商铺钥匙 二、 对该商铺现状予以认可,确认移交商铺,并正式计算起租。 三、 经营餐饮商铺需做好防水、排烟措施, 排污需做隔油池措施。 承租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