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端州区实施肇庆市工业发展“366”工程扶持(鼓励)政策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肇庆市实施工业发展“366”工程五年(2017-2021)行动方案、肇庆市开展工业园区建设年活动工作方案的文件精神,以及肇庆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大力实施“366” 工程、全面开展工业园区建设年等的系列重要工作部署,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扶持(鼓励)资金的申报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专款专用、科学管理、严格监管,充分体现鼓励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三条 相关扶持(鼓励)资金由市和区财政按财政分成比例共同负担,文中有特别说明的除外(详见附件 1)。第四条 所有被扶持企业
2、,必须守法经营,无违法记录。企业申报相同的奖励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且不能重复享受。认定(评定)类项目均扶持首次获得认定(评定)的项目,对复检后重新获得同级别扶持的项目或因复检不通过,后再重新获得认定(评定)的项目和因企业名称变更后而重新获得认定(评定)的项目不再扶持。第五条 成立端州区工业发展“366”工程扶持(鼓励)资金 2 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负责工业发展“366”工程扶持(鼓励)资金的申请受理、资料审核、核查投资项目情况、核算资金发放数额等相关工作。评审小组组长由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分管经济和财政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发改
3、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住建局、区金融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市国土局端州分局、市工商局端州分局、市环保局端州分局、市规划局端州分局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组成。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经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第二章 支持类别及标准第六条 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亿元以上奖励 对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1 亿元以上且税赋(指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不低于年主营业务收入 3%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1、首次突破 1 亿元的,给予 50 万元奖励;2、首次突破 3 亿元的,给予 150 万元奖励;3、首次突破 5 亿元的,给予 250 万元奖励;4、首次突破
4、 7 亿元的,给予 350 万元奖励;5、首次突破 9 亿元的,给予 450 万元奖励;6、首次突破 10 亿元的,给予 500 万元奖励;以上奖励金 80%用于奖励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3 7、首次突破 20 亿元的,给予 600 万元奖励;8、首次突破 30 亿元的,给予 700 万元奖励;9、首次突破 40 亿元的,给予 800 万元奖励;10、首次突破 50 亿元的,给予 1000 万元奖励;以上奖励金 70%用于奖励企业高层管理人员。11、首次突破 60 亿元的,给予 1200 万元奖励;12、首次突破 70 亿元的,给予 1400 万元奖励;13、首次突破 80 亿元的,给予 160
5、0 万元奖励;14、首次突破 90 亿元的,给予 1800 万元奖励;15、首次突破 100 亿元的,给予 2000 万元奖励。以上奖励金 50%用于奖励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第七条 税收奖励 对外地企业(端州区以外企业)落户我区园区的项目,从企业投产当年起连续 5 年实施奖补,其中:企业投产后的第1-3 年奖补额 度为其对市区财政贡献量(指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增 值税)的 90%,第 4 年 50%,第 5 年 40%。对现有企业新增投资项目,按照对外地企业(端州区以外企业)落户我区园区的同等政策进行奖励。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对外地企业(端州区以外企业)落户我区园区的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
6、额的 20%比例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 1 亿元)。对现有企业新增投资项目,按照对外地企业(端州区以 4 外企业)落户我区园区的同等政策进行奖励。第九条 创新奖励1、鼓励创新平台进入工业园区。对入工业园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创建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获得国家专利奖、广东省专利金奖等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及市、区财政分担比例按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政策执行。2、对初次认定为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按国家、省级给予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50 万元。3、获得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15 万元的奖励。4、初次获得名牌产品称号的企
7、业,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的奖励。5、获得国家、省、市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的奖励。第十条 金融奖励1、企业首次在沪、深交易所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募集资本投资本市的,按募集资金规模五个档次给予300-700 万元的 奖励。2、成功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将所募集资本投资本市的,奖励 300 万元。3、在新三板挂牌的,奖励 200 万元。 5 4、组织、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肇庆市设立的 2 亿元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转贷资金实行有偿使用,使用转贷资金的企业应支付使用费,转贷资金使用前 5 天的日综合费率为转贷资金额的 0.2,第 6 日起日综合费率为转贷资金额的
8、0.3。5、从 2015 年起连续 3 年,市政府每年安排 2000 万元参与肇庆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专项用于贷款合作银行对中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发生风险损失的补偿。合作银行对能提供抵质押物的企业,单笔贷款金额争取可达抵质押物评估价值对应银行标准抵押率的 2 倍,单笔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 600 万元。合作 银行对未能提供抵质押物但符合信用要求的企业,单笔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 300 万元。单个企业列入市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贷款合计不超过 1000 万元(已归还的贷款不计算在内),并且不超过市风险补偿资金总额的 20%(以 发放贷款的前一月底市风险补偿资金账户余额计算)。每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
9、过 1 年;到期企业如需续贷,需按程序重新申请。6、组织、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肇庆市成立规模 2.5亿元的市重大科技专项创业投资基金;环保科技创投基金;天使投资基金;在创新创业引导基金下分别设立主导产业发展子基金。支持引导环保技术研发机构和环保型企业集聚发展;支持初创型等企业发展;成立产业基金,重点支持新能源 6 汽车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节能环保三大主导产业发展。7、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10 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定金额的贷款贴息,其中:对首次突破 10 亿元的企业一次性最高贴息 50 万元;首次突破 30 亿元的企业一次性最高贴息 150 万元;首次突破 50 亿元的企业一次性最高贴
10、息 250万元;首次突破 100 亿元的企业一次性最高贴息 500 万元。第十一条 一企一策对行业龙头带动作用明显,科技含量高、创税大的骨干企业和项目,在发展过程中遇到重大事项需区委区府支持的,除享受以上政策外,可制定“ 一企一策” 政策支持企业做大做强。第 3 章 申请与受理第十二条 符合本细则奖励条件的企业,可直接向对口业务主管部门(牵头部门)提出申报扶持(鼓励)资金,申报时需提交完整的申报材料。第十三条 申请必须提交以下材料:1、提交扶持(奖励)资金申请书。2、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3、相关扶持项目批复文件、项目认定证书、项目认定文件或报表等复印件。4、涉及企业
11、经济数据和纳税情况的需提供相应的年度审计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书、企业所 7 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等(原件及复印件)。5、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五份,所属镇(街道)存档一份,对口业务主管部门(牵头部门)存档一份,区财政局存档一份,区政府存档一份。第四章 项目评审和拨款第十四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部门)于次年 3 月底前对上一年度(指当年,下同)的项目申请材料受理完毕(企业未在有效时间内提出申请,作自动放弃处理),并会同项目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资格、项目、资金投入到位情况、奖励金额等进行初步核查,提出拟定的奖励方案,并提交评审小组讨论,区评审小
12、组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确定相关类别的扶持(奖励)金额的具体方案,讨论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向市政府报批。第十五条 相关类别的扶持(奖励)方案在市政府同意批复后须向社会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若没有收到异议,各业务主管部门将所需资金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区财政局根据区府批示精神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第五章 资金监管第十六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部门)、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申报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若发生以欺诈、蒙骗等手段获得扶持 8 (奖励)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追缴已发放的扶持(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办理相关类别的扶持(奖励)事项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区原出台的政策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企业申报省、市、区三级奖励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且不能重复享受。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 年。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相关牵头负责单位负责解释。附件 1:端州区实施肇庆市工业发展“366”工程扶持(鼓励)政策摘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