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批的申请和办理。二、项目信息(一)项目名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二)类 别:审查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二)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二条第一款: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