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繁华新园社区社区组织繁华新园社区服务组织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其依法开展活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社区组织为繁华新园社区居委会辖区内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三条 成立社会组织,应当经其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第四条 镇政府各有关部门,或镇政府经授权的人民团体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各类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单位(以下简称指导单位)。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五条 繁华新园社区居委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组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负责社会组织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备案。对社会组织单位实施年度检查。负责对社会组织重大活动的监督备案。第六条 指导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