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三章 晚清法律制度的变革( 1840 1911)学习要求:学习本章,要知道清末中国法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中华法系逐渐解体,外国法不断引进中国,中国法制开始走向近代化。一、晚清的制宪活动二、晚清的修律活动三、清末的司法改革一、晚清的制宪活动 (一)预备立宪的背景 1、国际因素: 2、国内因素: (二)预备立宪的开始 1906年 9月 1日,清廷正式颁布 宣示预备立宪谕 (三)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1906年,设立专门办事机构:考察政治馆,宪政编查馆 1、改革官制 2、 1908年 钦定宪法大纲 :中国宪政史上第一部 “宪法性文件 ”。 1)由 “君上大权 ”14条和附录 “臣民权利义务 ”9条组
2、成。 2)最突出的特点是重君权,轻民权。 3、建立咨议局和资政院: 4、 十九信条 :典型的议会政治,已无法挽救清朝灭亡的命运。二、晚清的修律活动 (一) (一)修律的背景 (二)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 “中外通行 ” (三)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 1、刑法的修订: 1) 大清现行刑律 :过渡性。 2) 大清新刑律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刑法典。 2、民法的修订: 1911年 9月 大清民律草案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草案。 3、商法的修订:确立民商分立的体制 4、诉讼法的修订: 1906年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 草案告成,是旧中国第一部独立的诉讼法典。 1908年又起草了 大清刑事诉讼律 和大清民事
3、诉讼律 ,均为草案。二、晚清的修律活动 (二) (四)清末修律的特点、实质和影响 1、特点: 打破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封建旧律传统; 更新法律制度和原则; 改变重农抑商的传统; 确认和维护列强在华权益,又保留了部分封建法律传统。 2、实质:具有明显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3、影响:开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先河。三、清末的司法改革 (一) (一)领事裁判权的确立及影响 1、领事裁判权的定义 2、领事裁判权的确定 1) 1843年: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首先确立领事裁判权。 2) 1844年: 中美望厦条约 发展了领事裁判权。 3、观审制度与会审公廨: 1)观审制度 2)会审公廨三、清末的司法改革 (二) 4、领事裁判权的影响: 中国丧失司法权,加深了中国社会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直到 1943年才在法律上正式废除领事裁判权,而中国人民真正完全掌握自己的司法主权,则是在新中国诞生以后。三、清末的司法改革 (三) (二)司法改革 1、改刑部为法部,作为最高司法行政机关。 2、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3、大量引进西方的诉讼制度,如公开审判、陪审、辩护、回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