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雷知识竞赛题库一填空题(一)雷电原理1、通常雷暴云上部荷正电荷,下部荷负电荷,云底荷少量正电荷。2、地闪电场的 C 变化具有大气电场稳定而大幅度的变化。3、一般轻离子的迁移率较重离子大二个数量级。4、大气离子的迁移率与大气的粘滞系数成反比,即与大气的密度成反比。5、在正常情况下,陆地上大气正离子的平均浓度为 750。 6、在正常情况下,陆地上大气负离子的平均浓度 650。7、晴天大气传导电流是大气离子在电场 作用下形成的电流。8、云雾粒子的荷电量与粒子的半径有关,通常半径越大,荷电量越大。9、通常对流云的荷电量较层状云荷电量要大。10、闪电电流方向向上 称为负地闪。11、晴天大气对流电流是大
2、气离子随气流垂直移动下形成的电流。12、地闪电场的 K 变化表现为在闪电场 J 变化部分迭加有若干持续时间不到 1 毫秒的微弱而迅速的脉冲状大气电场。13、在第一闪击之后形成的沿第一闪击路径由云中直弛地面的先导称箭式先导。14、地闪的第一闪击是指由梯式先导到回击这一完整的放电过程。15、地闪电场的 M 变化是在电场的 C 变化上迭加有若干持续时间不到 1 毫秒的脉冲状大气电场16、在正常情况下,海上大气电场为 130 伏。 (二)法律法规1、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明确规定了防雷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即各级气象主管机构。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安装的雷电灾害
3、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 责任。5、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使用 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 6、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 412 号令)规定的 377 项对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单位资质认定由中国气象
4、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气2象主管机构负责; 378 项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是国家法律,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于 2000 年 1 月 1日起正式施行;XX 省气象条例是地方性 法规,由 XX 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XXXX 年 X 月 X 日 起正式实行;中国气象局颁布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是 部门规章 。8、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于 2011 年 7 月 11 日 以中国气象局第 20 号令 形式发布。9、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对监测与预警、防雷工程、防雷检测、雷电灾害调查、鉴定、防雷产品等五个方面做作了规定。 )10、 国家鼓励和支持
5、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11、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12、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和雷电灾害的发生机理等基础理论和防御技术等应用理论的研究,并加强对防雷减灾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13、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的总称,用以防御
6、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14、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实行资质认定制度。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甲级资质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认定;乙级和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15、防雷工程是指通过勘察设计和安装防雷装置形成的雷电灾害防御工程实体。16、各类建(构)筑屋、场所和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国务院防雷主管机构规定的适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和检测。17、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18、防雷工程专业
7、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19、根据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规定,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 审核 制度。 20、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未经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21、 县级气象主管机构 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22、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 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的监督管理。23、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
8、申请审核。24、防雷工程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未取得合格文件的不得交付使用。325、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防雷工程竣工后,应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取得合格文件的,不得投入使用。26、检测报告的防雷检测单位,应当对隐蔽工程进行逐项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负责。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27、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28、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实行 资质
9、认定。29、从事防雷检测的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30、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处理。31、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32、灾害调查、鉴定工作由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 负责组织。33、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34、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
10、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35、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36、防雷产品应当符合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规定的使用要求。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 的监督检查。37、防雷产品应当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测机构测试,测试合格并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38、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规定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 1 万
11、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9、省级气象学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防雷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通过省级气象学会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40、从事防雷专业技术的人员应当取得资格证书,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级气象学会开展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41、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对资质申请条件、资质申请与受理、资质审查与评审、监督管理等四个方面做作了规定。 )42、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
12、气4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43、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44、防雷产品生产、经销、研制单位不得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45、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注册资本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46、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至少有一个防雷工程项目的营业额不少于一百五十万元;并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47、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注册资本人民币八十万元以上;具备两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四名以上具有防雷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近三年内完成防雷工程总额不少于四百万元,所完成的综合防雷工程不少于二十个,每个工程
13、额不低于十五万元,其中至少两个工程额不低于五十万元。48、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已取得丙级资质一年以上,每年年检合格。49、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50、甲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九月,乙级、丙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三月和十一月。51、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52、
14、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确定;防雷工程专业乙、丙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确定,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审时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提出评审意见。53、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原认定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原认定机构根据年检记录,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54、取得资质的单位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
15、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内,向原认定机构办理资质证的变更手续。55、取得资质的单位,需要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应当到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56、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向社会公告。557、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上 10 万元
16、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8、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9、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0、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
17、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1、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6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64、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
18、65、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 。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66、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67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68、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 。69、县级
19、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70、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71、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活动时,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举报,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72、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6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三)技术标准1、闪电静电感应是由于雷云的作用,使附近导体上感应出于
20、雷云符号相反的电荷,雷云主放电时,先导通道中的电荷迅速中和,在导体上的感应电荷得到释放,如没有就近泄入地中就会产生很高的电位。闪电电磁感应是指由于雷电流迅速变化在其周围空间产生瞬变的强电磁场,使附近导体上感应出很高的电动势。闪电放电时在附近导体上产生的雷电静电感应和雷电电磁感应,它可能使金属部件之间产生火花放电。 )2、第一类防雷建筑物低压线路宜采用电缆埋地引入,当难于全长采用电缆时,允许在不小于2 米距离内改用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埋地引入。3、根据 GB50057-2010 规定,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直击雷防护的 接 闪 网 的 网 格 尺 寸 应 不 大 于1010m或 128m,当建
21、筑物高度超过 45 米时,首先应沿屋顶周边敷设接闪带,接闪带应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檐边垂直面上,也可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檐边垂直面外,接闪器之间应互相连接。4、根 据 GB500572010的 规 定 , 第 一 类 、 第 二 类 、 第 三 类 防 雷 建 筑 物 防 直 击 雷 接 闪 带 ( 网 ) 的专 设 引 下 线 应 不少 于 2 根,其设置间距(或平均间距)应分别为 12m 、 18m 、 25m 。5、第 一 类 、 第 二 类 防 雷 建 筑 物 防 直 击 雷 的 独 立 接 闪 杆 、 架 空 接 闪 线 或 架 空 接 闪 网 应 设 立 接 地 装 置 应 围绕 建
22、筑 物 敷 设 成 环 形 接 地 体 , 每 一 专 设 引 下 线 的 冲 击 接 地 电 阻 不 应 大 于 10 ; 第 三 类 防 雷 建 筑 物 的 每根 引 下 线 的 冲击 接地电阻不宜大于 30 。6、接闪杆接闪器长度为 1-2 米时,用圆钢制作时直径不应小于 16 毫米;钢管直径不应小于 25 毫米。7、建筑物防直击雷装置接闪带(网)用圆钢制作时直径不应小于 8 毫 米 ; 用 扁 钢 制 作 时 截 面积 不 应 小 于 50 平方毫米,其厚度不应小于 2.5 毫米。8、人工垂直接地体的长度宜为 2.5 米,人工垂直接地体间的距离及人工水平接地体间的距离宜为 5 米。9、
23、金属板下无易燃物品时,铅板的厚度不应小于 2mm,不锈钢、热镀锌钢、钛和铜板的厚度不应小于 0.5mm,铝板的厚度不应小于 0.65mm,锌板的厚度不应小于 0.7mm。金属板下面有易燃物品时,不锈钢、热镀锌钢和钛板的厚度不应小于 4mm,铜板的厚度不应小于 5mm,铝板的厚度不应小于 7mm,金属板应物绝缘被覆层。 (薄的油漆保护层或 1mm厚沥青层或 0.5mm 厚聚氯乙烯层不属于绝缘被覆层)10、若从空间位置来分类,可将闪电分成云内闪电;云际闪电;云地闪电11、建筑物的防雷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12、北京人民大会堂其建筑应划为二类防雷建筑
24、物。13、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独立接闪杆和架空接闪线(网)支柱及其接地装置至被保护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3 m。14、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高于 45m 的建筑物,其上部占高度 20%并超过 45m 的部位应防侧击雷。7)15、第二类建筑物防直击雷装置宜装设在建筑物上,并应在整个屋面组成尺寸不应大于 10m10m 或 12m8m 的接闪网格。接闪杆(线)保护范围的滚球半径为 45m 。16、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专设引下线不应小于 2 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 18m 。同时每根引下线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 。17、建筑物接闪带、引下线可采用 圆钢或扁钢 ,宜优先采用 圆
25、钢 。圆钢直径不应小于 10mm 。扁钢截面不应小于 80mm 2 ,其厚度不应小于 4mm 。18、当独立烟囱上采用热镀锌接闪环时,其圆钢直径不应小于 12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100mm2 ,其厚度不应小于 4mm。19、加油站属于第 二 类防雷建筑物,钢油罐的防雷接地点不应小于 两 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 。卸油场地防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0 。20、当电源采用 TN 系统时,从建筑物总配电箱起供电给本建筑物内的配电线路和分支线路必须采用 TN-S 系统。21、专设引下线应沿建筑物外墙外表面明敷,并应经最短路径接地,建筑外观要求较高时可暗敷,但其圆钢直径不应小于 10mm
26、,扁钢截面不应小于 80mm。22、SPD 的接地端应采取尽可能的 短 而 直,接线长度一般不应大于 0.5 m。23、省档案馆应划为三类防雷建筑物。当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大于等于 30%时,该建筑物宜确定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24、高度不超过 40m 的烟囱,可只设一根引下线,超过 40m 的烟囱应设两根引下线。可利用螺栓或焊接连接的一座金属爬梯作为两根引下线用。25、当烟囱上的引下线采用圆钢时其直径不应小于 12mm。采用多根引下线时,宜在各引下线上于地面 0.3m 至 1.8m 之间装设断接卡。26、埋于土壤中的人工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圆钢;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水平接
27、地体宜采用扁钢或圆钢。圆钢直径不应小于 14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 90mm2其厚度不应小于3mm;角钢厚度不应小于 3mm;钢管壁厚不应小于 2mm。27、当电源采用 TN 系统时,从建筑物内总配电盘(箱)开始引出的配电线路和分支线路必须采用 TN-S 系统。在一般情况下,当在线路上多处安装 SPD 且无准确数据时,电压开关型SPD 与限压型 SPD 之间的线路长度不宜小于 10m,限压型 SPD 之间的线路长度不宜小于5m。28、建筑物的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 地理 、地质 、土壤、气象、 环境 等条件和 雷电活动规律 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29、电
28、子 计 算 机 房 电 源 进 线 应 按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建 筑 防 雷 设 计 规 范 采 取 防 雷措施,电子计算机房电源进线应采用 地下直接埋设电缆 进线。当不得不采用架空线时,在低压架空电源进线处或专用电力变压器低压配电母线处应装设 低压 避雷器。30、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当其高度小于或等于 60m、罐顶壁厚不小于 4 mm 时,或当其高度大于 60m、罐顶壁厚和侧壁厚均不小于 4mm 时,可不装设接闪器,但应接地,8且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两接地点间距离不宜大于 30 m,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30。31、为减少电磁干扰的感应效应,宜采取以下的基本屏蔽措施: 建筑物
29、 和 房间 的外部设屏蔽措施,以 合适 的路径敷设线路,线路屏蔽。这些措施宜联合使用。 )32、我国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2010) 规定,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击事故的可能性和被雷击后引起后果的严重程度,把需要采取防雷措施的建筑物分为三类,用滚球法计算其直击雷防护 范围时,一、二、三类建筑物分别选择 30 、45 、60 米的滚球半径。33、单支接闪杆高度为 h,滚球半径为 hr,当 hhr 时,继续提高接闪杆高度无助于 扩大其保护范围。建筑物高于滚球半径高度以上部分,其上部占高度 20%并超过 hr 的部分应防侧击雷:1、各表面上的尖物、墙角、边缘、设备以及
30、显著突出的物体,应按屋顶上的保护措施处理。2、布置接闪器应符合对本类防雷建筑物的要求,接闪器应重点布置在墙角、边缘和显著突出的物体上。3、外部金属物,当其最小尺寸符合要求时可利用其作为接闪器,还可利用布置在建筑物垂直边缘处的外部引下线作为接闪器。4、符合规范要求的钢筋混凝土内钢筋和建筑物金属框架,当作为引下线或引下线连接时,均可利用其作为接闪器。34、二类建筑物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 。防直击雷接地宜和 防闪电感应 、内部防雷装置、 电气和电子系统 等接地共用同一接地装置,并应与引入的 金属管线 做等电位连接;外部防雷装置的专设接地装置宜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35、在工程
31、设计阶段,不知道信息系统的规模和具体位置的情况下,若预计将来会有需要防雷击电磁脉冲的电气和电子系统,应在设计时将建筑物的 金属支撑物 、金属框架或钢筋混凝土的钢筋等自然构件、金属管道、配电的 保护接地系统 等与防雷装置组成一个共用接地系统,并应在需要之处的地方预埋 等电位连接板 。36、雷电是 发生在大气中的一种放电 的现象。37、雷电的破坏作用有 热效应 、机械效应 、 电动力效应 、 静电效应 、 电磁感应 。 )38、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审核不合格,以及变更设计未按规定报批、擅自开工的。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39、闪电感应由静电感应和电
32、磁感应组成,通信线路遭闪电感应后,闪电电涌以行波形式沿线路向两方向传播。40、由于雷击电磁脉冲严重程度不一样,建筑物内计算机信息系统(场地)的防雷 保护区一般应划分为 LPZ0A、LPZ0 B、LPZ1、LPZn 后续防雷区等区。41、所有进入建筑物的外来导电物应在 LPZOA 或 LPZOB 与 LPZ1 的界面处做 等电位连接 。当外来导电物、电力线、通信线在不同地点进入建筑物时,宜设若干等电位连接带,并应就近连到 接地体上 。42、GB50057-2010 规范适用于 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的防雷设计 ,并且适用于 天线塔,共用天线接地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 的防雷设计。43、第
33、一、第二、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首次雷电流幅值分别为 200 kA、 150 kA、 100 kA,其9雷电流陡度 di/dt 分别为 20 kA/s、 15 kA/s、 10 kA/s。44、有一座属于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高层大厦,高度超过 45 米 时,尚应采取 防侧击雷 和 等电位 的保护措施。45、SPD 叫做 电涌保护器 ,它是一种利用 非线性元件 ,用以限制瞬态过电压和引导电涌电流的器具。46、中国石化集团天津石油化工总厂的原油泵房,建筑物防雷应划为二类。47、当长金属物的弯头、阀门、法兰盘等连接处的过渡电阻大于 0.03 时,连接处应用 金属线 跨接。48、当采取接闪器保护封闭气罐时,其外
34、表面的 2 区爆炸危险环境可不在滚球法确定的保护范围内。49、架空接闪线和接闪网宜采用截面不小于 50 mm 2的镀锌钢铰线。50、人工接地体在土壤中埋设深度不应小于 0.5 m。并宜敷设在当地冻土层以下,其距墙或基础不宜小于 1m。接地体应远离由于砖窑、烟道等高温影响使土壤电阻率升高的地方。51、某地平均雷暴日为 20 天/年,要建一座 16 米高的水塔,应按 第三 类防雷建筑物进行设计。52、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应装设等电位连接环,环间垂直距离不应大于 12m,所有引下线、建筑物的金属结构和金属设备均应连到环上。等电位连接环可利用电气设备的等电位连接干线环路。53、最大持续运行电压 UC是选择
35、 220/380V 三相配电系统中的电涌保护器(SPD)时的一项重要指标, TN 制供电系统中安装的 SPD 的 UC不应小于 253 v。54、在防雷设计中,当接闪器成闭合环路或网状的多根引下线时,引下线的分流系数 kC应为 0.44 。当该接闪器被 10kA 的雷暴击中时,每根引下线的雷电流是 k C* 10kA/n 。55、建筑物的防雷应根据其 重要性 、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西宁市有一个烟花爆竹厂,其生产车间(装置火药) ,应属于 第一 类防雷建筑物。56、防直击雷的专设引下线距建筑物出入口或人行道不宜小于 3 米。57、采用多根专设引下线时,应在各
36、引下线上于距地面 0.3 米至 1.8 米 之间装设断接卡,以便以后检测。58、电涌保护器(SPD)必须能承受预期通过它们的雷电流,并应符合以下两个附加要求: 通过电涌时的最大钳压 , 有能力熄灭在雷电流通过后产生的工频续流 。59、粮、棉及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宜采取 防直击雷 措施。60、电磁场强度没有得到衰减,但各物体不可能遭到大于所选滚球半径对应的雷电流直接雷击的防雷保护区是 LPZ0B 区。61、当利用建筑物基础内钢筋网作为接地体时,在周围地面以下距地面不小于 0.5m,二类防雷建筑物每根引下线所连接的钢筋表面积总和 S大于 4.24kC平方 ;三类防雷建筑物每根引下线所连接的钢
37、筋表面积总和 S 大于 101.89kC平方 。62、在做雷电防护工程时,接闪器应做 热镀锌 或 涂漆 等防腐处理。在腐蚀性较强的场所,应采取 加大其截面 或其它防腐措施。63、对各类防雷建筑物,用铜或镀锌钢做等电位连接带时,其截面不应小于 50 mm 2。64、为了防雷击电磁脉冲,在两个防雷区的界面上宜将所有通过界面的金属物做等电位连接。当线路能承受所发生的电涌电压时,电涌保护器可安装在被保护设备处,而线路的金属保护层或屏蔽层宜首先于界面处做一次等电位连接。65、测得某防雷设施接地装置的工频接地电阻为 15,土壤电阻率为 1000.m,实际接地体长度为 38m,则其接地体有效长度 le 为
38、63.2 m,接地电阻换算系数 A 为 1.5 ,冲击接地电阻为 10 。66、在敷设于土壤中的接地体连接到混凝土基础内起基础连接体作用的钢筋或钢材的情况下,土壤中的接地体宜采用钢质或镀铜或不锈钢导体。67、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应划为 第二类 防雷建筑物;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应划为 第一类 防雷建筑物;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 0.05 次/a 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应划为 第三类 防雷建筑物。68、金属油灌必须作 防雷 接地,其接地点不应少于
39、2 处,其弧形间距不应 大于 30 米 。69、屋面接闪带支持架间距 0.5 m,固定支架的高度不宜小于 150mm。70、等电位连接带与接地装置之间的接地母线应采用不小于 16 mm 2的铜芯线。71、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闪电感应措施,应符合下要求:当长金属物的弯头、阀门、法兰盘等连接处的过渡电阻大于 0.03 时,连接处应 用金属线跨接 。对有不少于 5 根螺栓连接的法兰盘,在非腐蚀环境,可 不跨接 。72、一类防雷建筑物高于 30 米 时,二类防雷建筑物高度超过 45 米 时,尚应采取防侧击和等电位保护措施。73、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止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低压线路宜全线采用电缆直接埋地敷设,在入户端应将电缆的 金属外皮 、钢管接到防闪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74、接闪杆宜采用圆钢或焊接钢管制成,针长 1 米以下的圆钢为 12 mm,钢管为 20 mm。75、高层建筑屋顶的较大金属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应与屋面防雷装置 相连 。76、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当屋内设有等电位连接的接地干线时,其与防闪电感应接地装置的连接不应少于 2 处。77、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应装设级试验的户外型电涌保护器,其电压保护水平应小于或等于 2.5kv,其每一保护模式应选用冲击电流等于或大于 10kA。78、外部防雷保护系统主要由 接闪器 、引下线 、接地装置 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