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审批条件及程序一、 审批依据(二)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三)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2013年5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都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发布)二、审批条件(一)游泳池、救生设施、救生器材等设施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2003);(二)有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2003)数量要求的游泳救生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三)有字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游泳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三、审批单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四、申请材料(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