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 住 宅 租 赁 合 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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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壮宁工贸园 非住宅资产租赁合同书南 宁 壮 宁 工 贸 园 有 限 责 任 公 司第 1 页共 19 页出租方(甲方): 南宁壮宁工贸园有限责任公司承租方(乙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乙方在承租甲方房屋前,已对承租房屋情况进行充分了解。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本合同第二条所指非住宅房屋租赁事宜(以下简称房屋) ,订立本合同。第二条 房屋的坐落、面积、租金、租赁期限等租赁基本事项:1 房屋坐落 南宁市2 建筑面积 房屋用途 非住宅租金类型 计租面积(M 2) 月租金标准 月租金租金综合

2、服务费3月缴纳费用合计 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 )支付方式 现金或银行代扣4银行账号5 租赁期限 三年,自 2018 年 月 日起到 201 年 月 日止6 计租时间7 履约担保金 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 )8 水电押金 人民币 仟 佰 拾 元(¥ )9 经营项目 10 其他事项第 2 页共 19 页第二章 租金结算的约定第三条 租金按月交纳,先付后用,租赁合同签订时即缴纳当月租金,以后每月 25日前交纳下一个月的租金。乙方以现金或银行代扣方式交纳租金。第四条 以银行代扣方式缴纳租金的,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中国银行广西分行江南中支行负责租金代扣工作,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向甲方提供

3、其中国银行广西分行江南中支行的一个个人结算账户(如中国银行借记卡)作为代扣账户。 (暂定为中国银行广西分行江南中支行,最终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在委托扣款期间,如乙方提供的代扣账户发生挂失、销户、冻结、止付等情况,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甲方提供新的代扣账户,否则,因不提供新账户或提供不及时导致代扣不成功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条 甲乙双方就委托银行代扣租金事项达成以下约定:(一)乙方委托甲方与代扣银行签订租金代扣协议,并承诺遵守该协议的条款;(二)委托期限为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租赁期限;(三)委托代扣的款项包括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月租金、乙方拖欠租金所产生的违约金、银行代扣手续费等三项;(四

4、)银行收取的代扣手续费标准由甲方承担。(五)当月应缴租金(如有欠租的还包括所有旧欠租金及其违约金)的银行代扣时间为每月 25 日(如遇节假日往后顺延) ,银行在完成每月租金代扣之后再实施银行代扣手续费的代扣。乙方应在每月 25 日前将其应交款项(即应缴租金、违约金)足额存入其代扣账户,否则,因存款不及时或存款金额不足,导致代扣不成功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六)每次扣款,如乙方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其应缴款项的,银行按乙方账户实际余额扣款。因乙方采取银行存款、转帐等方式缴纳租金造成甲方不能及时完成租金收缴系统销帐,导致甲方租金收缴系统产生欠租违约金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七)乙方凭租赁合同和银行代扣

5、账户(如为储蓄存折的应先到银行补登折)到甲方开具租金发票。第 3 页共 19 页第六条 对每次银行代扣的租金和违约金款项,乙方同意甲方按先扣抵应缴租金、后扣抵应缴违约金的顺序自欠租首月开始逐月销账。第七条 乙方逾期支付某月租金,每跨一个月份,则乙方须按该月欠租金额的 10%支付违约金。累计两个月不交租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房屋。出现此种情形的,甲方有权继续追缴乙方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并不予退回履约担保金。某月欠租违约金的计算公式为:某一个月欠租违约金=该月欠租金额10%所跨月份数乙方各欠租月份所产生的违约金之和即为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第三章 履约担保金的约定第八条 乙方应分两次交纳

6、本合同的履约担保金,履约担保金的数额相当于本合同三个月租金的数额,总额为 元:第一次缴纳时间为本合同签订之日,按照本合同两个月租金的数额缴纳履约担保金 元;第二次缴纳时间为房屋移交之日,应按照本合同一个月租金的数额缴纳履约担保金 元。租赁期间,乙方因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从其交纳的担保金中扣抵损失。第九条 租赁期满或其他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时,乙方无违约行为,且乙方结清该房屋所欠租金、水、电、通讯、有线电视、垃圾清运处理及物业管理等应由乙方负责交纳的各项费用(以有效结清单据为准)并交回房屋后,甲方凭乙方提供的履约担保金票据原件将履约担保金全额(不计息)退还乙方。乙方本人须凭履约担保金票据原

7、件和身份证退回履约担保金,不许代办退回履约担保金手续。如乙方已交纳履约担保金但不能提供票据原件的,乙方应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相关的遗失声明,自遗失声明见报之日起三个月内无异议的,可凭遗失声明、退还履约担保金的申请书、身份证明等材料,申请退还履约担保金,否则,不予退还履约担保金。第十条 乙方在交还甲方房屋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有关该房屋的工商营业执照的注销或变更,否则,甲方不退还乙方交纳的履约担保金。第十一条 乙方必须在租赁关系终止且交回房屋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甲方申请退还履第 4 页共 19 页约担保金,逾期不申请的,视为乙方自愿放弃退还履约担保金,甲方有权不予退回履约担保金。第十二条 租赁期

8、满或其他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如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从履约担保金中扣除相应金额抵补损失,履约担保金不足以抵补损失的,乙方应足额赔偿损失。第四章 房屋的交付与收回的约定第十三条 甲方交付的房屋本体应符合正常的使用条件,以双方签字确认的房屋移交单为准。第十四条 乙方以公开竞租方式取得租赁使用权的,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房屋腾空交付给乙方。双方签订正式的房屋移交单 。 房屋移交单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移交时限延长时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自 201 年 月 日起计算,这三个月内甲方不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超过三个月甲方仍不能移交房屋

9、的,乙方自愿选择下列第 款处理方式:(一)解除本租赁合同,甲方将乙方已实际缴纳的履约担保金(不计息)退还乙方,同时按首月月租金额的 50%(人民币 元)赔偿乙方损失。(二)本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甲方在移交房屋前不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租赁起租日期顺延。第十六条 房屋在交付之前,如被列入征收范围(以南宁市政府发布的征收公告为依据) ,导致甲方无法移交房屋时,本合同自行终止,甲方不承担不能交房的违约责任。第十七条 移交房屋时,甲方首先以乙方签订本合同时预留的联系方式通知乙方接收房屋,如联系不上,或虽然联系上了但乙方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前来接收房屋,甲方再以挂号信、特快专递等方式将接收房屋的书面通知邮寄

10、给乙方,如乙方签订本合同时预留的通信地址为本市的,自邮寄之日起三日内即视为已送达,如通信地址为外地的,自邮寄之日起七日内即视为已送达。乙方应在接到房屋接收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接收房屋,否则,视乙方自第 5 页共 19 页愿放弃该房屋承租权,本租赁合同自行终止。出现此种情形的,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另行处置该房屋,并不予退还乙方履约担保金。第十八条 乙方在交回房屋时,应当保持房屋结构、构件的完好,如乙方造成房屋及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承担修复费用,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0 元。第十九条 乙方在交回房屋时,应将租赁房屋打扫干净,不得留存物品,不得丢弃垃圾和家具,对未经甲方

11、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同 时 , 其 清 洁 费 用 从 乙 方的 履 约 保 证 金 内 扣 除 , 不 足 部 分 由 乙 方 补 齐 。第五章 物业费、水电费和房屋水电表等设施使用的约定第二十条 甲方负责为租赁房屋(铺面)提供户外独立水电表,并将线路拉至独立水电表处。独立水电表后的线路由乙方负责按规定安装并承担线路安装、安全使用责任。第二十一条 租赁期间,乙方自行承担使用房屋所产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垃圾、物业等费用,按时交纳各项费用。(一) 、在租赁期内乙方应按每月每平方米 1.00 元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每月物业管理费 元(大写: 拾 元整) ,按月随租金一起

12、交纳。(二) 、乙方用水用电按商业用水、用电计价收费,水价 3.46 元/度(特种用水 6.24 元/度) ,电价 1.50 元/度。由甲方抄录乙方使用的度数并核定计收(含损耗分摊数),水电费随租金一起交纳。水电费单价调整按水电部门调整而相应调整。乙方逾期向甲方交纳租金或其他水电等费用,经甲方催告后仍不交纳的,甲方有权采取停水电或封门等措施,因此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第二十二条 签订本合同之后,乙方应在房屋移交之日按房屋建筑面积 30 元/平方米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 500 元)一次性向甲方交纳水电费押金。租赁期间,如乙方承租的房屋发生水电费欠缴的,甲方可将乙方交纳的水电押金扣抵其拖欠的水

13、电费及滞纳金,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出现此种情形的,乙方应于 15 日内向甲方补足水电费押金,逾期不补足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租赁期内,第 6 页共 19 页出现此种情形两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视为乙方违约,不予退还乙方的履约担保金。第六章 房屋用途及经营项目的约定第二十三条 租赁期间,乙方应按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如有改变用途的,乙方负责恢复,同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三个月租金总额的违约金,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 租赁期间,乙方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经营项目,须经过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改变经营项目,且拒不整改的,属于

14、乙方违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租赁合同,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三个月租金总额的违约金。甲方同意乙方转租的,次承租人违反本条约定,视为乙方违约处理。第二十五条 乙方需自行办理承租房屋在消防安全、工商、税务、市政等方面所有与经营行为有关的手续,特别是特种行业的须取得特种行业的许可证后方可进场装修及经营。如乙方未能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停业或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或因其他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的,全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租金。第七章 房屋转租的约定第二十六条 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承租的房屋全部转租或全部分割转租。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的,乙方承担违约责

15、任,甲方有权解除本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三个月租金总额的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 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租的,乙方与次承租人约定的租赁期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超过部分无效;与次承租人约定的转租合同条款不得与本合同的条款相冲突,不得设置甲方对次承租人的义务条款。乙方与次承租人签订转租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须将转租合同原件一份报甲方备案。第二十八条 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租的,转租期间,因次承租人的原因使租赁房屋第 7 页共 19 页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损失。第八章 房屋使用、维修及安全管理的约定第二十九条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有下列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一)第五十四条

16、的禁止行为;(二)超荷载堆放物品;(三)在房屋内部乱搭乱盖,或在房屋顶层加建、扩建;(四)其他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乙方有本条情形之一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000 元,同时乙方应在甲方通知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因乙方有上述行为之一导致房屋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须承担全部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等责任。第三十条 租赁期间,房屋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危房,不能保证正常使用的,本租赁合同自行终止,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不再另行安置或补偿乙方。出现此种情形的,乙方应给予积极配合,按甲方要求及时腾迁,如乙方拒不搬迁的,甲方有权采取停水电、封门和

17、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搬迁;如因乙方拒不搬迁造成安全事故或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第三十一条 非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的主体、承重结构和房屋共用明沟、暗沟、沉沙井、排水管道、化粪池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的约定:(一)对于整栋房屋产权均为甲方所有的,甲方负责维修;(二)对于整栋房屋仅有部分产权为甲方所有的,甲方与其他产权业主按产权比例分担维修费用;(三)因乙方使用不当或者人为造成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由其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者给予赔偿。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的约定:(一)日常运行维护由物业服务单位按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组织实施;第 8

18、 页共 19 页(二)维修和更新改造按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甲方按所占份额比例承担相关维修费用;(三)因乙方使用不当或者人为造成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由其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者给予赔偿。第三十三条 乙方负责房屋下列部位、范围的维修维护和安全管理义务,并承担费用:(一)房屋门窗及其玻璃等易损易碎物件;(二)水表及表后的水管、水龙头等给水设施;(三)乙方自用的瓷盆、大便器、排污管、化粪池等排水设施; (四)电表及电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家电等电气设施设备;(五)乙方装修装饰部分,或乙方自行安装的设施设备;(六)因乙方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房屋及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损坏的;(

19、七)其他不是由甲方负责的维修项目。乙方对其负责的维修维护和管理的部位、范围应尽到安全保障的注意义务和管理责任,房屋如发生倒塌、火灾等安全事故,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事故原因属于乙方负责维修维护和管理的部位和范围引起的,乙方须承担全部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等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租赁合同,收回房屋。第三十四条 非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的明沟、暗沟、沉沙井、排水管道、化粪池等共用设施内的淤积物、生活废弃物等的日常清污、运输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第三十五条 属于甲方维修的项目,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在合理的时限内提供维修服务,如因其他原因暂时不能提供维修服务的,甲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

20、复。第三十六条 属于乙方负责维修的项目,乙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单位,其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等具体事项由乙方与维修单位双方自行约定;如乙方使用、维修不当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当乙方行为或乙方负责维修的部分出现危及房屋或他人安全的隐患时,由乙方负责第 9 页共 19 页排除险情,并报甲方备案,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不排除险情的,甲方有权组织排险,费用由乙方承担,造成甲方或他人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第三十七条 乙方应不定期检查承租房屋,按本合同约定的维修责任,做好其负责维修项目的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乙方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发

21、现应由甲方负责维修的项目存在安全隐患的,乙方应告知甲方,如因乙方不告知导致甲方未及时进行维修而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赔偿损失,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第三十八条 甲方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或维修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给予积极配合,甲方的检查或维修可能会对乙方的装饰装修造成局部破损,如发生此种情形,甲方不承担损坏赔偿责任。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不能及时检查、维修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标准的违约金,如导致房屋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第九章 消防安全保障义务和管理责任的约定第三十九条 根据我国合同法 、 消防法 、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

22、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无论乙方是否转租,乙方对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均负有安全保障和管理的义务,乙方是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安全保障和管理的责任人。第四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乙方经营的项目如须通过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验收方可营业的,乙方须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审承租房屋的消防验收等公安消防机构规定的一切手续,承租房屋未经消防安全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未取得消防许可证前,严禁乙方营业。乙方未取得消防许可证就擅自营业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没收履约担保金作为违约金处理,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还负责赔偿。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租的,次承租人营业前也须取得消防许可证,否则甲方将按乙方未取得消防许可证就擅自营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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