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赣州市南康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和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适用范围南康区所属赣州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对征收集体土地及拆迁房屋、附属设施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方案。南康区其它区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另行制定。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征地拆迁责任主体由南康区人民政府授权,国土和征收部门委托,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项目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三、征地补偿(一)征地补偿标准按省政府公布的现行补偿标准执行,耕地上农作物给予青苗补偿费(标准见附表1);(二)地面上零星果树给予青苗补偿(标准见附表4);(三)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减去所征范围内集体建设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