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3 -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健全勘察设计市场信用体系,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勘察设计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勘察设计企业在评价周期内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资质、市场行为、质量行
2、为、社会影响等情况的评价。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站是全省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运行平台,逐步与全国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等系统实现互联互通。第四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福建省勘察设计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制定和颁布勘察设计企业具体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负- 4 -责信用评价系统所有记录的审核,负责对其他部门或组织提供的信用信息的认定和采用,负责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管理的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依照监管评价等级实施差别化监管。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授权具体业务部门或单位(以
3、下简称信用管理机构)实施勘察设计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信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我省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信用信息的审核、公布、上报及与信用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第六条 企业信用评价由企业基本信息(60 分)、企业收入(20 分)、企业良好行为评价(20 分)和企业不良行为评价四部分组成,不良行为采用扣分制,直至总分扣完为止;信用评定总分不设负分,总分 100 分。第七条 企业收入评价得分依据评价周期上一年度勘察设计企业在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管理信息系统中上报的勘察设计营业收入进行评价得分。第八条 企业良好行为评价得分指在评价周期内,评价实施单位根据相关部门对良好行为是指
4、勘察设计市场主体遵守相关勘察设计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5 -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受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得分。各项荣誉以相关部门正式文件为准,发文日期(或批准日期)在评价周期内的予以记入。第九条 企业不良行为评价得分指在评价周期内,评价实施单位对勘察设计市场主体违反相关勘察设计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或者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受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处罚、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等,所形成的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得分。各类通
5、报、处罚等以相关部门正式文件为准,发文日期(或批准日期)在评价周期内的予以记入,不在评价周期内的不予记入。第十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市场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应当参与企业基本信息、企业收入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的采集和评价。第十一条 企业良好行为信息由勘察设计企业凭书面文件,及时在评价系统自行申报。评价周期内未申报的,不予采集纳入评价。第十二条 企业不良行为信息由评价实施单位按照“谁作出、谁采集“ 的原则,在 监督检查处理结果正式作出后的 15 个工作日- 6 -内,将相关不良行为信息录入评价系统,经公示后在评价系统公开。司法机关依法认定的违法犯罪信息、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
6、管部门或工商、税务、司法、安监等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不良行为信息,勘察设计企业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20 日内,凭处罚文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在评价系统自行申报。对不按时申报的,由企业所在地实施评价单位责令整改,并报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记入不良行为。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申报采取诚信申报承诺制,勘察设计企业对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评价实施单位原则上不对企业申报的基本信息、收入、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等信用信息作实质性核查,仅进行网上形式核对,主要核对填报内容、格式及类别选择是否准确,核对后在评价系统公示公开。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每季度评价一次,并在评价系统上公
7、示和发布,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写明异议受理部门。公示无异议的,自公示期结束的次日起在评价系统发布。公示有异议的,按本办法相关条款处理,自处理完结的次日起生效。第十六条 记载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纸质、影像等资料- 7 -由勘察设计企业保存备查,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为 3 年。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电子数据保存期为 3 年。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电子数据的储存介质按相关规定保管。第十七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的省建设信息中心应当每月定时对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电子数据进行备份,每季度对备份数据进行一次恢复测试,并做好记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定期组织对评价系统进行复查核验,保证系统按规定程
8、序和标准评价。第十八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外公布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异议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异议由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处理的,原评价人员应当回避。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异议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有效的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异议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并在作出处理意见的次日内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同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第二十条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公布之后,发现企业有应
9、当记- 8 -录而未被记录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对该企业的信用评价进行重新评定,但不调整其他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第二十一条 生效的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数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经批准更改后的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数据有效。第二十二条 需依法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应根据全省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考量投标人资格,并设置招投标信用分值,可占 1020%招投标评分比例。第二十三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实施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及时记入、更新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信息,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第二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纳入本单位的重要廉政风险防控手册,加强评价工作人员廉政教育,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健全监管措施,有效制约权力运行,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第二十五条 评价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评价实施单位收到评价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工作纪律投诉举报、信访的,应当予以核实处理。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