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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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9 -材料三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2014版征求意见 稿)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标准。一、评价内容以施工过程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文明为重点,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及工程项目实体质量安全文明进行全面评价。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包括质量安全行为、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等4类评价内容共24项评价项目(详见附件1)。被评价的样本应采取随机抽查确定。二、实施部门与评价周期1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的日常动态评价,由颁发项目

2、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中发现存在应予以评价情形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开展评价。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以下简称“ 省质 量安全网 ”)“质量安全日常动态监管系统”中建立“ 质量- 20 -安全动态评价和考核管理系统”(以下简称“ 质量安全考核系统”),并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 )互联互通;项目监管部门实施评价时,均应登录到质量安全考核系统进行操作,经审核后同时在评价系统公示。3质量安全施工行为评价实行项目算术

3、平均记分值,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或完工时间作为评价记分周期。每一工程项目记分周期期满,其记分值自动归零。4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标准规定的监督检查频率、内容和本评价标准,把评价工作融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计划地开展监督检查与评价工作,原则上同一项目每季度应予以监督检查即评价一次。下列几种情况均应按照附件1内容对所有可评价情形进行评价:(1)按监督工作标准规定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抽查抽测时,应同时按照本标准开展评价工作。(2)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巡)查的;(3)实行差异化监管监督检查的;(4)经监管部门批准应进行其它监督检查。5按合同约定中止施工需停止评价的,由施工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向

4、评价实施单位提出中止评价的书面申请,经质量评价实施单位核实后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批准后,方可中止评价。项目复工后,施工企业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质量评价实施单位书面报告,评价实施单位恢复该项目评价工作。但项目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出现质量安全隐患被责- 21 -令停工整顿,或者发生群访集访事件导致停工的,评价实施单位应立即按评价标准予以扣分,并在停工整顿期间延续扣分。6工程项目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全部建成、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并召开验收准备会的或已交付使用的,由施工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向质量评价实施单位提出终止评价的书面申请,经质量评价实施单位核实后终止评价

5、。7评价实施单位同意终止或停止项目实施行为评价前,如有可评价项目的,应组织实施一次项目实施行为评价。三、信息采集1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评价记分,应由2名及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的监管人员(以下简称监管人员)共同进行,并主动向被评价企业出示执法证件。施工现场有关单位应按照要求协助监管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咨询,不得干扰阻扰。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工作可邀请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代表进行见证。2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信息采集过程中,监管人员应当场锁定不诚信行为事实,如实填写责任主体(建筑施工企业)违规事实确认单(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确认单),其被评价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和

6、监理单位总监代表本单位在确认单中“违规事实确认” 栏上当 场签字确认,建设单 位项目负责人在“ 其他在场人” 栏上 签字确认 ,并由监管人员核 实签字后方可作为给建筑施工企业记分的依据。同一时间、同一部位的违规事实不得重复记分。- 22 -3建筑施工企业不认可评价结果的,应在确认单“其它事项” 栏 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 场提出异议。4项目经理不在现场的,可由在场的建设、监理、建筑施工企业相关人员签字确认。项目经理和在场的其他相关人员均拒绝在确认单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由在场监管人员在确认单“ 其它事 项” 栏上注明情况后提 请项目监管部门领导组织核实,经核实情况属实的,该次评

7、价结果视为有效。5违规事实等信息采集应实时在“质量安全考核系统” 进行,网上系统形成确认单后下载打印,并由有关人员确认;受网络限制的,确认单可不在网上形成,但要确保记录完整准确。评价信息采集过程中,在影响评价的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评价人员应留存影像资料。四、信息审核和异议处理1项目实施行为信息网上采集后(信息采集不在网上形成的,信息采集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监管人员应将项目的确认单录入质量安全考核系统)系统自动形成责任主体(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详见附件3,以下简称告知单),由评价实施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完成审查并提交本单位负责人审核。评价实施单位负责人应在2个工

8、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应将告知单纳入评价系统公示送达,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应重新派人核查确认后纳入评价系统公示送达。如需立案调查的,应按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另行处理,记分不代替行政处罚,确认单可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 23 -2对告知单中记分有异议的,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异议处理、核实和复核。五、计分规则(一)记分值计算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得分采取动态平均分制。动态平均分制是指被评价建筑施工企业在评价周期内所有被查在建工程的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分值的算术平均。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得分采用百分扣分制,基本分为100分,得分低

9、于0分的,按0分计算。计算公式为:X=100( )iiXMN其中 , ,jiWXkwjrnsrr/X: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周期评价得分值;:企业记分周期内(按合同约定中止施工的除外)的所有i在建项目质量安全文明与施工行为记分值总和;:企业单个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记分值;iX:企业在记分周期内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方面被考核评N价过的在建工程项目总数;:企业单个项目所有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jW值总和;j:附件1中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编号,如1.1.1条、1.1.2条等;:企业单个项目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即企业单个项目第j 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历次考核评价记分

10、采集值的平均值;- 24 -:企业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历次考核评价记分rw值总和;:某个项目第r次考核评价中,企业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记分采集值;:涉及违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考核评价次数。k:某个项目第r次考核评价中,企业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s的各单位工程记分值之和;:某个项目第r次考核评价中,涉及违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n条款的单位工程数;: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办法第二iM十三条规定,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被记分值的累计值。(1)所属项目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120分及以上的,按每人次记5分;(2)企业无故不接受约谈的,每次记5分; (3)被监管部门责令停止

11、使用或停工整改的工程,未经项目监管部门复查同意,擅自恢复使用或复工的,每次记5分; (4)逾期或拒绝按项目监管部门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单进行改正而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或虽未进入下一道工序但安全隐患在限定期限内未予以排除的,每次记5分。(二)其他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按所在权重参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每日动态计算。六、网上公示- 25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得分值应在省住房城乡建设网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和福建省工程质量安全网上实时动态公布。七、监督管理1.项目监管部门应对监管人员进行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评价记分行为。2.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下一

12、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评价工作进行检查指导。3.评价实施单位、评价工作人员的责任按照评价办法第八章有关规定执行。评价实施单位、监管人员的责任按照评价办法第八章有关规定执行。4.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管人员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附件:1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表2责任主体(施工企业)项目违规事实确认单3责任主体(施工企业)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 26 -附件1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表工程项目名称: 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序号 评价分类评价项目 违规事实记分条款记

13、分分值 对应的抽查抽测条款对应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条文1.1.1 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和机管员长期(注1)不在施工现场履职的,记8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1.1.2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经 理未到场参加的, 记5分。工程质量行为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情况GB50300-2013第6.0.6条(强条)1 1.1管理人员到位1.1.3重要分部(子分部)(注2)工程验收时,按 规定项目经理、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到场参加而未到场的,记3分。GB50300-2013第6.0.3条DBJ/T13-56-201

14、1第4.9.7条DBJ/T13-135-2011第4.11.7条1.2.1 建设工程施工前,项目技术人 员未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的, 记8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2一、 质量安全行 为1.2日常管理检查 1.2.2 作业人员在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未按省厅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就上岗作业的,每 发现3人记8分,单次检查最高记24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7 -1.2.3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的,每发现一起记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1.

15、2.4 建筑施工企业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 经建筑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签字就开始施工的,每发现一起记8分;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通过论证就开始施工的,每 发现一起记8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1.2.5 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就擅自隐蔽的,每 发现一起记8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1.2.6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就上岗作业的,每发现一人记8分,单次检查最高记24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1.2.7 建筑施工企业在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

16、的取样送检和桩基偏差、混凝土 结构外观质量检查记录以及在对项目检查中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起记8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款2 一、 质量安全行 为 1.2日常管理检查1.2.8建筑施工企业未按企业管理制度或主管部门要求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质量安全检查并做好可追溯记录的,每次 记8分。 (注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8 -2.1.1 地基处理后的强度或承载力。因施工原因造成地基处理后的强度或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现一点记5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GB50

17、202-2002第4.1.5条(强条)3 二、 实体工程质 量 2.1地基、桩基工程 2.1.2复合地基承载力。因施工原因造成复合地基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 现一处(根)记5分,每个单位(子 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一处(根)记5分。GB50202-2002第4.1.6条(强条)2.1.3 桩位偏差。桩位偏差超出设计 或规范要求且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每发现1根记 5分,每个 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因桩位偏差造成设计对桩基或基础进行处理(如进行补桩、改 变承台或基础梁尺寸等处理)的,每影响到一个承台(一根基础梁)记5分

18、,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 记15分。第一款对应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款对应GB50202-2002第5.1.3、5.1.4条(强条)3 2.1地基、桩基工程2.1.4 工程桩承载力。因施工原因造成工程 桩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 现一根记5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 记15分。桩基抽检数量和结果第4.2.1条第一款对应GB50300-2001第3.0.3条第2款,第二款对应JGJ106-2003第3.3.53.3.8条4二、 实体工程质 量2.2试件(块)取样及送检2.2.1钢筋接头。涉及结构安全的 钢筋焊接或机械连接接头经检验不合格但已隐蔽的,每 发现一批次记5分;接头经检验不合格但该批次接头所在的混凝土已隐蔽(如已粉刷)且该批次接头未处理的,每发现一批次记8分;送检的 钢筋焊接或机械连接接头不是在工程结构中截取,每 发现一批次记5分。第一款对应GB50204-2002第5.4.2条,第二款对应GB503000-2001第3.03条6款;第三款对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对应JGJ107-2010第7.0.7条(强条)和JGJ18-2012第5.1.7条(强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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