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通用机场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用机场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运行设施,保证通用机场的安全适用性,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部功能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不包括临时起降点和水上机场。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括使用30座以上的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本标准所称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是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飞行活动,如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不包括以空中作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行活动,如农林飞行、空中勘测等。第三条 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1、保证飞行安全,满足必须的安全技术要求。2、合理配置运行设施,满足功能需要。3、建设规模及设施配置坚持合理、适用、客观实际原则,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4、长远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分考虑发展空间。第四条 通用机场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1、一类: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达到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