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1计量校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规范计量校准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计量校准是量值溯源的一种方式,是指在规定的条件下,为确定计量器具的名义量值与对应的测量标准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活动。本办法所称计量校准机构,是指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法人或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计量校准机构开展计量校准相关活动、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部门在其系统以内开展的计量校准服务,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管理职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全国计量校准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校准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五条(计量校准效力)计量校准机构提供计量校准服务不受行政区划限制。第六条(基本原则)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或个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自行校准或者委托校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