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海口市房屋登记收件标准根据物权法、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一、一般规定下列证明文件分别适用于房屋登记的所有类型。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交原件,未要求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并核验原件;未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提交的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一)申请人身份证明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1)国内公民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2)未成年人的,提交户口簿或出生证明。(3)无身份证或户口簿的,提交中国护照、军官证或兵役证。(4)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或护照。2、单位的身份证明
2、(1)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明、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负责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2)外国驻国内机构,提交代表机构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负责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3)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有关的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负责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二)代理及公证1、申 请 人 为 自 然 人 且 委 托 代 理 申 请 房 屋 登 记 的 ,提 交 经 公 证 的 授 权委 托 书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明 。单 位 申 请 房 屋 登 记 的 ,提 交 授 权 委 托
3、书 及 代 理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被监护人身份证明或户口簿、2证明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关系的户口簿等材料(监护人由法院等指定的,提交法院等出具的证明文件)。 3、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申请房屋登记,应提交公证证明,并相应同时提交经确认、认证等的证明材料。(三)其他1、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申请房屋登记的,按有关政策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2、划拨土地房地产转让的,应提交划拨土地转让的批准文件。购买政策性房屋登记后再转让的,如涉及划拨土地,按有关政策规定及参照前款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4、3、抵押期间,抵押人 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他项权利证书。4、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应提交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5、按本标准规定提交的登记材料,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6、本标准未规定收件内容的登记类型,根据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 规等的有关规定,并参照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收件。二、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各类房屋登记分别应提交的证明文件(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
5、划验收合格证明、或其他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5、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或其他房屋已竣工的证明;6、房屋测绘报告及审核意见;7、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座落地址(含街道、门牌号)的证明;38、实施房屋白蚁防治的备案证明;9、其他必要材料。(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1、商品房买卖(首次)的转移登记(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书;(4)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协议;(5)完税证明;(6)其他必要材料。2、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买卖(首次)的转移登记(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书; (4)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 (5)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出具购房对象资格确认的
6、证明材料; (6)完税证明; (7)其他必要材料。3、拆迁安置房的转移登记(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书;(4)拆迁安置协议;(5)完税证明;(6)其他必要材料。(拆迁安置房属于政府统建房源的,应提交市国资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4、存量房屋买卖的转移登记(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书;4(4)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5)完税证明;(6)其他必要材料。5、房屋互换的转移登记(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互 换 双 方 的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书 ;(4)房屋互换合同或协议;(5)完税证明;(6)其他必要材料。6、房屋
7、赠与的转移登记(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书;(4)赠与公证书和接受赠与公证书、或赠与合同公证书;(5)完税证明;(6)其他必要材料。7、房屋继承的转移登记(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书;(4)继承权公证书或者生效的法院判决书;(5)完税证明;(6)其他必要材料。8、房屋遗嘱继承的转移登记(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书;(4)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或者生效的法院判决书;(5)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5嘱受益人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的,应提交经公
8、证的分割协议;(6)完税证明;(7)其他必要材料。9、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转移登记(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书;(4)房屋分割协议、合并协议等证明材料;(5)房屋测绘报告及审核意见; (6)完税证明;(7)其他必要材料。10、以房屋抵债或出资入股的转移登记(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书;(4)以房抵债协议或以房屋出资入股的协议;(5)完税证明;(6)其他必要材料。11、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含企业被收购、兼并)导致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转移登记(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书;(4)法人或其他
9、组织分立、合并的文件,分立、合并(含被收购、兼并)双方的房屋产权移交协议;(5)完税证明;(6)其他必要材料。12、合资合作建设房屋的转移登记(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6(3)房屋所有权证书;(4)合资合作建房协议;(5)完税证明;(6)其他必要材料。(合建当事人已依法向土地、规划等部门办理合作建房相应登记手续的,按房屋初始登记办理)13、房屋调拨的的转移登记(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书;(4)房屋调拨文件、调拨双方的房屋产权移交协议;(5)完税证明;(6)其他必要材料。14、房屋拍卖的转移登记(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
10、权证书;(4)委托拍卖合同;(5)拍卖成交确认书;(6)完税证明;(7)其他必要材料。15、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转移登记(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书;(4)确 认 房 屋 权 利 的 人 民 法 院 、仲 裁 委 员 会 生 效 的 判 决 书 、调 解 书 、裁 定 书 、裁 决 书 ;(5)完税证明;(6)其他必要材料。16、司法协助执行的转移登记7(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书;(4)人民法院的民 事 裁 定 书 及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5)完税证明;(6)其他必要材料。17、
11、夫妻离婚涉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转移登记(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书;(4)离婚证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5)离婚财产归属协议(协议离婚)、或者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6)完 税 证 明 ;(7)其他必要材料。18、房屋共有人发生增减的转移登记(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书、共有权证书;(4)房屋共有人发生增加或减少的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文件;(5)完税证明;(6)其他必要材料。19、房屋共有人之间发生份额转让的转移登记(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书、共有权证书;(4)房屋份额转让合同或协议;(5)完
12、税证明;(6)其他必要材料。20、职工房改购买公有住房的转移登记(1)登记申请书;8(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书;(4)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批文;(5)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或协议;(6)购房人申请书;(7)计算表;(8)购房缴款凭证;(9)其他必要材料。21、单位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转移登记(建设单位已办理初始登记的新建集资房)(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书;(4)经有关省(市)房改部门批准的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证明文件、职工集资合作建房产权比例核定证明材料;(5)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协议书;(6)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缴款凭证;(7)其他必要材料。(三)房屋所有权变
13、更登记1、房 屋 所 有 权 人 姓 名 或 名 称 发 生 变 更 的 登 记(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书;(4)证明房屋所有权人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5)其他必要材料。2、房 屋 坐 落 的 街 道 、门 牌 号 或 房 屋 名 称 发 生 变 更 的 登 记(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书;(4)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房屋座落地址的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材料;9(5)房 屋 所 处 物 业 管 理 单 位 出 具 的 相 关 变 更 情 况 证 明 材 料 ;(6)其他必要材料。3、房 屋 面 积 发
14、生 增 加 或 减 少 的 变 更 登 记(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书;(4)证明房屋面积发生增加或减少的书面材料;(5)房屋测绘报告及审核意见;(6)其他必要材料。(因 翻 建 、改 建 、扩 建 导 致 房 屋 自 然 状 况 发 生 改 变 的 ,参 照 房 屋 初 始登 记 的 相 关 要 求 办 理 )4、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变 更 登 记(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书;(4)房屋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变更登记原因的书面材料;(5)房 屋 测 绘 报 告 及审核意见;(6)其他必要材料。5、夫妻名称变更(登记在夫
15、妻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要求将一方名称变更为双方)(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书;(4)结婚证或其他婚姻关系证明文件;(5)夫妻双方共有房屋的协议或证明材料、夫妻之间变更房屋权利人的协议;(6)其他必要材料。(四)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1、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注销登记(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10(3)房屋所有权证书;(4)证明房屋自然灭失或被拆除的证明材料、或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5)其他必要材料。(如房屋上存在他项权利而所有权人放弃房屋所有权的,应提供他项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文件)2、职工房改购买公有住房退房的注销登记(1)登记申请书;(2)申请
16、人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书;(4)房改部门出具的同意退房的书面证明材料;(5)原产权单位出具的同意退房的书面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五)抵押权登记1、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书;(4)房屋抵押合同;(5)主债权合同;(6)其他必要材料。2、房屋抵押权变更登记(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他项权证书;(4)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5)因抵押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或者抵押房屋座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的,应提交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无需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6)因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