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各级政府财政总会计(以下简称总会计)的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总会计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等各级政府财政部门。 第三条 总会计的主要职能如下: (一)组织会计核算,反映政府财政预算执行和财务状况;(二)调拨管理财政资金。组织办理财政资金的收付、调拨,在确保资金安全性、规范性、流动性前提下,合理调度管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规范账户管理;(四)实行会计监督,参与预算管理。通过会计核算和反映,提出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并对总预算、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的执行实施会计监督;(五)协调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人行国库、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六)组织本地区财政总决算、部门决算编审和汇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