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江河(张槎段)整治改造项目土地和房屋.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963646 上传时间:2018-11-09 格式:DOC 页数:16 大小:6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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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汾江河(张槎段)整治改造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按 照 市 、 区 城 市 升 级 三 年 行 动 计 划 的 工 作 部 署 , 为 加 快 城 市 升级 步 伐 , 顺 利 实 施 汾 江 河 ( 张 槎 段 ) 整 治 改 造 项 目 范 围 土 地 的 房 屋征 收 补 偿 安 置 工 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张槎街道的实际,制定本方案。一 、 征 收 范 围汾江河(张槎段)整治改 造 项目位于张槎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内(详见附图) 。二 、 征 收 工 作 的 组 织 实 施汾江河(张槎段)整治改造项目的征收部

2、门为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禅城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为禅城区张槎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征收的宣传发动,负责以房屋征收部门的名义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支付征收补偿款,信访维稳等工作。三 、 征 收 补 偿 方 式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功能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大类。其中住宅包括商品房、房改房、自建住宅以及配套车库(房) 。非住宅包括商业用房(含商铺) 、工业用房、仓库、办公用房等。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三种方式,2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一种方式进行补偿,但本方案特别规定的除外。(一)选择货币补偿的,以房屋合法的建筑面积计算。(二)选择房屋产权

3、调换的住宅,以房屋合法的套内建筑面积在征收部门提供的安置用房内调换同等套内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非住宅中的商业用房(含商铺) 、办公用房类,可在征收部门提供的安置用房内按等值调换的原则进行调换。其余非住宅按照佛府办2004322 号文执行。(三)土地与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发出后抢建、加建的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四 ) 征 收 范 围 内 土 地 以 及 地 上 建 筑 物 的 用 途 以 权 属 证 登 记和 批 准 用 途 为 准 。四 、 房 屋 面 积 及 用 途 核 定 办 法(一)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的,以权属证记载的面积及用途为准;(二)经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买

4、卖合同或商品房购买合同,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的,以原房屋产权证或商品房过户证明书记载的面积及用途为准;(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应予补偿的其他情形,以依据相关规定核定的面积及用途为准。五 、 国 有 土 地 征 收 补 偿 标 准( 一 ) 国有出让土地3国有出让土地的征收补偿标准按该宗地第一次出让取得的成本价扣除使用年限给予补偿。如经多次转让或协商不成时,可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二 ) 国有划拨土地国有划拨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本区域的土地补偿费+原办理用地手续的各项税费+填土费用给予补偿。六 、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征

5、 收 补 偿 标 准征 收 补 偿 包 括 土 地 补 偿 费 、 安 置 补 助 费 、 青 苗 补 偿 费 、 地 上 附着 物 补 偿 费 , 具 体 按 最 高 不 超 过 以 下 标 准 执 行 :( 一 ) 土 地 补 偿 及 安 置 补 助 费 ( 合 并 补 偿 ) 标 准 :1.农 用 地 补 偿 标 准( 1) 农 用 地 不 分 类 , 每 亩 补 偿 7.5 万 ;( 2) 滩 涂 地 、 荒 草 地 及 其 他 未 利 用 土 地 , 每 亩 补 偿 4 万 元 ;2.建 设 用 地 补 偿 标 准( 1) 政 府 征 地 后 安 排 且 已 完 善 手 续 的 留

6、用 地 : 以 留 用 地 原 批准 用 途 的 评 估 价 , 扣 除 应 缴 纳 的 土 地 出 让 金 后 进 行 补 偿 。( 2) 留 用 地 以 外 , 其 它 有 合 法 用 地 手 续 的 建 设 用 地 : 按 该 建设 用 地 批 准 用 途 的 基 准 地 价 , 扣 除 应 缴 纳 的 土 地 出 让 金 后 进 行 补 偿 。( 3) 符 合 关 于 解 决 石 湾 区 镇 村 建 设 历 史 遗 留 问 题 的 意 见 ( 佛 府 2002 49 号 ) 规 定 , 可 确 认 土 地 权 属 的 , 参 照 以 上 第( 2) 款 , 扣 除 当 前 办 理 农

7、用 地 转 用 手 续 所 需 税 费 后 进 行 补 偿4( 扣 除 税 费 包 括 耕 地 占 用 税 50 元 /平 方 米 、 耕 地 开 垦 费 28 元 /平方 米 , 合 计 52000 元 /亩 ) 。( 4) 不 符 合 关 于 解 决 石 湾 区 镇 村 建 设 历 史 遗 留 问 题 的 意 见 ( 佛 府 2002 49 号 ) 规 定 , 不 能 确 认 土 地 权 属 的 , 按 每 亩 7.5万 元 补 偿 , 另 加 每 亩 3 万 元 填 土 费 补 偿 。( 二 ) 青 苗 地 补 偿 费 标 准青 苗 地 补 偿 是 对 征 收 范 围 内 现 状 农 作

8、 物 作 出 补 偿 , 征 地 时 地 上没 有 农 作 物 的 不 予 补 偿 , 征 收 范 围 公 告 发 出 后 抢 种 的 农 作 物 不 予 补偿 。 具 体 补 偿 标 准 如 下 :1.菜 地 、 旱 地 、 普 通 鱼 塘 每 亩 补 偿 3000 元 ;2.花 卉 园 地 、 高 值 水 产 养 殖 鱼 塘 , 每 亩 补 偿 5000 元 。( 三 ) 留 用 地1.按 征 地 总 面 积 的 10%-15%安 排 留 用 地 。 留 用 地 由 被 征 地 单 位提 供 并 配 合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政 府 负 责 落 实 用 地 指 标 及 办 理 用 地

9、 手 续的 相 关 税 费 , 留 用 地 不 纳 入 政 府 征 地 范 围 , 不 予 补 偿 。2.被 征 地 村 集 体 没 有 相 应 土 地 可 提 供 留 用 地 的 , 政 府 不 作 留 用地 安 排 而 转 为 货 币 补 偿 每 亩 7.5 万 元 。七 、 地 上 附 着 物 补 偿 标 准(一)非住宅1、商业用房(商铺) 、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含商铺)的界定以土地证、房屋产权证记载的或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使用功能为准。5(1)货币补偿聘请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对被征收的建筑物(包括水电、排水、装修等)进行整体评估,按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用。( 2) 产 权 调 换由 征 收

10、 实 施 单 位 提 供 商业用房(商铺) 、办公用房进行产权调换,按 照 等 值 置 换 的 原 则 确 定 置 换 面 积 。2、工业用房、仓库(1)地上附着物按建筑造价扣除折旧进行补偿,根据建筑物不同的结构、使用年限,最高按以下标准补偿:水电齐备钢混结构:750 元平方米;水电齐备砖混结构:600 元平方米;一般混合结构:500 元平方米;砖木结构:350 元平方米;星瓦简易结构 250 元平方米;简易棚屋 150 元平方米;围墙、室外水泥混凝土地面 50 元平方米。( 2) 对以上补偿标准有异议的,由征收人根据关于印发佛山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04322号)文件精神按评

11、估价进行货币补偿。(二)住宅1、 货 币 补 偿( 1) 根 据 建 筑 结 构 、 类 别 , 分 别 按 以 下 标 准 进 行 货 币 补 偿 :钢 混 结 构 5000 元 平 方 米 ;6混 合 结 构 4800 元 平 方 米 ;砖 木 结 构 4500 元 平 方 米 。( 2) 被 征 收 住 宅 房 屋 附 属 的 天 井 、 庭 院 、 花 园 等 空 地 , 20平 方 米 内 ( 含 20 平 方 米 ) 的 土 地 面 积 可 按 50%的 比 例 折 算 成 住 宅套 内 建 筑 面 积 , 对 超 过 20 平 方 米 的 部 分 按 30%的 比 例 折 算 成

12、 住 宅套 内 建 筑 面 积 , 并 按 住 宅 类 最 高 标 准 ( 含 奖 励 ) 进 行 货 币 补 偿 。( 3) 货 币 补 偿 款 的 支 付 方 式 : 征 收 当 事 人 签 订 房 屋 征 收 补偿 安 置 合 同 之 日 起 30 日 内 支 付 补 偿 款 30 , 余 款 按 征收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有关约定支付。2、 房 屋 产 权 调 换(1)在 汾江河(张槎段)整治项目范围提供安置房给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2)根据合法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按 11 比例调换。(3)有合法产权的配套车库(房)按同类住宅标准进行补偿或调换住宅,面积出现差异时按同类住宅的货币补偿标准(

13、含奖励)进行折算。对在征收范围内仅有车房(库)的只作货币补偿。( 4) 按“面积近似”原则选择安置用房。如 安 置 用 房 套 内 建 筑面 积 大 于 被 征 收 房 屋 应 补 偿 的 套 内 建 筑 面 积 的 , 由 被 征 收 人 对 超 出的 套 内 建 筑 面 积 及 其 所 对 应 的 公 摊 面 积 ( 即 建 筑 面 积 ) 部 分 进 行 增购 : 5 平 方 米 以 下 ( 含 5 平 方 米 ) 的 , 按 综 合 建 造 成 本 价 2800 元/平 方 米 结 算 ; 5 平 方 米 以 上 至 10 平 方 米 ( 含 10 平 方 米 ) 部 分 按7000

14、元 /平 方 米 结 算 。 增 购 建 筑 面 积 部 分 房 屋 的 税 费 和 办 证 费 用 等7由 被 征 收 人 自 行 承 担 。如 安 置 用 房 套 内 建 筑 面 积 小 于 被 征 收 房 屋 应 补 偿 的 套 内 建 筑 面积 的 , 征 收 人 按 被 征 收 房 屋 结 构 的 补 偿 标 准 ( 含 奖 励 ) 计 算 补 回 给被 征 收 人 。( 5) 安 置 房 同 时 按 “先 签 先 选 ”原 则 进 行 选 房 。3、 其 他 说 明(1)凡未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的,在选择货币补偿时奖励部分不受影响。本方案的补偿标准均包含地价、每平方米 600

15、 元的基本装修补偿。对超出基本装修标准的室内装修部分,按评估公司的评估价扣减每平方米 600 元的基本装修费后进行补偿。(2)集体土地上自建住宅按房地一齐补的原则。补偿标准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含奖励)执行。(3)土地使用权证用地范围内超出核定面积范围的处理:对不能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核定的面积部分,按建筑物的残值进行补偿,最高按以下标准补偿:钢混结构:300元/平方米。混合结构:2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1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50元/平方米。八 、 奖 励 办 法( 一 ) 住 宅1、 本 项 目 的 房 屋 征 收 补 偿 安 置 合 同 签 约 期 限 自 作 出

16、征 收 决 定8公 告 之 日 起 满 60 日 止 。 被 征 收 人 自 征 收 决 定 公 告 之 日 起 30 日 内签 订 房 屋 征 收 补 偿 安 置 合 同 的 , 可 优 先 参 加 第 一 轮 抽 签 选 房 ; 在 征收 决 定 公 告 之 日 起 60 日 内 签 订 房 屋 征 收 补 偿 安 置 合 同 的 , 参 加 第二 轮 抽 签 选 房 。 2、 自 作 出 房 屋 征 收 决 定 公 告 之 日 起 , 被 征 收 人 在 签 约 期 限 内签 订 房 屋 征 收 补 偿 安 置 合 同 并 按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腾 空 交 出 房 屋 的 ,按

17、 房 屋 征 收 补 偿 安 置 合 同 货 币 补 偿 的 合 法 建 筑 面 积 , 每 平 方 米 给 予2000 元 的 奖 励 。3、 农 村 宅 基 地 自 建 住 宅 , 在 签 约 期 限 内 签 订 房 屋 征 收 补 偿 安 置合 同 并 按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腾 空 交 出 房 屋 的 ,在 上 述 基 础 上 , 再 按 以下 方 式 进 行 货 币 奖 励 :(1)自建住宅只建不足二层(不含二层满层) ,按核定建筑面积的15%予以货币奖励。(2)自建住宅只建不足三层(不含三层满层) ,按核定建筑面积的10%予以货币奖励。(3)自建住宅只建不足四层(不含四层满

18、层) ,按核定建筑面积的5%予以货币奖励。( 二 ) 非 住 宅1、 自 作 出 房 屋 征 收 决 定 公 告 之 日 起 , 被 征 收 人 在 签 约 期 限 内签 订 房 屋 征 收 补 偿 安 置 合 同 并 按 合 同 约 定 时 间 腾 空 交 出 场 地 的 , 按建 筑 物 价 值 补 偿 款 总 额 ( 不 含 搬 迁 费 、 租 金 补 偿 ) 的 10%给 予 奖励 。 超 出 签 约 期 限 签 约 的 , 不 予 奖 励 。92、对有合法产权或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认定的建筑物,且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等的,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的,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合同约定

19、时间腾空交出场地的,对商业用房(商铺) 、办公用房按相应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给予6个月的租金损失补偿补偿;其余非住宅按每月30元平方米的租金标准,最高给予6个月的补偿。3、停产工人的工资的补助,每人每月按征收决定发出之日当年劳动部门公布最低补偿标准一次性补偿6个月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统筹安排,作为搬迁期间停产工人的生活补助,用人单位工人数以劳动部门核定企业参保人数为准(以劳动关系半年以上计算人数) 。九 、 临迁过渡安置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过渡期限内可选择以下临时安置方式进行临迁过渡。(一)住宅1、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每月按核定的建筑面积以 22 元/平方米的标准向被征收人发放临

20、时安置补助费。补助费的发放从办妥被征收房屋交接手续之日起到通知交付安置用房满 60 日止。2、被征收人选择周转房进行临迁过渡的,居住至通知交付安置用房满 60 日止。在过渡期间内,周转房的水、电、治安、卫生等费用由被征收人负责。(二)非住宅1、商业用房(含商铺)10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商业用房(含商铺)的被征收人,在搬迁过渡期限内,按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其提供租金损失补助费。补助费的发放从被征收人办妥被征收房屋交接手续到通知交付安置用房满 60 日止。商 业 用 房 ( 含 商 铺 ) 的 临 时 安 置 补 助 费 分 路 段 按 以 下 标 准 每 月支 付 : 地段类型塱沙路(元/平

21、方米)其它临街及内街商铺 (元/平方米)首层商铺 80 40二层及二层以上商铺 25 232、办公用房办公用房的临迁补助标准为每月 30 元/平方米。补助费的发放从被征收人办妥被征收房屋交接手续到通知交付安置用房满 60 日止。十 、 搬 迁 补 助 费( 一 ) 住 宅被 征 收 人 在 签 约 期 限 内 签 约 并 按 合 同 约 定 日 期 搬 迁 并 交 出 房 屋的 , 每 套 住 宅 发 放 一 次 性 搬 迁 补 助 费 , 核 定 建 筑 面 积 200 平 方 米以 下 ( 不 含 200 平 方 米 ) 的 600 元 /套 , 200 平 方 米 至 500 平 方 米( 不 含 500 平 方 米 ) 的 800 元 /套 , 500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1000 元 /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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