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福州市鼓楼区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福州市鼓楼区国 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新修 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第 79 号令)、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73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福州市鼓楼区 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预算单位等业务方,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通过有关业务处理系统制作、发送、接收和处理电子凭证、办理各类国库业务,使用本实施细则。第
2、三条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四条 财政局、人民 银行、代理银行应当分别部署统一的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遵循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第五条 财政局、人民 银行、代理银行应当分别改造各自业务处理系统,与 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有机衔接,实现电子化业务流程和管理功能,确保系统安全、可靠、 稳定运行。2第六条 财政局、人民 银行、代理银行采取的安全管理策略和使用的安全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专用设备认证的有关规定。第七条 财政局、人民 银行、代理银行之间应当建立两两互联
3、互通的专用通讯网络,信息传输应当采取加密措施,系统衔接应当确保对等、安全、高效。第八条 财政局、人民银行、代理 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各自内部相关业务处理系统组织开展信息安全等级(分级)保护工作,降低财政资金运行风险。第三章 业务范围及工作流程第九条 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的业务主要有:财政国库拨款业务及财政专户拨款业务、财政直接支付业务、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含公务卡业务)以及各种报表、对账等,具体以财政局、人民银行及代理银行约定的业务范围为准。第十条 财政国库拨款及财政专户拨款业务流程(一)一般支付流程1、财政局向人民银行或代理银行发出预算拨款凭证电子凭证。2、人民银行或代理银行收到
4、预算拨款凭证电子凭证,经核对无误后,据此及时、准确地将资金支付至收款方。3、付款成功后,人民银行或代理银行将预算拨款凭证电子凭证回单发至财政局,财政局审核无误后确认回单,并据此进行账务处3理。(二)退回处理1、人民银行或代理银行收到预算拨款凭证电子凭证,经核对发现收款账户等要素信息有误无法办理支付的,应办理电子凭证退回手续。2、财政局接收人民银行或代理银行反馈的预算拨款凭证退回信息,确认后作 废原预算拨款凭证电子凭证,重新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三)退款处理1、人民银行或代理银行收到实拨退款资金时,核实确认原预算拨款凭证,生成实拨退款通知书电子凭证发送财政局。2、财政局接收人民银行或代理银行实拨退
5、款通知书电子凭证并进行账务处理。第十一条 财政直接支付业务流程(一)一般支付流程1、预算单位向财政局发送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电子凭证及相关附件,财 政局审核确认后,生成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电子凭证和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电子凭证。2、财政局向代理银行、清算银行(办理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清算的银行,预算内 资金清算银行为人民银行,财政代管资金清算银行为各财政专户开户行分别发送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电子凭证、 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电子凭证。3、代理银行接收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电子凭证并审核无误后,4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方。清算银行接收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电子凭证并审核无误后,据此登记预算单
6、位清算额度。4、代理银行将支付成功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电子凭证回单反馈给财政局,并将当日实际已支付的财政直接支付电子凭证,汇总开具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及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汇总清单电子凭证,提交清算银行清算。5、清算银行接收代理银行发送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及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汇总清单电子凭证,审核无误后,据此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并将签章确认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及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汇总清单电子凭证回单发送财政局和代理银行。6、财政局接收并登记确认代理银行反馈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电子凭证回单及清算银行反馈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及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汇总清单电子凭证回单,核对后进行账
7、务处理。7、代理银行接收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电子凭证回单成功并与收到的清算资金核对无误后,向预算单位发送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电子凭证。预算单位下载打印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并据此进 行账务处理。(二)退款处理1、代理银行收到退款资金,核实确认以前资金支付时所对应的直接支付凭证后,生成财政直接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及申请财政性资金退款汇总清单电子凭证发送清算银行并将款项退回清算银行。52、清算银行将所收款项与财政直接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及申请财政性资金退款汇总清单电子凭证核对无误后向代理银行及财政局发送回单并恢复预算单位清算额度。3、代理银行分别向预算单位、财政局发送财政直接支付退款入账通知书电子
8、凭证、 财政直接支付退款通知书电子凭证。4、财政局接收清算银行财政直接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及申请财政性资金退款汇总清单电子凭证回单,接收代理银行财政直接支付退款通知书电子凭证并进行账务处理,据此生成负数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电子凭证并发送清算银行。5、清算银行接收财政局负数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电子凭证, 审核无误后,据此核减预算单位清算额度。6、预算单位接收代理银行财政直接支付退款入账通知书电子凭证审核无误后,打印出来进行账务处理。第十二条 财政授权支付流程(一)一般支付流程1、财政局向代理银行、清算银行分别发送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电子凭证、 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电子
9、凭证。2、代理银行接收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电子凭证后将回单反馈财政局,并据此生成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电子凭证发送预算单位。清算银行接收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电子凭证后将回单反馈财政局,并据此登记预算单位额度。3、预算单位下载打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核对无6误后据此进行账务处理。4、预算单位向代理银行发送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电子凭证,选择自助柜面支付或非自助柜面支付的方式来办理资金支付。代理银行确认支付向预算单位发送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电子凭证回单,预算单位下载打印核对无误后据此进行账务处理。5、代理银行将当日实际已支付的财政授权支付电子凭证,汇总开具财政授权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及申
10、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汇总清单电子凭证,提交清算银行办理资金清算。6、清算银行接收代理银行发送的财政授权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及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汇总清单电子凭证,审核无误后,据此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并将确认的财政授权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及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汇总清单电子凭证回单发送代理银行和财政局。7、财政局接收并审核清算银行反馈的财政授权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及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汇总清单电子凭证回单后据此进行账务处理。(二)退款处理1、代理银行收到退款后,核实确认以前资金支付时所对应的授权支付凭证后,生成财政授权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及申请财政性资金退款汇总清单电子凭证发送清算银行并将款项退回清算银行。2、清算银行
11、将所收款项与财政授权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及申请财政性资金退款汇总清单电子凭证核对无误后向代理银行及财政局7发送回单,恢复预算单位清算额度。3、财政局接收清算银行财政授权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及申请财政性资金退款汇总清单电子凭证回单并进行账务处理,恢复预算单位支付额度。4、代理银行向预算单位发送授权支付退款通知书电子凭证,预算单位下载打印后据以进行账务处理。第十三条 对账处理(一)凭证对账。由凭证发起方向接收方发送对账信息,接收方对账无误后反馈。1、电子凭证库之间对账。当日业务终了, 财政局、人民银行、代理银行三方电子凭证库之间自动进行电子凭证信息的对账,各方业务人员可从本部门业务系统查询对账情况。2、电
12、子凭证库与业务系统之间对账。当日业务终了,财政局、人民银行、代理 银行三方电子凭证库与本部门业务系统之间自动进行电子凭证信息的对账,各方业务人员可从本部门业务系统查询对账情况。(二)业务对账。包括财政局与代理银行、人民银行之间支付、额度及清算信息的对账,由代理银行、人民银行分别向财政局发送对账信息。1、每日对账。在当日 业务终了时,人民 银行、代理 银行分别将当日所收到的所有电子凭证信息汇总发送至财政局,由财政业务系统进行逐笔自动核对,如出现不一致,分别由系统自动发出提示给相关各8方,各方业务人员进行沟通,查找解决问题。2、定期对账。按照三方约定的时间,定期由代理银行和人民银行业务系统将该期间
13、内的电子凭证信息发送至财政局,由财政业务系统进行逐笔自动核对,如出现不一致,分别由系统自动发出提示给相关各方,各方业务人员进行沟通,查找解决问题。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 第十条至第十四条未列明的业务流程,以财政局及人民银行的要求为准。第四章 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管理第十五条 用以制作电 子凭证的电子签名,应当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第十六条 制作电子凭证时使用的电子印章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保证该电子印章为签署者或者签署机构所独有;(二)签署电子文件时电子印章制作数据仅由签署者或者签署机构所控制;(三)能够可视化甄别所签署的电子文件是否被篡改;(四)有效控制所签署的电
14、子文件的打印份数及电子印章形态。第十七条 各业务方按照国 库集中支付业务有关要求,在相关电子凭证上加盖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第十八条 各业务方应 当指定专人进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电子印章管理,建立严格的申请、审批、制作、 变 更、废止等管理制度。第十九条 存储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电子印章的物理介质,应当视同实物印章保管和使用,发生遗失、被盗、失密等情况时,应当及时9通知各有关业务方。第五章 电子凭证管理第二十条 纳入电子化管理的 单据有:预算拨款凭证、实拨退款通知书、 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划款(退款)凭证、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汇总清
15、单、财政直接支付退款通知书、财政直接支付(退款)入账通知书、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财政授权支付申请划款(退款)凭证、财政授权支付退款通知书及各方统一约定的对账单、报 表。未列明单据以财政局与人民银行要求为准。各业务单据电子化管理上线时间以财政局与人民银行通知为准。第二十一条 各类电子凭证中所附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的图案样式以财政局与人民银行确认为准。各业务方要预先备案相关电子签名及签章,并能 够准确校验签名签章的有效性。当电子签名或签章发生变更时,要及 时告知各相关方。第二十二条 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制作的电子凭证与
16、纸质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三条 财政局、人民银行、代理 银行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所有电子凭证从产生、使用、存档到销毁等各环节进行全周期管理,相关电子凭证的存档期限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为准。第二十四条 相关业务方应当建立电子凭证发送、接收、确认、退回和作废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确保各方业务协同和电子凭证信息10的一致性,以及电子凭证传输的可跟踪稽核。第二十五条 电子凭证发 起方应当对所发出电子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发出电子凭证前,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核和确认手续。第二十六条 电子凭证 接收方应当对所接收电子凭证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校验,并实时向发起方反馈校验结果
17、。接收方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中止相关业务处理,并及时与发起方沟通确认。第二十七条 电子凭证接收方根据校验审核无误的电子凭证有关信息,及时进 行有关业务处理,并将业务处理结果及时反馈至发起方。第二十八条 业务信息的差 错处理应当遵循据实、准确和及时的原则。 电子凭 证接收方如发现电子凭证要素信息有误等情况,无权对收到的电子凭证进行任何修改,应当及时与电子凭证发起方进行沟通,核实情况,确有问题的应当将电子凭证退回至发起方。第二十九条 电子凭证发 起方和接收方应当按日进行账务核对,确保有关账务信息一致。第六章 安全保障第三十条 财政局、人民 银行、代理银行应当加强相关业务处理系统及网络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完善技术手段,确保系统运行安全稳定、业务办 理规范有序、业务信息真实有效。第三十一条 各业务方应当加强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对各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