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修订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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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恩平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地方储备粮油管理,保证地方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提高政府对粮油的调控能力,维护粮油市场稳定,根据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法规规定,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88 号)、 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86 号)、 江门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江府 201728 号)、 关于印 发的通知 (国质检动2010 486 号)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油,是指江门市人民政府下达我市人民政府的粮油储备计划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第三条 地方储备粮油主要用

2、于调节本市粮油供求,稳定粮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油供应。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地方储备粮油。第四条 从事和参与地方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地方储备粮油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会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政 2 府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地方储备粮油的储备规模、品种、总体布局方案和宏观调控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方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油储存规模,提出地方储备粮油的收储、销售和年度轮换计划;对地方储备粮油的数量

3、、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对市场粮油价格的调查和预测工作,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当市场粮油价格变动较大,且影响地方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计划实施时,要及时与市财政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油规模和确定的储备费用总额安排地方储备粮油费用,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对地方储备粮油年度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八条 农业发展银行恩平市支行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负责及时足额发放地方储备粮油所需的贷款,并对发放的地方储备粮油贷款实施信贷监管;协助市财政部门审核地方储备粮油轮换销售、收(采)购价款是否合理。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

4、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粮油贷款或贷款利息、各项储备费用等财政补贴。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地方储备粮油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地方储备粮油。承储单位对破坏地方储备粮油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地方储备粮油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查处。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方储备粮油经营管理中的 3 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粮食行政管理、财政等有关部门举报。市粮食行政管理、财政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属于其他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二章 地方储备粮油的收储第十二条 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应当严格制度

5、、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地方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并节约成本和费用。第十三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地方储备粮油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拟定地方储备粮油的收储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下达给承储单位,并抄送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恩平市支行备案。承储单位根据下达的地方储备粮油收储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地方储备粮油的收储。第十四条 地方储备粮油的储存管理由国有独资粮食企业单位承担,归口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接受市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恩平市支行的检查和监督。其职责如下:(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储备粮油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和

6、各项业务管理制度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费用标准,按照“储 得 进、管得好、 调 得出、用得上” 的原 则对地方储备粮油进行管理。(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油各项 4 业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地方储备粮油的质量检查检测工作,使入库的地方储备粮油达到政府规定的储备品种、储备数量,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三)进口储备粮必须事先办理相关入库手续,经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调入储备单位进行存放。进口储备粮接卸、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进口储备粮撒漏和疫情扩散。进口储备粮储存单位应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做好储存期间进口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疫情防控及监测工作。储存单位仓库

7、及周围定期开展外来杂草等粮食疫情监测,并配合检验检疫机构采取铲除等处置措施。(四)对地方储备粮油出入库数量及收支事项实行专账记载,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按照储备计划和要求,做到储存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 实” 。(五)加强地方储备粮油储存检查、检测登记和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处理地方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能处理的,必须及时报告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每月终了7 个工作日内将库存地方储备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管理情况以及执行地方储备粮油轮换销售、收(采)购、入库成本的情况报告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恩平市支行。(六)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油的防火、

8、防洪、防盗、防灾害、防事故等安全防范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遇到自然 5 灾害应当全力组织抢救,尽量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并及时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七)严格执行粮油储藏有关技术规定,积极采用科学新技术,不断提高科学保管粮油水平,确保地方储备粮油质量良好。同时,要加强地方储备粮油的日常管理,落实防范措施,使地方储备粮库达到无变质、无虫害、无鼠雀、无事故的“四无粮仓” 标准和储备油库达到无变质、无混杂、无渗漏、无事故的“四无油罐” 标准。(八)对收(采)购地方储备粮油的质量负责,严格把好质量关。地方储备粮油入库前,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收(采)购合同规定,对入库粮油进行检查、检验,

9、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要求的,一律不得入库,确保地方储备粮油入库质量和储存安全。(九)加强对地方储备粮油仓库及其仓储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地方储备粮油仓库及其设备、设施的安全完好。(十)按恩平市粮食应急预案的要求,积极做好粮油应急供应工作。第十五条 地方储备粮油实行定库、定岗、定员管理。地方储备粮油的专用储存库点为恩城中心粮库、东安粮库、君堂粮库。承储单位按照“专仓储 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 的规定和要求,落实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承储单位的人员配备按照精简、高效、节约和管得住、用得上、确保安全的原则进行配备。第十六条 承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填报地方储备粮油的储存情况,不得虚报、瞒报;不得在

10、地方储备粮油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油的品种、变更地方 6 储备粮油的储存地点;不得因轮换延误或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储备粮油陈化、变质;地方储备粮油承储单位可代储中央、省级、江门市级储备粮油,但地方储备粮油不得与中央、省级、江门市级储备粮油和经营周转粮油混储。第十七条 承储单位不得利用地方储备粮油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地方储备粮油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第三章 地方储备粮油的轮换第十八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油储备规模,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油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拟定地方储备粮油的轮换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下达给承储单位,并抄送市发展改革部门、

11、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恩平市支行备案。第十九条 承储单位根据地方储备粮油的轮换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地方储备粮油的轮换。承储单位应当根据地方储备粮油的库存品种、数量和质量变化情况,以及地方储备粮油轮换有关规定和要求,于每年年初提出当年度的地方储备粮油轮换计划,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下达给承储单位执行。在有利于节约储备费用和降低储备风险的情况下,经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地方储备粮油的承储单位可调整粮油储备品种,但玉米储备数量不能高于总储备规模的 30%。 7 第二十条 地方储备粮油的轮换销售,应当采取公开竞价销售的方式进行。地方储备

12、粮油的收储,应坚持本地收购为主,不足部分向外采购或招标采购。地方储备粮油每批次销售或收(采)购,由承储单位参考本市周边地区同期粮油市场价格和广东省华南粮食交易中心或华南粮网最近一次发布的相同品种和质量粮食的销售或采购价格,提出本批次地方储备粮油的拟定销售底价或收(采)购最高限价,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经市地方储备粮轮换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定价,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由承储单位执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储备粮油的收储和轮换也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一)在有利于节约储备费用、降低轮换风险情况下,承储单位将定向购销的品种、数量、对象、时间以及新旧粮价差补偿等情况,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经市

13、地方储备粮轮换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并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可以采用定向购销方式轮换。(二)经公开竞价销售未能成交的地方储备粮油,自未能成交之日起至下一次广东省华南粮食交易中心再举办相同品种和质量粮食的公开竞价销售活动之日前(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0 日),承储单位经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可按不低于竞价销售底价的价格自行择机进行轮换销售。第二十一条 地方储备粮油的轮换应当根据国家、省和江门市的有关规定进行,遵循有利于保证其数量、质量和储 8 存安全,保持粮油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油价格剧烈波动,节约成本费用,提高效率的原则。地方储备粮油的轮换方式分为常规轮换和动态轮换。常规轮换,是指地

14、方储备粮油中的普通稻谷、玉米、小麦原则上每 3 年轮换 1 次,轮换比率原则上为每年 1/3;优质稻谷、食用植物油每年轮换 1 次;每批次地方储备粮轮换出入库间隔时间不得超过 3 个月。动态轮换,是指地方储备粮油中的稻谷、大米、玉米、小麦、食用植物油,根据国内、国际粮食市场的行情变化情况以及粮食承储(代储)单位生产需要,可随机轮换。储备大米每半年至少轮换 1 次,优质稻谷、食用植物油每年至少轮换 1 次,其它储备品种每 3 年至少轮换 1 次。 第二十二条 地方储备食用植物油、应急成品大米可以实行动态轮换管理。稻谷、小麦、玉米等地方储备粮品种和规模,由承储单位提出申请,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15、,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动态轮换。动态轮换的地方储备粮油,按照库存成本不变、实物对冲的原则轮换,轮入的地方储备粮油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宜存标准。动态轮换的地方储备粮油轮出、轮入的数量和价格,由承储单位自行决定,但其最低库存在任何时点不低于储备品种规模70%。动态轮换地方储备粮油的库存成本每 5 年变动一次,变动的库存成本参照广东省华南粮食交易中心最近成交的相同品种购入价格,由市地方储备粮油轮换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定价并经市 9 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承储单位应当在地方储备粮油轮换前认真做好市场粮情、粮油价格的调查和测算工作,合理把握地方储备粮油轮换的时机,在确保地方储备粮油

16、轮换安全的基础上,按时完成地方储备粮油的轮换计划,争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尽量避免地方储备粮油轮换的损失。第二十四条 进口储备粮轮换拍卖前,进口储备粮的单位应当对参与竞拍的企业是否通过检验检疫机构资质认可进行审核。未获得进口储备粮加工检验检疫资质认可的企业,不得参与竞拍。承储单位会同竞拍成功的加工企业应当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相关出库手续。未经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批准,进口储备粮不得调出储备库。第四章 地方储备粮油动用第二十五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恩平市粮食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油应急动用预警机制,切实加强对市场粮油行情的监测、预报,适时提出动用地方储备粮油的建议。第二十六条 出

17、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地方储备粮油:(一)本市粮油明显供不应求或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地方储 10 备粮油;(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油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 动用地方储备粮油,按恩平市粮食应急预案要求执行。第二十八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油动用方案直接下达给承储单位执行,并通知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恩平市支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擅自改变市人民政府对动用地方储备粮油的决定。第五章 储备费用第二十九条 地方储备粮油的储备费用包括地方储备粮油贷款利息、储备管理费用、保险费用、轮换费用、轮换价差和保管定额损耗。第三十条 地方储备粮油的储备费用补贴,由市财政部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核拨。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承储单位实际费用一年一定,其中地方储备粮油的储备管理费用、轮换费用补贴实行定额包干使用;地方储备粮油贷款利息、保险费用、轮换价差和保管定额损耗由市财政部门据实拨付。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将地方储备粮油年度储备费用,分季度从市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划入承储单位在农业发展银行恩平市支行开设的基本存款账户,承储单位根据储备费的使用标准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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