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福建省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控制标准The controlling standard of rehabilitation of village environment of Fujian province 2前 言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福建省城市桥梁限载标准等25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闽建科函2011173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与定义;3 村庄规划;4 建筑风貌;5 环境卫生; 6 配套设施;7 绿化美化;8 自然生态;9 管理机制;10
2、附则 本标准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厦门理工学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随时反馈给厦门理工学院(地址:厦门市集美区理工路600号厦门理工学院土木工程与建筑系,邮编:361024)本标准主编单位: 本标准参编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 3目 次1 总则2 术语与定义3 村庄规划3.1 一般规定3.2 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4 建筑风貌 4.1 一般规定 4.2 一般性建筑整治及提升性建筑整治 4.3 整治措施 4.4 村庄构筑物整治 5 环境卫生 5.1 一般规定 5.2 垃圾收集与处理 5.3 排水设施 6 公共配套设施 6.1 一般规定
3、 6.2 道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施 6.3 公共服务设施 6.4 给水设施 6.5 安全与防灾 6.6 生活用能设备 7 绿化美化 7.1 一般规定 7.2 四旁四地绿化美化 7.3 绿化树种选择及应用 7.4 整治乱堆乱放 8 自然生态 8.1 一般规定 8.2 创建生态村 8.3 打造生态人居 8.4 发展生态产业 8.5 建设山水田林生态景观环境 8.6 保护和延续自然生态风貌 9 管理机制 9.1 一般规定 9.2 管理机制 9.3 人员机制 9.4 经费机制 9.5 监督机制 附:条文说明4Contents1 Foreword 2 Terms and definition3 Villa
4、ge plan 3.1 General Provisions 3.2 Plan of rehabilitation of village environment4 Architectural style 4.1 General Provision4.2 General and advance architectural rehabilitation 4.3 Rehabilitation measurement4.4 Structures rehabilitation5 Envirement and health5.1 General Provisions5.2 Collection and t
5、reating of rubbish5.3 Drainage work6 Infrastructures and public works 6.1 General Provisions6.2 Road, bridge and traffic safe equipment 6.3 Public works 6.4 Water supply system6.5 Safety and Disaster Prevention6.6 Energy equipment for living7 Plant 7.1 General Provisions7.2 Plant of special place7.3
6、 Trees 7.4 Manegement 8 Nature ecology8.1 General Provisions8.2 Ecological villige 8.3 Ecological envirement 8.4 Ecological industry 8.5 Ecologica landscape8.6 Protection and continuation of nature ecology9 Manegement mechanics 9.1 General Provisions9.2 Manegement mechanics9.3 Staff mechanics 9.4 Ou
7、tlay michanics 9.5 Supervising mechanics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51 总则1.0.1 为加强对村庄环境综合整治的技术指导,提高福建省村庄环境综合整治的质量和水平,规范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农村人居环境质量,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整治技术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现有村庄环境综合整治1.0.3基本原则1 规划先行。应先规划、后整治,环境综合整治应符合县(市)、镇(乡)编制的各层次
8、城乡规划中的有关要求。2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对于不同地区村庄的整治,应根据当地实情,采用不同模式,进行分类整治。3 应以完善各类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基础设施为重点。4 应注重保护历史、文化传承,突出自然、人文特色。5 应以建立长效机制为目标,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和可持续发展。1.0.4 村庄环境综合整治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福建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62 术语和定义2.0.1 村庄环境综合整治 rehabilitation of village environment对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的聚居点环境的整顿和治理。2.0.2 基础设施 infrastructures 维持村庄或区域
9、生存的功能系统和对国计民生、村庄防灾有重大影响的供电、供水、供气、交通及对抗灾救灾起重要作用的指挥、通信、医疗、消防、物资供应与保障等基础性工程设施系统,也称生命线工程。2.0.3公共环境 public envirement 村庄属地范围内的公共建筑物、公共服务场所,及除农村宅院以外的土地、水体、植物及空间在内的自然要素和人工要素。2.0.4公共配套 public works 公共配套分为公益性公共配套设施和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两类。公益性公共配套设施,包括文化、教育、行政管理、医疗卫生、体育健身、安全与防灾、垃圾处理、粪便处理等公共设施。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包括日用百货、集市贸易、食品店、粮店
10、、综合修理店、小吃店、便利店、理发店、娱乐场所、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农副产品加工点等公共设施。2.0.5 卫生厕所 sanitary latrine 有墙、有顶,厕坑及贮粪池不渗漏,厕内清洁,无蝇蛆,基本无臭,贮粪池密闭有盖,粪便及时清除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厕所。2.0.6 户厕 household latrine 供农村家庭成员便溺用的场所,由厕屋、便器、贮粪池组成。2.0.7 坑塘 pit-pond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储水洼地,包括养殖、种植塘及湖泊、河渠形成的支汊水体等。2.0.8 历史文化遗产 cultural heritage 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遗址、建(构)筑物、村庄格局。 2.0.
11、9 历史文化名村 historic village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福建省建设厅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革命纪念意义,能较完整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村落。2.0.10 次生灾害 secondary induced disasters 自然灾害造成工程结构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连锁性灾害。常见的有次生火灾、爆炸、洪水、有毒有害物质溢出或泄漏、传染病、地质灾害等。2.0.11 水源保护范围 scope of water resource protection为了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在以下区域内采取7必要的污
12、染防治措施。地表水水源保护范围:河流型水源地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米,下游不小于100米,两岸纵深不小于 50米,但不超过集雨范围;湖库型水源地取水口半径 200 米范围的区域,但不超过集雨范围;水窖水源保护范围:集水场地区域。地下水水源保护范围:取水口周边30米50米范围。2.0.12 农村污水 villige sewage指农村地区居民在生活和生产过程中形成的污水。包括生产污水和生活污水两个方面。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居民生活过程中厕所排放污水、洗浴、洗衣服和厨房污水等。农村生产污水是指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农产品加工等产生的高浓度有机废水。2.0.13低能耗小型分散污水处理技术 low c
13、onsumption and Decentralized Wastewater Treatment包括人工湿地、土地处理、氧化塘、净化沼气池、小型污水处理装置(地埋式)等处理技术,适用于小范围污水集中收集处理。83 村庄规划3.1 一般规定3.1.1 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应规划先行,在完成规划的基础上进行后续工作。3.1.2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包括村庄规划和村庄整治专项规划,编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福建省村庄规划的相关要求。3.2 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3.2.1 应切合村庄实际,注重因地制宜,根据不同的村庄类型进行规划。3.2.2整治类型分为改造型、新建型、保护型和城郊型四大类。分类的具体标准应符合福
14、建省村庄规划的相关要求。3.2.3应充分依托区位和资源优势,强化主导产业,鼓励发展特色农业、精品观光农业及生态、休闲、观光旅游业,围绕主导产业需求统筹配置土地。3.2.4应当充分利用原有用地,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根据需要为农民生产生活配置作业场地、公共设施和活动场地,促进村庄各项功能的合理集聚,通过规划引导分散的农户养殖区向村庄集中养殖区集中、分散的农村工业企业向乡镇以上工业集中区集中。3.2.5 应精心村落布局,避免单调模式。村落整体布局应结合地形地貌、山形水系等自然环境条件,延续传统肌理及空间格局,应处理好山形、水体、道路、建筑的关系,不宜深开挖、高切坡、高填方。应避免把城市居住区的布局
15、方式简单复制到农村;村落建筑布局应结合地形和农民生产生活需求,采用多样化的组织方式。3.2.6应注意保护传统文化,体现乡土气息。应在不破坏当地民族特色、传统文化、人文风俗、自然风貌的基础上进行改造和完善,尽量做到不推山、不砍树、不填塘、不盲目改直道路、不改变河流的自然流向,应注意保护古树名木和名人故居、古建筑、古村落等历史文化遗址。3.2.7 应注重整治闲置用地,坚持一户一宅的基本政策。对一户多宅、空置原住皂造成的空心村,应合理规划、民主决策,拆除质量面貌较差或有安全隐患的旧宅。闲置且安全可靠的村办企业、仓库、教学楼等集体用房应根据其特点加以改造利用,原有建筑与新功能要求不符时,可进行局部改造
16、。3.2.8应充分体现村民意愿,规划方案须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3.2.9 村庄现状用地中的下列危险性地段,禁止进行农民住宅和公共建筑建设,既有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拆除迁建,基础设施线状工程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场地破坏作用,满9足工程建设要求: 1 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的场地; 2 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位错的部位; 3 行洪河道; 4 其他难以整治和防御的灾害高危害影响区。4 建筑风貌4.1 一般规定4.1.1 村庄环境综合整治中应严格、科学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乡土特色,延续与弘扬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农村特色、地域特色、民族特色。对于国家级和省级历史文化名
17、村、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严格进行保护。4.1.2 对始建年代久远、保存较好、具有一定建筑文化价值的传统民居和祠堂、庙宇、亭榭、牌坊、碑塔和堡桥等公共建筑物和构筑物,应进行保护,破损的应按原貌加以整修。4.1.3 应注重保护具有乡土特色的建(构)筑物风貌、山水植物等自然景观及与村庄风俗、节庆、纪念等活动密切关联的特定建筑、场所和地点等,并保持与乡土特色风貌的和谐。4.1.4 整治旧房,应根据村庄整体风格特色、居民生活习惯、地形与外部环境条件、传统文化等因素,确定建筑风格及建筑群组合方式及建设或整治要求。做到人畜分离、墙无残壁,形成比较好的整体建筑风貌。4.1.
18、5 村庄环境综合整治中要因地制宜,鼓励就地取材。应技术与经济相结合,采用适用且易实施的技术手段。4.1.6 引导新建住房集中建设“三统一特”的村镇住宅小区;符合规划要求的零星建房,应套用通用图集或进行科学设计。4.2 一般性建筑整治及提升性建筑整治4.2.1 根据村庄实际情况,将村庄内的建筑分为一般性建筑整治和提升性建筑整治,从而分别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4.2.2 一般性建筑整治1 一般性建筑整治应根据建筑的历史价值、建筑品质、与环境的关系、结构安全性等,采用10不同的方法。2 具有较高历史价值的建筑,应重点保护,保留建筑原始结构与风貌,适当清洁、修复,修旧如旧。3 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的建
19、筑及品质较好、与环境较协调的新近建设的建筑。仅需对外立面进行必须的清理、修整,大体上保留建筑原貌。4 整体品质一般,与环境没有明显不协调的建筑。可基本维持现状,局部适当调整,修饰更新。5 完成度不高、与环境不太协调的建筑。建筑外立面大部分需要重新修饰,局部进行必要建筑处理,如适当增加装饰构件。6 少量整体品质差、与环境很不协调、存在安全性问题、无保留价值的建筑。建议结合村庄规划拆除。4.2.3 提升性建筑整治1 提升性建筑整治,应制定特定建筑或建筑局部的相应改造方案,提升村庄风貌,使其具有示范意义。2 根据建筑所处村庄总体改造目标要求,对重要特别影响村庄整体风貌的建筑物或村庄公共建筑,可采取屋
20、面平改坡、立面整体改造立面整体改造等手段、提升建筑风貌。3 具有地域特色的传统村落,依据其相应地域性对建筑色彩、屋顶、细部统筹。制定特定的村庄整治方案。4.3 整治措施4.3.1 外墙整治措施1 表面平整且勾缝整齐的清水砖墙、砌筑整齐的石坯墙、观瞻效果尚可的贴面墙体以及水刷石墙可直接采用清洗的方式,做到墙面清洁。2 墙面小部分砖块、石块、贴面面砖脱落的,清洗后选用相同或相近的材料修补破损的地方。墙面勾缝较脏或已损坏的,可重新用白色或灰色水泥进行勾缝。3 墙基改造应根据各村庄的经济能力,结合当地地域特点,可适当在墙基部分增加些贴面装饰。4 色彩改造注意色彩的协调,建筑单体色彩不应超过三种颜色。4.3.2 屋顶整治措施1 清理屋顶脏乱,对于破旧的砖瓦进行维护和替换,水箱屋面设施排放整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