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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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福 建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管 理 办 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以下简称全系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促进全系统科技进步,根据国家对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系统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 ,是指以全系统科技发展规划为指导,结合国家质检系统科技发展方向、福建省经济和社会科技发展需求,由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批准立项并组织管理,由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相关单位承担,在一定期限内开展的科学技术研究活动。全系统申报国家、福建省和国家质

2、检总局科技项目按照相应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质监系统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成果管理及经费管理等工作。第二章 职 责第四条 省质监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全系统科技项目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全系统科技项目管理工作规定; 2 (二)根据省质监局科技规划及年度工作要点,制定项目年度计划;(三)组织项目申报、审查和立项,审定项目经费预算,签署项目合同书,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安排组织项目验收和成果管理;(四)指导全系统科技项目管理工作,协调系统内外有关单位的科技项目合作、开发等问题;(五)负责与国家质检总局、省

3、科技厅和其他部门、行业协会的业务协调工作。第五条 各设区市质监(市场监管)局和省质监局各直属单位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及管辖单位的科技项目,并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省、国家质检总局和省质监局各项科技管理办法及有关要求;(二)组织科技项目申报的遴选和推荐工作;(三)管理科技项目的实施,并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四)协助完成科技项目的验收工作;(五)负责监督管理科技项目经费的使用,定期检查和情况上报。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一)执行项目组织管理要求; 3 (二)指定专门的部门管理项目;(三)落实自筹和配套经费;(四)设立单独项目经费管理账目;(五)提供必要资

4、源保障;(六)建立项目档案;(七)协调项目合作单位关系;(八)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研究工作;(九)完成项目验收和成果登记;(十)推广应用科技成果。第三章 申报管理第七条 申报项目要求(一)申报范围:1、立足服务质监工作,以质监技术为核心,以质监业务工作中急需解决的关键性技术问题和疑难问题为重点的研究和应用;2、具备高起点,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填补质监技术领域空白,具有较明显的应用前景和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的研究和应用;3、实现“超前技术储备”和“软、硬科学研究并举” ,注重“可预见性”技术储备的研究和应用;4、具体内容包括:(1)产品质量检验、计量检定校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方 4 法和技术的研

5、究,相关专用仪器和装备的研制开发;(2)标准化技术和应用的研究;(3)信息化技术在质监业务工作中的推广应用;(4)质监系统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两大职能的软科学课题研究(如国家质量基础、质量管理科学、质量认证科学、行政管理和技术机构改革) ;(5)其他与质监业务相关的基础性研究。(二)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条件:1、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基本技术装备与设施;2、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发能力;3、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4、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资信。(三)对拟开展的项目必须做好前期调查研究及技术分析等预研究工作,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方案。(四)鼓励项目申报单位与高等院校、系统

6、外科研院所及相关企业联合申报(项目申报负责单位应为质监系统单位) 。第八条 申报程序市、县级申报单位向所在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由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管局)审核并转报省质监局科技主管部门;省质监局直属单位直接向省质监局科技主管部门申报。第九条 申报材料 5 (一)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项目申请书 ;(二)科技查新报告;(三)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项目申报汇总表 。第四章 立项管理第十条 项目审查(一)审查程序省质监局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符合性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经征求省质监局有关业务处室意见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性审查,最后由省质监局科技主管部门

7、将审查结果汇总后提出意见。(二)审查内容审查分为符合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1、符合性审查(1)申报手续完备,提交材料齐全,内容、格式符合要求;(2)项目申报单位在研项目有超期未完成的本年度不予申请立项;(3)项目负责人在研项目到期未完成(含已批准延期)的本年度不予申请立项;(4)项目负责人每年申报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 2 项,项目组排名 2、3 位的主要成员不得超过 3 项。2、技术性审查 6 (1)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实施技术路线的科学性、合理性、先进性;(2)项目负责人及成员的专业知识、科研能力和技术水平是否与申报项目相适应;(3)经费的合理性、仪器设备等基本科研条件的保证情况。(三

8、)审查意见分为“建议立项”和“不建议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一)省质监局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审查或论证的科技项目及经费安排情况,提出省质监局科技项目计划,提交局务会审定,经审定通过的项目列入省质监局科技项目年度计划。(二)省质监局科技项目审定结论分为“批准立项”和“不批准立项” 。(三)省质监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下达“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年度科技项目计划” 。批准列入省质监局科技项目计划的项目,承担单位须与省质监局科技主管部门签订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项目合同书 ,并做到项目人员落实、配套经费落实、设备和场所落实,确保科技项目研究工作的正常开展。第十二条 重点科技项目,由省质监局推

9、荐申报国家科技部、质检总局和省科技厅立项。第五章 实施管理 7 第十三条 全系统科技项目严格按批准的科技项目合同书要求执行,采取有限目标、滚动立项、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 2 年。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科技项目研究活动,并根据项目合同书中规定的阶段任务予以跟踪检查,多单位合作的项目,由项目负责单位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项目变更(一)科技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项目的目标、内容、进度、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等确需进行调整,应填写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项目变更申请表 ,申请变更原则上不超过1 次。(二)科技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确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完成的,须申请撤销,项目承

10、担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1、项目实施情况,已完成的科研工作;2、已撰写和发表的论文或技术报告;3、项目经费使用情况(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审核) ;4、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情况等有关其他材料。(三)变更或撤销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提交所隶属关系的管理单位审查后,报省质监局科技主管部门审批;申请未获批准的,按原计划执行。 8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应对在研项目计划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填写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 ,省质监局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抽查,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配合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第六章 验收和成果管理第十七条 完成研究的项目应及时

11、申请验收,填写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项目验收申请表 ,报省质监局科技主管部门审批,并准备以下验收材料:(一)科技项目合同书;(二)项目工作总结;(三)研究报告或技术总结;(四)技术指标测试报告或用户使用意见(适用时) ;(五)调研报告及有关背景材料(适用时) ;(六)项目经费决算表;(七)项目成果查新报告(需出鉴定结论的项目提供) ;(八)其他有关材料。第十八条 省质监局科技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在 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经审批同意后,1 个月内进行项目验收;审批不同意的,按审批意见修改后,重新提交验收申请。第十九条 验收专家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 5 人,由同行业的技术专家和 1 名财务专家

12、组成。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专家组成员 9 构成由省质监局科技主管部门选定。第二十条 科技项目验收由省质监局科技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有关业务处室组织。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和“验收不通过” 。(一)提供的验收材料齐全,数据真实,经费使用合理,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主要任务指标视为验收通过。(二)未按项目任务书要求达到预定的主要任务指标、无法提供验收的有效证明材料、项目经费使用不符合相关规定等情况,均视为验收不通过。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验收专家组意见进行整改,并在半年内再次提交验收申请。第二十二条 科技项目在通过验收后 1

13、 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登录“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向省质监局科技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备案材料,并报省科技厅进行成果登记。第二十三条 完成科技成果登记的项目方可参加省质监局科技兴检奖评选,评选具体办法按照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兴检奖励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 积极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应用。(一)遵照国家有关科技政策,采取有计划推广和通过技术市场转让等方式,积极进行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应用。 10 (二)对国民经济和质监工作影响较大,经济、社会效益明显并具备推广基础及条件的科研成果,择优推荐纳入国家质检总局“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计划” 。第七章 经费管理第二十五条 为了引导科技工作更

14、加贴合全省质监工作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省质监局优先安排、优先保障与当年全省质监工作及省经济工作中重点任务相关的科技项目经费。第二十六条 省质监局科技项目经费由省质监局拨款资助和承担单位自筹构成。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科技项目。第二十七条 科技项目经费使用按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第二十八条 科技项目的补助经费在项目下达时全额拨付。第二十九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未完成科技项目合同书任务的,将按具体情况追回省质监局补助的部分或全部项目经费。第三十条 省质监局批准同意撤销或调整的项目,项目经费根据具体情况处置。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09 年制定的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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